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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天说地] [推荐]有感于孙志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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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3 13:45: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有感于孙志刚事件,其实这这是冰山一脚,这让我想起了<动物庄园>的话:一些动物比其他动物更平等,请耐心点看完 昨天下班回到宿舍,经过莲塘商业街,几个人拖着一个已经几近瘫倒中年妇女,嘴里还大叫着:“再跑就打死你。”那个妇女惊恐的眼神让我一辈子都忘不了,我心里有想流泪的感觉。后来知道原来是她没办暂住证。回到住处后,我拼命的翻原来的资料,翻原来记载的一些东西,希望能找到一些答案。下边把这篇文章发在这里,希望大家能看完。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    一个农民等于几分之几个城里人?为什么在自己的祖国我们只能暂住?同是祖国的花朵为什么要厚此薄彼?为什么我不能流浪要饭?我们的自由和权利就可以这样被轻贱?法律规定的平等就业权难道只是一句戏言?到底是谁之过?    亲爱的同胞,不妨让我们设想这样一个场面:来自城市和乡村的两个孕妇不期而遇,一位未来的母亲对另一位未来的母亲说:我的孩子比你的孩子要高人一等。    面对此情此景,你一定会说,这是一位没有教养的妇女。孩子还没有出生,凭什么说,一个相对于另一个就是人上人?    不幸的是,你错了。不是这位妇女缺乏教养,而是法律确实赋予了她和她的孩子与生俱来的特权。中国的户籍制度使一位母亲对另一位母亲可以这样夸耀。    如果林肯的母亲是在中国,面对这样趾高气扬的羞辱,她也无言以对。因为她是农民,因此林肯也只能是农民。农民的儿子也是农民,这是法律的规定。未来的林肯不能在北京找工作,因为他连小学文凭都没有,这位伟大的美国总统就是想当垃圾清运工、尸体接运工也不行,因为没有北京市户口的人,要干这两种工作就必须有初中文化程度。尽管有限的教育也会使他念过“我爱北京天安门”,可北京不欢迎他,这样,他就找不到工作,找不到工作也就没有了正当生活来源,因此也就租不起房子,窘困不堪的林肯偏偏还祸不单行,因为按照《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他的这种生活状态本身就已经是违法,他将随时被抓进收容遣送站,然后驱逐回原籍……道理很简单,因为他是农民,他没有北京户口。如果另一个人和他的处境完全一样,仅仅凭北京户口,就能够得到政府的关爱,领到一笔救济金,更不会因此失去自由……    在中国,我不知道还有哪一个城市不是这样对待没有该市户口的农民。    当然,它们这样做都能够找出政策甚至法律的依据。这样的法律或者政策针对着世界上六分之一的人口。但我想说,人人生而自由,并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这是不言而喻的真理。    我不想引用什么玄妙的理论,但我要告诉那些主张隔离的人,农民也是人,也是中国人,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理由被解读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农民除外”!    对农民的理解,人言言殊。我这里指的是,没有城市户口的中国公民。它代表一种身份,而不是意味着一种职业。职业可以选择,而身份却是不但与自己生死相伴,而且还要子孙世袭。如果不是考上大学、当了公务员或者军官,农民就只能子子孙孙是农民。在北京,如果你来自天山脚下的农村,同样是在卖羊肉串,你是农民,而那位有北京户口的小伙子就不是;如果你来自甘肃六盘山下的村庄,同作一家公司的录入员,你是农民,而有北京户口的那位小姐却是工人阶级的一员;如果你来自雅鲁藏布江畔的小寨,已经腰缠万贯,当着几家公司的老板,可你是农民,而你手下拥有北京户口的职员却是工人…… 对于这一切颠倒的情形,我们几乎闻不到来自街头的呐喊,听不到飘自山川的呻吟,鲜见硕学鸿儒的批判。一切似乎都无声无息。每当我看到和想到这些现象时,总是不免要深思:自由和平等为什么这样容易被践踏和遗忘?    六十年前,当那些泥腿子们把脑袋拴在裤腰带上,前仆后继地“向着法西斯蒂开火,让一切不民主的制度死亡”时,他们当初是“向着太阳,向着自由,向着新中国,发出万丈光芒! ”他们是在为一个自由的新中国献出他们的生命、献出他们的胳膊、献出他们的腿、献出他们的青春和鲜血。这些怀着美梦,向往自由中国的人们做梦也不会想到,自己流出的血汗,淬着的却是未来的枷锁,不仅自己被禁锢在土地上,遭到强制役使,而且还搭上了世世代代子孙的前程!