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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这样是否算工伤? [打印本页]

作者: bretty    时间: 2005-10-25 08:57
标题: [求助]这样是否算工伤?

我公司有一名员工在上班的途中出了交通事故。骑摩托车与对面开来的小轿车相撞,直接导致死亡。目前警方的认定结果还没有出来。我司员工为无证驾驶摩托车。先将事故本身的最后责任认定抛开,就公司一方来说:他这种上班途中无证驾驶而出车祸死亡是否算工伤?请前辈们帮忙解答。谢谢![em09]


作者: bretty    时间: 2005-10-25 10:59
标题:
怎么没人理?自己顶一下
作者: sungod    时间: 2005-10-27 13:52

算工伤的


作者: caozi119    时间: 2005-10-30 21:07

是工伤,工伤保险条理中第十四条第六项中说,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作者: HUANGDEHUA    时间: 2005-11-13 08:54

无证属于违反治安条例 违反治安条例不能算工伤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4-29 7:54:21编辑过]

作者: donghw    时间: 2005-11-14 15:48

算不算工伤,也不是我们拍拍脑袋能决定的,去当地劳动和保障机关申请工伤认定吧。


作者: whh681    时间: 2005-11-15 18:35
这个不好说,只能看工伤认定的结果。
作者: wanxiao317    时间: 2005-11-19 09:59

肯定不是工伤,工伤保险条理中第十四条第六项中说,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但是也要看其事故的原因,关键在于其本身违背了交通法规,违背了最起码的法律要求。既然是违法的事情,为什么要给其认定工伤?


作者: Kathyal    时间: 2005-11-19 16:46

如果是两点一线,中途没有到过任何地方就算工伤,如果中途绕了道就不算了,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作者: zdhui1974    时间: 2006-2-10 10:43

无证驾驶不能认定工伤


作者: 思者无涯    时间: 2006-2-12 18:14
学习
作者: sun2142008    时间: 2006-2-16 13:35
本人是人力资源部门的经理,也有企业法律顾问证书,是企业的法律顾问,我认为这个问题是两个方面,第一从工伤鉴定方面来说应该是工伤,原因楼上已经讲了,至于无证驾驶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以只是在认定事故责任时的决定因素,但话说回来在造成工伤的过程中,你方的员工无证驾驶,造成伤亡,存在一定的过失,所以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公司不用全部负责.我认为应对死者家属进行一定的赔付.这样既合法又进了道义责任,
作者: panyanfang    时间: 2006-4-5 16:25
属于工伤!毫无疑问!
作者: HUANGDEHUA    时间: 2006-4-7 08:17

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无证驾驶


作者: entou    时间: 2006-4-7 09:04

无证驾驶由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去认定

其上班途中因交通意外而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单位因给予申报工伤认定,具体劳动保障及工伤认定作出什么决定,则企业就可以免责了。


作者: xyb1976    时间: 2006-4-21 14:26
同意楼上的
作者: gm0592    时间: 2006-4-22 18:59
标题: 不能认定啊
劳权百题(50):细说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

细说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
    从 7 月 1 日起,《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正式实施了。新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受到了劳动者的好评。但也出现了一些对新规定的误解,如许多人以为认定范围放宽了,今后从业人员凡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的,一律能够认定为工伤了。
的确,和原规定相比较,新规定明显放宽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范围。根据原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才能认定为工伤;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首先,新规定不再强调“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随着工时制度和运输工具的多样化,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的立体化,从业人员在上下班时间和路线的选择上,有了越来越多的弹性空间。其实,尽管新规定不再强调“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下班途中”本身就意味着时间和路线上的限制。
其次,新规定不再强调“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原规定从业人员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新规定按照“工伤者无过错”的国际惯例,取消了以上的责任限制。即使从业人员发生本人责任或者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并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及其工伤待遇的享受。
但是,《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据此,无证驾驶、醉酒、故意卧轨撞车等造成事故伤害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三,新规定不再强调“道路交通”。这里的“道路”,在《交通安全法》中也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新规定取消了以上限制,也可避免一些争议。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虽然新规定明显放宽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范围,但是仍然保留了一个重要的实质性条件,即必须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如果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是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或者是自己不小心摔倒受伤的,那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也许有的读者又要问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又该如何界定呢?“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目前轻便摩托车等属于机动车管理的范围,助动车等则属于非机动车管理的范围。
另外,还需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新规定虽然保留了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不重复支付的原则,但是根据原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然后再按规定进行工伤补偿;而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再予以相应偿还。应当说,新规定在操作上更具人性化,保证了从业人员能够及时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sliverwolf    时间: 2006-4-23 12:41
是工傷
作者: HUANGDEHUA    时间: 2006-4-29 07:53
QUOTE:
以下是引用sun2142008在2006-2-16 13:35:28的发言:
本人是人力资源部门的经理,也有企业法律顾问证书,是企业的法律顾问,我认为这个问题是两个方面,第一从工伤鉴定方面来说应该是工伤,原因楼上已经讲了,至于无证驾驶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以只是在认定事故责任时的决定因素,但话说回来在造成工伤的过程中,你方的员工无证驾驶,造成伤亡,存在一定的过失,所以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公司不用全部负责.我认为应对死者家属进行一定的赔付.这样既合法又进了道义责任,

晕,

工伤认定(驾车)的原始资料之一就是驾驶证

375号令规定: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无证驾驶已属违反治安管理伤亡

(本人曾在社保工伤管理机构挂职)

 

[em01][em01][em01]
作者: a585961    时间: 2007-1-19 14:50

肯定是工伤啦,就算他没有驾驶证,但是他是在上班的途中,所以是工伤!


作者: 清风徐来    时间: 2007-1-22 16:46

不算

如果他上班的时候跑去打劫被警察击毙,也可以算工伤?


作者: xiaozhi258    时间: 2007-1-23 09:18

应该是认定为工伤地,我在以前公司就有过这样一起案例,也是无证驾驶不过没有死亡发生,当地的劳动部门认定的是工伤!!~~希望可以给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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