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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解读失业保险条例 [打印本页]

作者: 淘猎网    时间: 2011-6-14 15:00
标题: 解读失业保险条例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以及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的规定,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社保缴了三年,可以领取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但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情况,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悬赏猎头淘猎网提示:但是失业保险领完之后就不是干部身份对于报考公务员是有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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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onicaxing    时间: 2011-6-20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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