“社员”就是“集体”的农奴。他们彻底丧失了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和自由,那被毛泽东称为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实际上就是没有铁丝网的集中营。    这才是历史上真正的史无前例。     五十年了,整整五十年了!那砸烂铁锅办食堂的声音,那饿死前想尝一口米饭的渴望,那要饭时低三下四的哀求,那几千万饿死鬼的冤魂……难道当轴诸公睡梦中还在回味茅台熊猫的余味时,就从来没有为中国存在过这样的问题而困扰片刻?当那些衣衫褴褛带着汗臭味进入你们善于审美的双眸时,在日理万机中就不能给他们留出一闪念的空间:九亿农民还要忍受隔离和歧视多久?五十年了,整整五十年了!有的人已经尸骨无存,他们的梦想也早已随风而逝,可他们还有子孙后代。五十年了,今天的农民和他们的祖先一样渴望自由和平等……五十年的隔离和歧视,并没有摧毁他们的憧憬。他们悄悄地走来,城市粗暴地驱赶;他们哀求,城市无情。他们喊不出声,可我们难道都没有看到他们那含泪的眼睛这是一笔巨大的历史欠帐,它无法用金钱去计算:亿万农民的自由、幸福、尊严和人权。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中国公民有居住、迁徙自由;     1948年,中国投了赞成票的《世界人权宣言》宣称: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规定了中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中国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宣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肯定了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截然不同的制度,却有着不约而同的规定,这不是谁偶然心血来潮的产物,而是中国人民发自内心的呼声:中国需要自由和平等。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户口登记条例》。农民就在国家的名义下,有了法律的笼口。农民成了世袭的身份。昔日,他们遇到天下荒年的时候,至少还可以去逃荒要饭。如今,他们开始承受比要饭还悲惨的命运。      遗憾的是,这个当年违宪的条例,今天还在生效。面对过去,我只想说五个字:早该结束了!      我们希望生活在一个自由、平等的中国里,宪法和法律能够给所有的公民平等保护,这既是政府的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文明社会的起码要求。一个农民等于几分之几个城里人?中国人向来不缺乏博爱的胸襟和悲天悯人的情怀。马丁.路德.金们向华盛顿进军,中国认为那是正*义的事业;洛杉矶出现骚乱,中国认为那是对种族歧视已经忍无可忍……浩瀚万里的太平洋一点也不妨碍中国对那个陌生国度的隔离和歧视发出怒吼和抗议。饱学之士也奋笔疾书,在书籍中、报刊上、电台里,一桩桩一件件践踏人权的事例,列举起来不厌其烦。所有这一切都告诉中国人一个道理,那就是肤色没有理由成为低人一等的证据。歧视黑人,那是美国的耻辱,也是世界各国的镜鉴。美国宪法曾经可耻地规定,联邦众议员名额按照人口比例在各州进行分配,而各州人口数却是按自由人总数加上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这就意味着一个黑人只能折算成五分之三个白人。如果让你站在黑人后裔的角度,面对这样的政治算术,请你告诉我,心里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滋味?但我知道,教科书告诉中国人:《独立宣言》所许诺的“人人生而平等”,对黑人来说,不过是一个弥天的政治大谎。 1963年8月28年,二十五万美国人聚集在华盛顿林肯纪念堂周围,就是要求政府兑现共和国创建者们签署的这张政治支票,实现美国黑人自由的梦想。让我们暂时放下对美国自由平等之虚伪的抨击,把关注异国人民命运的博爱精神和高尚品格,带回到自己的国土,思考一个也许你从来就没有想过的问题:一个农民等于几分之几个城里人?我,一个农民的儿子,愿意将法律的规定原封不动地抄录下来,请你和你的亲人,无论是来自穷乡僻壤,还是通衢大邑,放下手头的活计,抽几分钟时间,来做一次小学生就能够做的算术题。      首先让我们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      1982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八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1986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在第十四条里还是这样规定。      