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的做法是在法律的边缘行走, 员工在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下,貌似得到了更多的倾斜,但企业总会找到种种对策维护自身利益,现在的评价标准都可以货币化,而谁会为员工内心的焦虑和无助买单? 华为的做法不可取,虽然,想与做都需要魄力和智慧,但太“超前”的做法,更大程度上会招来非议,很多家人们都是双重身份的,既要代表公司去跟员工谈判,同时也是坐在接受谈话席上的一员,替公司卖力的时候,也该想想自己的未来,会不会觉得身不由己,跟别人一样前途黯淡啊? 我认为,合格的企业,不能抱着跟《劳动合同法》赛跑的念头,在变化中求得生存的技能也不能变成跟立法思想的博弈,虽然,我们对现在的若干规定制度那么无奈,贯彻执行却应该是雷打不动的天条! 因此,个人认为,华为的辞职门算是以失败告终的结局给其他企业提供了一个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