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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关于试用期解聘 [打印本页]

作者: sukiy    时间: 2006-6-11 12:11
标题: [讨论]关于试用期解聘

请教各位前辈和同行,如果试用期内公司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是其他理由将员工辞退(试用期已达3个月),那么是否涉及了赔付补偿金的问题?如果涉及,赔付原则是不是以不满一年按一年算赔偿一个月的月薪?


作者: 紫郁    时间: 2006-6-13 13:17

在试用期内,经过考核(要有考核表,作为考核不合格依据),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的,不需要任何赔偿。

如果已经过了试用期,就要按照解聘程序给予经济赔偿。


作者: xyb1976    时间: 2006-6-13 16:47

同意楼上的观点


作者: lytwing    时间: 2006-7-8 20:59

试用期为三个月的依据是什么?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关.这一点要做参考


作者: lytwing    时间: 2006-7-8 21:00

试用期为三个月的依据是什么?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关.这一点要做参考


作者: lytwing    时间: 2006-7-8 21:00

试用期为三个月的依据是什么?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关.这一点要做参考


作者: y2010    时间: 2006-7-9 22:34

试用期三个月是一般的约定俗称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多不能超过六个月


作者: smiledean    时间: 2006-7-10 11:47
要看签合同时的时间长短,如果只签一年的话试用期好象不能多于两个月,三年的不能多于三个月,五年及五年以上不能多于半年
作者: qimingstar    时间: 2006-7-12 22:32

试用期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


作者: llmlemon    时间: 2006-7-21 11:46

如果签一年的话试用期不能多于一个月


作者: llmlemon    时间: 2006-7-21 11:46

如果签一年的话试用期不能多于一个月


作者: hermangao    时间: 2006-7-24 10:02

关于试用期的长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规定了一个上限,各地的实施细则对其的阐述不尽相同,楼上诸位说的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可能都是对的——至少我知道北京、上海、成都是有区别的。

不管试用期多长,企业如果想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满的那天下班之前告知员工,且企业有对“员工不胜任岗位工作”举证的义务,否则补偿金是在所难免的。


作者: dfkok    时间: 2006-7-27 12:00

呵呵,我们企业有的员工是一年一签的,基本上每次考核完成都会超过一个月的试用期。

那是否每次都要给补偿金了。


作者: hermangao    时间: 2006-10-21 20:14

11楼的“一年一签”指的是续签?续签还要试用期?不明白。


作者: lylzj610    时间: 2006-10-22 12:52

这是《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试用期的规定,看看对你是否有帮助。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适用下列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四)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一方当事人不愿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对超过的期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 lylzj610    时间: 2006-10-22 12:52

这是《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试用期的规定,看看对你是否有帮助。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适用下列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四)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一方当事人不愿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对超过的期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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