1995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那么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上,我国的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1982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也应有代表参加。”“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     第十一条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     1986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第十一条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1995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条中还是这样规定。     当你读完这些枯燥的法律条文,心中可曾漾起一丝涟漪?你可以把你算出的答案埋藏在心底,因为我担心你会和我一样羞愧得说不出口:在这个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里,一个同胞只能等于另一个同胞的几分之几。但是我想,你也许还是会和我有着同样的疑问:中国成年农民作为公民,为什么他们就不能有平等的选举权?难道只要身份是农民,他们的政治行为能力就一定低人一等?立法时规定这样的比例根据到底是什么?它和宪法许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完全吻合?当那些自己就是农民身份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和投票表决时,又是什么样的心情?世界上六分之一的人口什么时候才能要求立法机关为此举行听证会接受各界的质疑?……        我们期待着来自立法机构的答案。      至于中国的选举权到底有多大作用,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但是,即使选举权徒有其表,该轻蔑的不是选举权,而是不能使公民的选举权真正发挥作用的制度。我们应该尽力改革制度。我们必须知道,在选举权形同虚设的时候,政治家们就可以忽视甚至践踏被禁锢在土地上的农民的利益,而不会受到政治上的惩罚,因为他的政治前途并不取决于选民的选票。但是,更糟的却是那些背井离乡的农民,无论他们在城市生活了多长时间,他们都是“外地人”,这里的法律和政策跟他们的命运息息相关,无论是多么地不公正,可现有的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就是默默的忍受和无奈的呻吟。他们连二等公民都算不上,可他们一样纳税,即使想像当年的英国人那样,理直气壮地宣称无代议士不纳税,他们也难以做到!因为按照现行的选举制度,中国公民只能在户籍所在地选举和被选举!也许你和自己的妻子儿女在北京生活了半辈子,可是你却只能在塔里木河边的村庄或者五指山下的小寨,才能够投下据说是神圣的一票。等自己的儿女到了18岁,也许他们从来没有到过父亲的家乡,他们能够做的就是重复父辈的行为!是开玩笑吗?不是的,因为这是法律的庄严规定!这时,他们和城市户口的人相比,不是一个农民等几分之几个城里人的问题,而是等于零。这是户籍制度的罪孽,“离土不离乡”政策的怪胎。那一亩三分地成了农民的保留地,既是束缚他们的理由,也是变相剥夺他们权利的借口。他们只有在圈定的“农民家园” 里才能够享有有限的政治权利。我不能不说,面对现实,南非种族隔离理论的旗手埃塞伦二十世纪中叶提出的“家园理论” 一定会让主张城乡隔离的人倍感亲切:“所有班图人在其保留地都有其固定的家园,他们进入其他地区或城区仅仅是暂时性质而且是出于经济原因。换句话说,他们只是作为找工作的人员而不是作为移居者被允许进入的。班图人一出保留地,也就没有政治权利。” 中国在自觉不自觉地步南非的后尘。这样的事情要到什么时候才是尽头?为什么在自己的祖国我们只能暂住?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3-6-13 13:47:00 | 只看该作者
中国的历史往往让人不堪回首。
    93年前(1918年10月),农民的儿子毛泽东从湖南到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任助理员时,没有听说他办过什么“暂住证”之类东西。因为当时的中国公民拥有迁徙的自由。想在一个地方居住多久那是一个公民的权利,是他的私事,政府无权过问。
