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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权百题(9):工资签收,落笔之前睁大眼 [打印本页]

作者: wanxiao317    时间: 2006-4-17 14:36
标题: 劳权百题(9):工资签收,落笔之前睁大眼

  签收工资,这么简单的事谁不会?其实不然。可就有员工签收工资写下大名,却发生差点背上巨额债务的咄咄怪事。
  去年4月8日,陈某领取当月的300元工资时,信手在工资单上签了名。几个月后,公司负责人把陈某叫到办公室,询问他借公司的1.8万元钱何时归还。陈某大吃一惊,自己从未向公司借过这笔钱呀!可公司负责人拿出4月份的工资单,其第二行应扣金额栏内写有“借支18000 (元)”的文字,而陈某的签名由于写得比较大,涵盖了这一行的内容。
  今年5月15日,公司向徐汇区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虽提供了有陈某占据两格签名的工资单,但鉴于工资单第二行中的文字,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所写,存在利用陈某签名占据两格位置而添加这一行文字的可能性。作为一个企业,在员工向其借款时,理应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工资单的作用是记载向员工发放工资的情况,由于公司未能提供其向陈某履行借款义务的证据,要求陈某返还1.8万元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这件事情虽然告一段落了,但是从中引出的教训值得我们大家认真汲取。其实,签收工资也是一门学问。除了不能像陈某那样“出格”签名之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应将工资金额核对无误,并保存好工资清单。《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其次,应注意是否达到了最低工资标准。陈某2002年4月的工资是300元,显然没有达到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7月1日,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90元。哪怕公司包吃包住,发给陈某的工资,也不能低于这个标准。因为包吃包住折算成工资难以计算,所以它不应包含在工资里边。《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所以,陈某的“欠款”问题解决了,还应向企业要回工资差额和补偿金。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从2003年7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535元调整为570元。此外,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三、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第三,应注意工资发放的日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有的用人单位原来说发薪日期是1日,到了下月就变成了5日,再下个月又变成了8日,这种没规律的做法本身就是侵权行为。有人测算过,如果每月都晚发一天工资,几年以后实际上就等于少发了一个月的工资。

第四,应注意防止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是可以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第五,应注意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工资是劳动者辛勤劳动的所得。为了避免在收获时遭受损失,劳动者应学会正确签收工资。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或者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 diny-88    时间: 2006-4-17 17:45
勞動者是弱勢群体,需提升自身素質,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
作者: wjd365    时间: 2006-4-17 18:24

公司也够弱智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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