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在人员编制没有下来的情况下招人,随后又要强制我们签兼职人员协议,否则就不发工资,这是不是欺骗?
不知你进的是什么类型的企业,如果是国企或大型集团或机关单位,还有人员编制一说,一般的民营企业应该不会有什么编制问题。如果事前没将有些情况讲清楚,应该是属于欺骗的范围。 2、公司因各种理由不发工资,属于故意拖欠工资吗?
劳动法规定,在一定时期必须按时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如果不是不可抗拒原因,不发工资属故意拖欠。 3、公司内部调部门,岗位没有变的情况下重新试用,这个合法吗?
这个就不清楚了,每个公司有每个公司的规定。但试用期不会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是按照入职日期2月25日,还是按照4月21日签署?
按入职日期签!!
4、如果公司不批准假期,我现在离开,能得到哪些补偿?
除了你的上班工资,基本上没什么补偿。不过从你的描述来看,还是离开的好!趁现在损失还少!
以下纯属个人意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因为就算是从事人事的人员对现行的法律都不是太熟,而且象我们这种人大都在国企干的,本身思路及行为都受到了限制:
1、对方拖欠工资是绝对没有理由的;
2、合同在进入公司的时候就该签定,而且在合同中会明确试用期,试用期多长是根据合同期限来确定的,1-2年的合同2个月试用期,2年以上的3个月,需延长试用期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含在合同期内;
3、在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就有明确条款,要服从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临时性调整,不过,这些不能成为延长试用期的理由(当然这个试用期是指签定合同的整个试用期);
4、至于你摔伤,这要看有没有归属工伤范围;医疗期内也有医疗的待遇;你现在离开,无非拿1个月的经济赔偿金。
1、公司在人员编制没有下来的情况下招人,随后又要强制我们签兼职人员协议,否则就不发工资,这是不是欺骗?
不知你进的是什么类型的企业,如果是国企或大型集团或机关单位,还有人员编制一说,一般的民营企业应该不会有什么编制问题。如果事前没将有些情况讲清楚,应该是属于欺骗的范围。 2、公司因各种理由不发工资,属于故意拖欠工资吗?
劳动法规定,在一定时期必须按时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如果不是不可抗拒原因,不发工资属故意拖欠。 3、公司内部调部门,岗位没有变的情况下重新试用,这个合法吗?
这个就不清楚了,每个公司有每个公司的规定。但试用期不会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是按照入职日期2月25日,还是按照4月21日签署?
按入职日期签!!
4、如果公司不批准假期,我现在离开,能得到哪些补偿?
除了你的上班工资,基本上没什么补偿。不过从你的描述来看,还是离开的好!趁现在损失还少!
多谢你的指点!!
1、是国营企业。事先根本就没有提到这些东西,4月份才说是人员编制没下来的。
2、本来4月9日发工资的,一种支付方式就说是按劳务费支付,这样要扣20%的税,我们没有同意,因此就没有发,第二种就是签兼职协议,因此到5月份还没有发。
3、规定使用期2个月,是公司内部发生变化才调动的,部门领导同意试用往后延续1个月,工资其它都延续前面那个部门的,可是人事在签合同的时候要从4月21日开始,合同规定:“试用期为2个月,根据乙方的工作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这不是明摆着又要试用2个月吗。
4、“国企不倒,天理难容”,就这样离开,真的太冤枉。
以下纯属个人意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因为就算是从事人事的人员对现行的法律都不是太熟,而且象我们这种人大都在国企干的,本身思路及行为都受到了限制:
1、对方拖欠工资是绝对没有理由的;
2、合同在进入公司的时候就该签定,而且在合同中会明确试用期,试用期多长是根据合同期限来确定的,1-2年的合同2个月试用期,2年以上的3个月,需延长试用期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含在合同期内;
3、在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就有明确条款,要服从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临时性调整,不过,这些不能成为延长试用期的理由(当然这个试用期是指签定合同的整个试用期);
4、至于你摔伤,这要看有没有归属工伤范围;医疗期内也有医疗的待遇;你现在离开,无非拿1个月的经济赔偿金。
谢谢你!