     可是今天,一个湖南韶山的农民,如果到北京谋生,他的当务之急就是把暂住证办下来。暂住证是他的命根子,是他的尊严所系,是他的自由所依。没有暂住证,他在自己的祖国就成了野鬼游魂。因为1958年,也就是在那个连毛泽东都自称记不得宪法规定了些什么的岁月里,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于是1954年宪法规定的居住和迁徙自由就被一笔勾销。从此,一个农民如果离开自己的家乡,在户口所在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就必须申报暂住登记。但是一个城市居民到农村去却不用办理暂住登记(因为当时用不着防止城市居民到农村去要饭找工作!)。按照户口条例的规定,如果农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居住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由是不是法律所要求的“ 理由”呢?由户口登记机关来决定!这就是国内护照制度,到期了就得赶紧续签,如果审查通不过,你不自动离开,那是非法居留,如果你根本没有办理就十天半个月地呆了中国的任何一个城市,你就是一个偷渡者。警察都会因此将你拘押,送到收容遣送站,然后驱逐出境。所谓的常住暂住,其实并不是依据事实本身来判断,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一种对公民人身的强制,就是你不想“常住”也必须是“常住”,你不愿是“暂住”也只能是“ 暂住” 。所谓暂住常住,跟一个公民实际居住的时间和公民个人的意愿没有关系。即使你在北京连续住了五年、二十年甚至一辈子,如果没有北京户口,你只能叫“暂住”而不是“常住”!这使我们领教了什么叫法律的权威:法律能够让事实迁就自己,而不是实事求是。与南非当年的黑人家园制度可谓是不约而同:无论黑人已经在“白人地区”生活了多少代,只有“黑人家园”才是他们“永久的家”!细细一想,这“暂住”两字时刻在提醒那些是身在异乡为异客,一个从小就会念“ 我爱祖国 ”的中国公民,在自己的国家也只能“暂住”,你只是这个国家的过客!这和一个中国人到了异国他乡又有什么不同呢?一个公民在自己的国家居然要办“暂住证”,博学的人们,请告诉我,在世界上是不是独一无二的法律奇闻?“暂” 是什么意思?《新华词典》的解释是暂时、短时间。顾名思义,“暂住证”也就是暂时、短时间居住在某个地方的证明。那么,一年叫暂住,还是两年叫暂住?是谁给了某个政府部门有权力决定一个公民在自己的国家只能居住多长时间或者不能居住多长时间呢?难道 “暂住证”本身不就意味着一个中国公民没有权利选择在北京或者上海生活一辈子?如果只有农村户口的他或她,找了一个城市户口的妻子或者丈夫,难道他们就只能一辈子 “暂住” 在一起?!难道这就是有中国特色的婚姻自由?世界上还有比这更可笑的黑色法律幽默么?为什么会这样让人哭笑不得呢?因为户籍管制的原因。人成了户籍的附属物。除了你户籍所在地,你今生今世就在可爱的祖国其他地方都只能“暂住”。要这种维持对农民隔离,就需要不受制约的权力和它制造的形形色色的强制与暴力。
    
    要是没有暂住证,农民就成了城市里的野狗!他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工厂工作是非法的、在街头叫卖是非法的……如果雇主克扣谈好了的工资,或者任意延长工作时间,也哭天不应叫地无门,因为他和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谁想挑战暂住证制度,那么警察就可以“依法”一天也不让他住!这和买路钱保护费又有什么不同呢?
        比如,在昆明市,按照《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暂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未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就业、生产经营场所;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在沈阳市,如果不按规定申领《暂住证》就会被收容遣送。你本来就是去找份工作做点买卖谋生,能不赶紧办?如果现在流动人口为8000万至1个亿,申领暂住证的大约有4000万人左右,以每个暂住证100元计,公安部门每年就至少可以收40个亿!可是公安部门在数着花花绿绿的钞票时,可曾想过留在上面的血汗背后的辛酸和痛苦?那些进城农民一年的收入也就可能三四百块钱,甚至更少,当他们来到北京来到上海来到中国的任何一个的城市,一分钱没有挣,却必须先缴纳各种证件的费用。比如在北京市仅仅办一个暂住证就得180块钱,这可能就是那个农民半年的生活费啊!如果他要遵纪守法,就意味着将遭到一次彻底的合法的洗劫。他们来到陌生的城市,没有谁会让他们养尊处优,他们必须用自己的血汗糊口,他们会依法纳税,履行一个公民的义务,可是如果他们身无分文,为什么还要在工作都没有找到的情形下,先交几百块?不对他们锦上添花到也罢了,为什么还要雪上加霜啊?!
