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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ba兄请进-我在财务管理栏贴了半天,没人回答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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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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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14 2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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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从乙公司手上购买了丙公司的30%的股权,符合采用权益法的条件。购买时丙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1000万元,甲公司花了400万来购买丙的30%股权。按会计制度规定,这100万的股权投资差价应逐年摊销,作为投资收益的减少,现在问题是这每年摊销的10万元(按10年摊销)是否可以作所得税前扣除。(甲、丙企业的所得税率一样)。我理解应该可以?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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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x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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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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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15 1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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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BA不再吗?没有哪位弟兄能帮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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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x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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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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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15 1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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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现在会计处理和税务是不一致的啊。比如投资等减值准备会计是允许提的,但税法不认,必须在处理时才确认,而且只能在当期有投资收益的才能够冲减,否则只能等以后有投资收益时才能冲减应税所得。再比如,其他应收款收不回来,税法就规定不能冲减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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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x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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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15 15: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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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人答,我自己答吧。和几个朋友讨论了一下,结论是不行。法条上即没说行也不说不行,但根据以往税法的思路,应该是不行,只能在处理的时候再考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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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x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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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15 2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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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是肯定这样的,但计算所得税应纳税额时你肯定是可以税前列支吗?如何是这样,那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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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x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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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16 08: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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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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