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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国有企业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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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20:37: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意大利:提高国企效率

  意大利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这些企业也存在很多问题。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革新的双重挑战面前,意大利不得不对国有企业进行调整与改革。

  意大利国有企业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效益低下;第二,缺乏竞争意识和创新能力;第三,外行领导不善经营。

  从80年代中期开始,意大利对国有企业进行了广泛的调整和改组。具体做法有:

  第一,一些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以吸收社会资金,充实实力,改善经营,实现盈利的目标。90年代初期,伊里、埃尼、国营铁路和电话自治公司等均改为股份制企业,这些公司下属的一些大公司也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在股票市场上市,筹集到了大笔资金,有利于这些公司的结构性改革和技术装备的更新。

  第二,一些国有企业实行民营化。但是,这里说的民营化并不是把国有企业全部卖给私人,而是根据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出售方式,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总的目标只有一个,即根据结构性调整和技术革新的需要,对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的关系进行调整,使双方协调一致,相互补充,共同参与国际竞争,使双方都能盈利,都能发展。

  第三,将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引入国有企业,使国有企业树立盈利、竞争意识,不能只靠国家补贴过日子。在这一方面,首先要更换国有企业的领导阶层,以有经营头脑和经验的、年富力强的企业家和专业人员取代原来由政党指派或考虑平稳政党关系而安排的不懂经营管理的领导人员。同时实行以工作业绩为基础的年薪制度,解雇冗员,精简机构,提高效率。

  第四,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国有企业更要扩大与国内外大型公私企业的合作,以参与国际竞争,占领国际市场。

  法国:重视混合所有制企业

  法国是西方公有经济成分比重较大的一个国家,除政府股份占50%以上的国有企业外,还有大量混合所有制企业。

  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法国一般称为混合经济公司,这种混合经济是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在同一个企业中的结合。这种混合经济公司分布在法国各个经济领域,如在工业部门有法国国家航天工业公司,在能源部门有国家炸药公司等,法国广播公司和法国中央保险公司等企业也属于混合经济公司。

  法国政府参与公有经济的经营和管理有以下几种试点:第一,国家通过控股来对企业实行监控和指导。按期股比例决定国家对企业决策的作用大小,国家控股超过50%的国有企业,政府在董事会中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可就利润分配等问题作出决定;控股超过66%的国有企业,国家拥有23以上的表决权,从而有权就企业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国家还通过对国有企业高层领导人的任免来实行监控,大型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任免由政府内阁会议批准,对铁路、航空、邮电等国家公共服务性企业则派驻国家代表,对企业的财政预算、经营状况、发展规划、投资情况等进行监督。国民议会则设有国有部门最高委员会,专门负责对国有企业进行调查监督。

  第二,国家保障企业的自主经营,以确保公有经济保持发展活力。对于企业的经营,政府通过和企业签订计划合同意向合同目标合同等不同类型的合同来进行指导。

  企业提出的发展规划交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最后由企业董事会批准。根据这个规划,政府和企业签署合同,规定企业的发展战略。政府在合同谈判中在就业、科研、出口等方面向企业提出要求。企业同政府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寻求其他办法。

  第三,尽管国家保障企业最大限度的自主经营权,但是政府仍然保留进行干预和介入的权力。

  对于地方国有企业,由于法国实行地方分权,因此地方企业没有像大型国有企业那样由中央政府主管部门直接监督的机制,政府一般并不向地方企业派驻检查人员。但是,政府根据有关政令保留向地方企业派遣国家监督员的权力。对那些得到地方政府资助的企业,可以通过内政部行政监督局进行司法和审计监督。

  印度:为国企解困

  印度国有企业几十年来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至今仍然是印度经济的支柱,90年代初,政府开始全面改革国有企业。

  1991724日,印度政府发表工业政策声明,声明中有关国企改革的内容主要有六点:一、对国企的投资将集中在战略性基础设施、高技术和必不可少的领域,逐步取消私营企业和国有部门投资的限制,允许国有企业进入以前不能涉足的领域;二、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的企业需到政府专门设立的工业财务重建委员会或其它类似机构登记以求得帮助,以保护可能由于企业整顿而受到影响的职工;三、为筹集资金,向互助基金会、金融机构、普通公众和职工出售政府在国有部门的部分股权;四、国有公司董事会将更为专业化并被赋予更大权力;五、政府通过与企业经理签订谅解备忘录赋予企业管理人员更大的权力,同时也负有更大的责任,政府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以使政府同企业的谈判更有针对性,使备忘录更加有效地得到执行;六、为便于充分讨论企业的日常工作,政府和企业签订的备忘录将提交议会。

  印度于1991年开始实行以出售政府股份为主要内容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售股企业转为股份制经营。19968月,印度成立国有企业股份出售委员会,其职责是就出售国有企业股份的比例、办法和时间等向政府提出建议。

  委员会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看法和建议是:1.军工、核能、与核能有关的产业及铁路属战略行业,应由政府独家经营,不实行产权改革;2.对资本和技术密集、持续盈利、占有较大市场份额并具有长远竞争力的核心企业,政府保持不低于51%的控股;3.对大部分非核心企业实行战略性出售;4.在旅店等服务性行业和部分轻工行业,政府将寻机彻底退出;5.对亏损严重没有社会效益又无法出售的企业,则予以关闭、变卖;6.对已决定出售但经过改造可以增值的企业,则先改造后出售;7.售股收入专用于国有企业的改造和自愿退职计划,不得用于冲抵财政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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