       也许你觉得我说的话是危言耸听。那么就让我们来看一组来自政府的权威数据:我国1993年制定《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时,确定了592个国家级贫困县,标准为,新列入的县人均年纯收入低于400元,“七五”期间已列入国家级贫困县的只要人均年纯收入不超过7 00元就仍旧保留资格。我不知道,如果一个新疆或者西藏贫困山区的农民来到北京或者昆明,花掉几百块钱的路费,初来乍到却不能不先把暂住证办了,否则就不能租房,如果没有房子住。露宿街头又是违法,仅仅凭这一条就可以被收容并遣送回原籍,非但工没有打成,连手里可怜巴巴的那点血汗钱也打了水漂!除非你认为进到收容遣送站里是一种幸福的生活和体验,否则他们只能满怀屈辱和痛苦地被驱逐回家乡,而且还要交一笔对他们来说是不菲的收容遣送费…… 他们又有多少钱可以来回折腾?!他们又有多少自由和尊严可以来回被践踏?人心都是肉长的。法律规章的制定者们,为什么你们就不能设身处地地想想,如果是你们怀里揣着省吃俭用,甚至是东借西凑的几百块血汗钱,来到陌生的城市希望找一份养家活口的工作时,你们希望什么样的法律在等待自己?!我知道,南非当年的通行证法就规定,黑人必须持有通行证才能找到工作,如果检查时拿不出通行证,那就意味着罚款或者坐牢。面对这种情形,我们的学者、我们的官员都会好不犹豫地说,这是白人对黑人的歧视!
       那么收容遣送又是什么样的情形呢?
       印度尼西亚直到1998年才废除的“原住民”(pribumi)和“非原住民”(non-pri bumi)的称呼,我们都会毫不犹豫地说,那意味着对中国移民的隔离和歧视。可是,我们想过没有,当中国的城市把中国公民分为本地人和“外来人口”时,又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农民作为中国公民,他们选择自己的居住地、工作地和工作的自由遭到了否定。既然只能“暂住”,那么他们就没有选择常住的自由和权利。而且城市在统计国民生产总值不拒绝他们血汗的结晶,但是在计算人均GDP时,他们连阿拉伯数字都不是!既然只能暂住,他们就随时可能遭到“清理”而被驱逐出城。在全国许多城市都设置这类的歧视性政策时,农民做为一个中国公民,就可能在自己的祖国就像垃圾一样被清理来清理去!这意味着没有流放之名的流放,因为他们只能蛰居于自己不愿生活的地方,默默承受生活的重担,而不能去寻求希望之光。有学问的人们,常常说中国的农民安土重迁,可是你们想过没有,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中,他们能不安土重迁?!这一切早该结束了!应该彻底废除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而不是搞户籍改革“双轨制”,人为地制造一个户口市场,在种种冠冕堂皇的借口下玩权能生财的把戏,使把持户口管理的部门能够肥水长流,不断寻租索贡!因为,如果卖一亿人次的户口,哪怕以一个户口四千元计,也是四千个亿啊!然我们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但是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徒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只有不怀好意的人才会认为,我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只是为了做给国际社会看的,而不是真诚地希望中国每一个公民都能够自由、幸福和有尊严地生活。我想,我们也没有理由忘记1954年宪法的承诺。同是祖国的花朵为什么要厚此薄彼?外国人到中国来了,还被称为外宾。可是一个中国公民如果从湖南来到北京、从山西来到上海,他(她)就会被叫做“ 外来人口 ”。既然是“外来”的,也就会被另眼相待,自然不会和“宾”混淆起来。内外怎能不有别呢?这不,“外来儿童”如果要在公办的正规学校上学,就得交所谓的“借读费”。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这居然还是“国家规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如此一来“外来儿童”的教育权就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了!也许当年的法律规定者们压根儿就没有意识到,这种规定是对公民的隔离和歧视。
       结果一方面我们大讲科教兴国,另一方面现行的政策和制度又使得数以千万计的在城市工作却只有农村户口的人的子女上中小学成了老大难问题。实在是匪夷所思。这难道是摆在教育行政部门面前的哥德巴赫猜想吗?据《北京晚报》消息,去年当地政府出资在石景山区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开办正规学校,而且在该市还是头一回。而目前这个区有外地人自己开办的20所小学、1所中学,办学条件与师资“极差”。我不知报道者写这则新闻时是怎么想的。但我读它时惟有心酸二字。这和美国当年的隔离学校又有什么区别?俗话说,可怜天下父母心。谁不愿自己的孩子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而将孩子们赶到“办学条件与师资极差 ”的中小学读书的,正是有关的“国家规定”。