1、对方拖欠工资,这个有没有滞纳金一说?
2、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2个月,这些我没有什么意见,就是签署日期4月21日,这样我前面的工作就等于白干了。
3、合同“甲方因工作需要,可在合同有效期间,变动乙方担当的工作。”但是合同没有签署。
4、是在上班时间和人事谈事的时候摔倒的。如果我必须要休息,公司又不同意,这样他们肯定会让我走,这样未免太狠毒了一些。
如果合同1年以下,试用期不午超过三个月
合同3年以下,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1、是国营企业。事先根本就没有提到这些东西,4月份才说是人员编制没下来的。
2、本来4月9日发工资的,一种支付方式就说是按劳务费支付,这样要扣20%的税,我们没有同意,因此就没有发,第二种就是签兼职协议,因此到5月份还没有发。
3、规定使用期2个月,是公司内部发生变化才调动的,部门领导同意试用往后延续1个月,工资其它都延续前面那个部门的,可是人事在签合同的时候要从4月21日开始,合同规定:“试用期为2个月,根据乙方的工作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这不是明摆着又要试用2个月吗。
4、“国企不倒,天理难容”,就这样离开,真的太冤枉。
1、现在也只有国有企业才有编制一说了。至于你发放的工资税金该扣多少,要根据你领到的工资多少而定,如果是雇工发票,我们这是8.05%,20%应该是偶然所得税,不过额度也要在10000元以上,所以我不知道你到底领到多少钱?至于你们那当地税务有没有特殊的规矩就不知道了。
2、签定合同是从试用期开始的,也就是说你的合同起签时间应该是你进公司的时间开始的,跟有没有下编制应该是没有关系的。
3、还是老话,纯属私人意见,专业意见应咨询律师。
[em05][em05]huiyuan:
你能否把精力放在考虑如何规划自己的未来上?我承认你受到一些委屈和不平,但人的一生时间是宝贵的,在你今后的人生道路上,还将遭遇更多的困难和“不公平”的待遇,如果你在每一个单位工作时,都像一个斗士总是在为制度的不规范(或制度问题)去战斗的话,我想如果不是特别情况,任何公司都不会因为你状告而损失什么,更谈不上“丢面子”,那么,真正损失的还是你自己。要知道在现阶段的中国不要说国营企业,就是民营、股份甚至外企照样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记住,公平只有相对而没有绝对的!
重要的是你离开学校后走向社会,你要的究竟是什么?是战斗还是发展?
(仅只个人经验及观点,如有不妥,请见谅)
zcmhtt
多谢提醒,这种事情遇到谁头上都不好受,我也知道这种事情最终还是自己受损失,经济补偿给我就行了,时间实在可惜,但是为了发展我还是早一天离开比较好,以后多注意点就是了!
你能否把精力放在考虑如何规划自己的未来上?我承认你受到一些委屈和不平,但人的一生时间是宝贵的,在你今后的人生道路上,还将遭遇更多的困难和“不公平”的待遇,如果你在每一个单位工作时,都像一个斗士总是在为制度的不规范(或制度问题)去战斗的话,我想如果不是特别情况,任何公司都不会因为你状告而损失什么,更谈不上“丢面子”,那么,真正损失的还是你自己。要知道在现阶段的中国不要说国营企业,就是民营、股份甚至外企照样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记住,公平只有相对而没有绝对的!
重要的是你离开学校后走向社会,你要的究竟是什么?是战斗还是发展?
(仅只个人经验及观点,如有不妥,请见谅)
我非常欣赏你的观点,与其浪费时间和精力在一些过期的毫无价值的事情上,倒不如积极寻找新的方向,重新定位规划投入在更有意义的将来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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