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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growth    时间: 2011-8-23 09:37
标题: 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
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对员工带薪年休假进行有效管理,依据国家《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
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指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公司员工,享受带薪假期。
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是指员工在公司实际工作时间。
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员工,员工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合同执行。
四、管理职责
4.1 公司各层领导在各自审批权限内负责对员工的年休假申请进行审核或审批。
4.2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员工的年休假进行登记,备案,并进行计薪与审查工作。
4.3各工厂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对员工休假信息汇总进行审批并由行政人事部呈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4.4公司各部门领导在审批员工休年休假时要根据本部门工作情况统筹考虑,均衡安排,不宜因人员休假时间过于集中而影响工作公司鼓励各部门领导和员工按每个年度休完年休假,而不计入第二年的年休假內。
五、年休假时间
5.1员工休年休假要在保证正常的工作不受到影响的情况下或者有人能够接替完成休假期间的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经与部门领导协商一致,然后提交申请,经过审批程序后,方能休假。
5.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但根据国家规定休息日冲抵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除外。
5.3员工享受的年休假可一次或分次休完。
5.4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在一个年度内无法休完年假的,第一年内未使用的年休假可以计入第二年使用,但第一年未使用完的年休假不能延迟到第三年使用。跨年度使用年休假需得到相关领导的批准。
5.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5.5.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5.5.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5.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6未经审批擅自休假按旷工处理。
5.7超过年休假假期规定时间,若补办事假手续并得到批准的按事假处理,否则以旷工处理。
六、年休假审批
6.1副经理级以下员工需要得到经理或部长批准;
6.2经理、副经理级员工需要得到部长或工厂总经理批准;
6.3高管需要得到总裁批准。
七、年休假计薪
7.1非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年休假期间的薪酬按照该员工岗薪工资计发。
7.2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年休假期间的薪酬可以按照全公司计件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平均日工资来计发。计算公式如下:
年休假期间工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21.75天×年休假天数
7.3若因公司原因员工未能休假且员工同意以后不再补休的或员工主动放弃享受年休假且经公司同意的,公司应补偿其未使用的年休假。补偿费用下一年度的第一个季度发放,补偿办法依据员工岗位以岗薪日工资或平均日工资为依据,尽管如此,各部门领导有责任保证员工在规定的年休假周期內可享受其带薪年休假以避免支付年休假补偿金,计算公式如下:
补偿金额=平均日工资*300%*应补偿的天数
8本规定自发布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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