歧视性的“借读费 ”“赞助费”,使得政府办的正规学校对大部分打工者来说,门槛太高。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讹诈。天下又有多少父母愿意置子女的前途于不顾呢?要不就让自己的孩子不上学,要不就只能生离死别让孩子在老家上学。立法者们,难道你们不曾为人子女,不会为人父母?为什么就不能将心比心?更让人费解的是,对办学条件的审批制,表面上看是为了保证办学质量,实际上是使得很多孩子连聊胜于无的教育都难以享受。本来义务教育首先是政府的事情。如果说政府为打工者的子女提供了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条件,“极差”的中小学校根本就不会有市场,难道打工者会随便把孩子送到什么学校读书吗?难道城市的政府就不是打工者的政府?想想看,他们纳税的义务并不比拥有该市户籍的人要少一些,相反,他们还承担着许多额外的歧视性收费。比如北京市办所谓的“暂住证”,因此证所收取的“管理服务费” ,一人一年为180元,这事实上就是人头税。该市有300万“外来人口”,以每人平均交100元计算,每年仅此一项该市政府就可收3个亿。我们不妨摸良心问问,一个直辖市的中小学教育财政拨款一年才多少钱!吃肉总不能连骨头都不吐吧?平心而论,“外来人口”为当地的经济和财政贡献了劳动和税收,为什么他们就没有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平等资格呢?难道对公民平等保护不是政府不容推卸的责任?中国不存在种姓,当然也不应该存在事实上的种姓。在涉及公民权利时,难道法律不应是把人当人看,而是应该考虑他们的家庭出身?当我们谴责把肤色作为隔离和歧视的理由荒谬绝伦时,竟然会有人认为因出身地域实行的隔离和歧视就合情合理?隔离的流弊所至,在外地读书的孩子们只能学他们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的教材。因为现在高考不但试题不同,而且你还不能参加当地的高考。难道我们只有等到在全国的城市里出现一个个湖北小学、甘肃小学……“外来人口”的子女教育问题才能得到解决?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一个地方政府专门设立招收“外来儿童”的中小学,这难道不是一种既隔离又不平等的政府行为,是违反宪法的行为?这和当年美国设立专门的黑人学校又有什么不同呢?为什么他们不能有平等教育权?
       中国到了司法独立和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时候了。只有切实可行的司法审查才能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可靠的保障。为什么我不能流浪要饭?贫困是一种耻辱和不幸,而我国的政策法规却使不幸更加不幸,使耻辱更加耻辱。当我们批判美国资本家住在豪华别墅,而穷人却只能露宿街头时,大概没有多少人会知道,依照中国的规制政策,穷人连露宿街头的权利都没有。更有甚者,昔日,安徽凤阳尽管“自从出了朱皇帝,十年倒有九年荒”,但是 “奴家没有儿郎卖”,至少还可以“背着花鼓走四方”。可是,到了新中国,背着花鼓走四方流浪乞讨成了违法!可人总得活下去呀,三年饥荒时,凤阳一位妇女不得已吃了自己的儿子又被说成是破坏社会主义!事例固然极端,可我们的有关法律政策难道就人道而又公正?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二日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或者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就会被收容、遣送。你可想象过,一旦政府使用这种“办法”,将出现什么后果?为了能够增加感性的认识,我们不妨来看上海《新民晚报》2000年9月1日的一则报道:“从现在起到9月底,本市警方将出动100台巡察车辆,用于收容在街头的流浪、乞讨、露宿、卖艺等外来‘三无’盲流人员,以维护本市的治安稳定和国庆期间的良好社会秩序。” 流浪和乞讨等同于违法!没有谁问,除了流浪、除了乞讨、除了露宿,他们还有什么罪过?他们违犯了治安管理?没有!他们涉嫌犯罪?也没有!可是还是以治安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名义把他们拘押!也许他们中间真有什么江洋大盗,可是能够使用宁可错抓一千也不可放过一个的办法?难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不是已经否定了有罪推定吗?如果他是一个天生犯罪人,把他驱逐回原籍,难道就会变成良民?或者是城市对他们眼不见为净,要杀人放火那也是在农村杀人放火,跟我们没有关系?!城市需要美丽的市容,可那些在街头地铁口卖艺的瞎子们,就和垃圾一样让人恶心吗?城市见不到他们的时候,难道他们就会成了外星人,不再在中国的土地上?也许你不愿意见到城市有贫民窟,可是那些年收入只有几百元的农民生活的农村又叫什么窟呢?!谁有权分配苦难和不幸?难道仅仅是因为有碍观瞻?如果自己的家乡比这种状态要好的话,如果不是神经病,他们会到城市来?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3-6-13 13:47:00 | 只看该作者
退一步说,如果我想漂泊四方,为什么不可以选择流浪要饭这样的生活方式呢?  
