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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 [打印本页]

作者: 安童    时间: 2011-11-24 10:47
标题: 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
        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这里所讲的信息安全范围很广,包括商业,个人隐私,情报等等。

        我们首先讨论信息安全。

        信息的范围很广,其中保密信息按层次可分为:国家保密类信息、个人隐私保密类信息、商业化保密类信息、其他保密类信息。每个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律约定保护此类信息。除这些保密类信息外,其他信息都是公开的。因此,也许有人会问,如果我们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公开的信息,那么我们可以滥用这些信息吗?答案为不一定。我们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公开的信息,对信息相关的人士(实体)造成极大的损害,那么我们也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民事侵权承担责任。因此我们对信息的使用,首先必须了解客户提供信息的方式和范围,与委托方的身份、地位以及其他使用信息的用途。

        我们所使用的信息必须是公开的,合法的信息,如果我们通过任何手段获得保密性措施的信息,未被信息所有者授权的前提下,任何情况下使用都是非法的。拿中国来讲,秘密分为3级,秘密、机密、绝密。秘密属于一般特定有保密性措施的信息,机密属于一般接触到的人当中极少数人掌握的信息,绝密只是最高层可以掌握的信息。

        在中国,对于商业调查者,都应该谨慎接触这些具有保密措施的信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发现,有些具有保密性措施的信息对外并没有标明,比如电话通话清单,它并没有标明是保密性措施的信息,但是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公民的通讯记录,只有本人可以携带身份证调阅, 这就是对电话通话清单的保密性措施。因此我们对这类信息必须特别谨慎,特别小心。然而,如果我们在特定条件下需要这类信息,那么我们该怎么办?我们在使用这类信息时,如果不会对这类信息进行扩散,扩大和造成灾难化,同时可以保证使用的后果不会对相关的人士产生危害,我们可能会躲避法律上的追究,但是我们必须清楚一点,尽管这次使用没有得到法律的制裁,但也是非法的。

        其次,我们来看个人隐私。

        在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生活的秘密,这个秘密在法律上称为隐私,如个人的私生活、日记、照相薄、生活习惯、通信秘密、身体缺陷等。自己的秘密不愿让他人知道,是自己的权利,这个权利就叫隐私权。拿中国来讲,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

        最近发生在在中国上海的一件事,2010年8月5日,上海浦东法院对一起特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做出一审判决。10名被告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最多的达3000余万条。犯罪分子利用在招聘公司、人才公司工作的机会,私自复制公司内部的客户资料。还在免费的招聘网站上,发布虚假招聘广告,吸引求职者主动“上钩”,骗取求职者个人简历,之后每条简历以1角钱至5角钱的价格出售。 案发后,陈某介绍,他曾经咨询过律师,“律师说法律没有规定这样做是违法犯罪的,我就心安理得地做下去,后来(《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再也没有关心过相关的法律政策规定。” 经过审理,法庭做出一审判决,10名被告人均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一个比较新的罪名,是指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对此,已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因此,作为一名专业的商业调查员来说,我们必须十分谨慎小心研究对待此类问题,对调查结果,应有研究分析这个工作内容,对有风险性的调查内容,避免使用原有信息,应作为参考类信息对待,避免因对法律不理解而引发对自身的伤害,否则,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头是百年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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