      你也许很喜欢《二泉映月》的优美旋律,不知你是否想过,如果创作了千古绝唱的瞎子阿炳,在上海地铁口拉着低沉凄凉的二胡小调,等待他的又将是什么样的命运呢?是被警察扔进收容遣送站!当然你可以说五十年来数以千万计的被收容者里,没有谁像阿炳那样才华横溢。他们不是阿炳,可他们也是人啊!如果你是城市居民,失业了,可以去领一份救济金。可他们的身份是农民,如果碰上天灾人祸,他们去领什么啊?!难道就只能靠国家杯水车薪的救济?谁权利以国家或者政府的名义,剥夺一个公民在贫困潦倒时寻求社会救助的自由?难道谁觉得他们还不幸得不够?也许,有极个别人是由于喜好,但大部分人是不会希望自己露宿街头;也许,有人是想不劳而获才去乞讨,但是我们怎么可以以偏概全?阴暗的心理总是把那些乞讨的人想象成富裕的装穷者,我不知道这有什么统计调查依据。但我永远忘不了在北京地铁口见到的:一对瞎子夫妻,男人拉着二胡,女人唱着“毛主席领导咱们翻了身”,脚下空空的盒子等着施舍。如果真是“依法办事”,我们的许多“有关规定”,就会逼着许多进城的农民只能要饭流浪,露宿街头。想想看,如果中国所有的城市都像北京市那样,规定只招聘有初中文化程度以上的人,亲爱的同胞,你可想过,这对数以亿计的文盲意味着什么?假如家乡因为沙漠化而不再有水、不再有良田,可打工的路也被“政府规制” 断了,他们除了流浪要饭,还有什么选择?除了露宿街头,还有什么出路?他们也是中国人啊!人要吃饭是硬道理。北京的规制者们,请你们揣上500块钱,上街看看能够买多少东西,看看靠这点钱一年怎么生活下去。而中国农村数以千万计的农民一年年就是这么生活!难道我们的法律,难道我们的制度就不需要有良心?真的可以像马克思所批判的那样,“饥饿是什么滋味,是苦是甜,对国家来说是无关痛痒的,它把挨饿的人抛进监狱,或是流放出去” ?规制者们,你们可曾注意到,按照你们制定的“有关规定”,一个农民,可能去年在北京或者上海还是百万富翁,如果他今年时运不济破了产,被迫流浪街头,城市的劳动部门不会把他们统计进失业者里去,没有最低生活保障,等待他们的只有收容和驱逐!因为他已经油干灯尽!如果一个昨天还身强力壮的小伙子因为自己从事城市政府限定的危险工种,不幸的事故使得他残废并彻底地丧失了工作能力,等待他的是同样的命运!当一个中国公民仅仅因为他的身份是农民,就只能面临这样的命运时,难道不让人寒心?我们不能不问,这样的法律政策为什么能够出台并且长期存在?我们的自由和权利就可以这样被轻贱?如果一位北京居委会老太太向警察局长举报,在她那个小区里住着一个叫张三的人,是从农村来的,没有任何职业和谋生手段,而且他还在写一本更为危险的著作。你认为紧接着将发生什么事情?如果是依照《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忠于职守的警察局长将立即派人把张三拘押起来,然后送到该市的收容遣送站。随后,张三将被驱逐回原籍。把居委会老太太换成圣麦多尔教区的神甫,把小区该成教区,把张三还原为狄德罗,就成了真人真事。只是这位被告密的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并没有被巴黎警察局长拘押起来,然后驱逐出首善之区。可在中国天天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们不妨来看一段似乎平淡无奇的新闻报道: “昨天(大年初几?),当记者(按照北京的规定,没有北京户口者不能当记者,因此他永远没有机会到这里体验被收容遣送的滋味)来到位于昌平北安河的市公安局收遣站(一般城市都是民政局管,北京毕竟是首善之区),看到这里出奇的冷清(嫌不够热闹?),只有几十人(在这里过年的人太少了?)等着被遣送(押送?)回乡。可是就在几天前,情形却大为不同。副站长丁连江告诉记者,春节前这里最多时有将近10000人(亲爱的同胞,你不妨演算一下,以每个房间--不知是不是也叫号子,不能瞎猜--住20人,要多少个房间),一天蒸窝头就要5吨(生意兴隆,还吃什么,记者同志省去不谈,不过读者可以打听或者猜一猜)。除夕夜,他们用火车送走了最后一批盲流,节前的一个多月,他们一共组织了123节火车车厢,遣送走16496人。记者了解到,去年是全市遣送盲流最多的一年,创下了历史纪录(成就?),达到149359人,出动警力9940人次,而在此之前,每年不过收容遣送4万到6万人(你不妨估算全国一年大概有多少人被收容遣送)。去年11月26日,这里一天就收容了4167人,创下日收容的最高纪录。(为什么这一天会那么多?)”(《北京晚报》“法制周刊” 2000年2月16日,括号内为笔者所加)这14万被拘押的人,可能有因为没有暂住证或者身份证或者就业证,可能有在街头流浪乞讨的;可能有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可能有在北京市无合法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可能有流落街头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智力严重缺损的;可能有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收容遣送的…… 在中国,对进城谋生的农民来说,失业就是违法,因为你没有政府颁发的《就业证》,就很难逃脱被拘捕的命运。一个城市工人如果失业了,还可以领到一份失业救济金。而一个农民失业了,没有同情,没有救济,还要把自由搭上。
    
    也许昨天你还在工作,可是,今天却由于就业限制法令的出笼,你的饭碗就被法律砸了!自由随之也受到威胁。因为,你已经是没有了“正当生活来源”的人!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正是因为这样被逼到贫穷和犯罪的绝路。如果一个西藏或者云南的农民在北京打工,身份证遗失了,按照规定他只能在户口所在地补办,而没有身份证他就会被拘押起来然后遣送回去!等你下次补办后再从西藏赶回来吧!为了可怜的自由,你必须时时刻刻把所有的证件带在身上,等待随时可能出现的查验。你只能在战战兢兢中生活。如果遗失了也就丧失了自由,如果小偷偷偷走了,也偷走了你的自由。甚至有的城市还规定“民政部门认为应当予以收容遣送的其他人员”(昆明市),也可以被收容遣送。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就全由民政部门“认为”了!
     那么,如果被收容遣送,一个公民最长可能被剥夺多久的自由呢?我们不妨看看几个城市的规定:《天津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收容遣送站应当及时遣送被收容遣送人员,待遣时间从查明其身份或者户口所在地之日起,本市的不得超过7日;外地的不得超过1个月,其中边远地区的不得超过3个月。”如果这个人一字不识,也只会说他老家人听懂的话,那么什么时候才能查明他的身份?这就意味着被拘押的时间加起来可以超过3个月,可能超过多少?不知道!
    《洛阳市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规定:“被收容人员留站待遣时间从查明身份和居住地之日起计算,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得超过十五天;本省内的不得超过三十天;外省的不得超过六十天”。“已查明身份、居住地的下列人员,可适当延长留站待遣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一)经医生证明,需观察病情的;   
    (二)流浪成性,屡遣屡返,需留站教育的。“这一个”可“字就了不得,使你的拘押时间可以6个月以上!不过我提醒你一句,如果想流浪,就千万别老去洛阳一个地方!更可怕的是,它的第二十条规定”被收容人员住址不详或确实无家可归的,除继续查询外,有劳动能力的,可留站参加生产劳动和进行教育 “。反正你不能自己回家,即使当野狗都不行;是帮你找工作吗?不是。而是留站劳动。可留多长时间?不知道!这就意味着收容遣送已经成为一种剥夺自由的严厉手段。洛阳市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市收容遣送站组织的生产劳动“。既然要组织劳动,到底是自愿,还是强制劳动?如果不愿意被强制劳动怎么办?……也许你觉得这些都是鸡毛蒜皮的事情,可你要知道,这对一个被收容的人却是他当前最大的问题:人身自由和尊严!还是不把公民的人身自由当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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