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息谷-管理人的网上家园

[谈天说地] 有一天,这面“歧视之墙”总会倒的! [转帖]

[复制链接] 3
回复
747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分享到:
发表于 2003-12-31 16:00: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温家宝在克林顿的示范作用下,已经和艾滋病人握了手。整个社会开始加大对这些病人的关注和帮助。

什么时候总理也能和那些乙肝病人握手?让更多的人得到关怀和爱。



有一天,这面“歧视之墙”总会倒的!


作者:雪里埋 提交日期:2003-11-26 18:03:00  

有一天,这面“歧视之墙”总会倒的
    
    据《新京报》11月26日报道,一份由1611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签名的“要求对全国31省区市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和加强乙肝携带者立法保护的建议书”于11月20日从浙江启程了。建议书共寄出了五份,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法制办之外,还寄给了三个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组副组长蔡定剑。
    
    现在,建议书能否被全国人大采纳,还是一个未知数;而要指望这一行动改变全国1·2乙肝病毒携带者备受歧视的现状,也不切实际。毕竟目前社会上有着广泛的根深蒂固的“乙肝歧视”。但是正如建议书上签字的学者章剑生所说的那样:“一个人去撞墙,撞一下它不会倒,撞两下也不会倒,但是你不停地敲打,不停地重复,总有一天墙会倒的。”我也相信,总有一天,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之墙”必将倒塌。
    
    首先要“敲打”的是各地机关在招收公务员过程中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据报道,全国31个省区市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直接将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公务员队伍之外,剥夺了他们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权利。这严重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他们的劳动权和平等权。日前,安徽芜湖人张先著因公务员考试中就因血检小三阳被拒之门外,愤而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当地人事部门“乙肝歧视”,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这是乙肝携带者向“歧视之墙”发起的第一次“敲打”。不管这次“敲打”是否赢得胜利,它都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因为这毕竟是乙肝携带者为争取自身合法权益发出的第一次公开呐喊。这声音振聋发聩,必将引起社会的关注,赢得更多人的共鸣。
    
    可以说乙肝携带者在就业特别是在应聘公务员过程中受到的不公平待遇是这面“歧视之墙”的最表层也最坚硬的部分。因为,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是我们最基本的权利,而作为公共管理部门的政府机关居然公开侵害公民的这一权利,带头进行“乙肝歧视”,这给其他如企业等用人单位,起了非常恶劣的示范作用。如果,乙肝携带者应聘公务员都不能被平等对待,那怎么能指望应聘其他职位时能公平竞争?如果连平等的劳动权利都没法维护,他们又怎样能维护受教育、婚姻等其他方面的平等权利?因此,建议全国人大要求国务院修改《公务员暂行条例》,统一全国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的有关规定给予删除,将是拆除这面“歧视之墙”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必须看到,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是一种根深蒂固的客观存在,想要在一夜之间拆除这面“歧视之墙”是不现实的。因此,需要全国人大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来维护乙肝携带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入学、招聘(法定限制的行业和专业除外)时禁止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只检查肝功能。在社会对乙肝携带者存在广泛歧视的情况下,只有将他们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隐私,才能釜底抽薪消除歧视,从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而“有形之墙”易拆,“无形之墙”难除,因此,还必须意识到,这种“乙肝歧视”的根源在于公众医学常识的缺乏从而导致对乙肝病毒的无谓恐慌。很多人并不知道,乙肝携带者非乙肝病人,其传染性非常弱,而且一般只通过血液系统进行传播,日常接触根本没必要担心。这就要求卫生部门加大对乙肝医学常识的普及,让相关的防治医疗知识深入人心,而鼓励公民打乙肝疫苗,则是消除乙肝恐惧的关键环节。只有当公众都意识到,乙肝携带者也是健康的、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有形的和无形的“歧视之墙”才能完全倒塌,彻底消弭。
    
    正如这份建议书那句马丁·路德·金式的结尾:“我们有一个梦想,希望有一天,我们能和所有人一起平等地学习、工作、生活……”这一天将不再遥远,它就是这面乙肝“歧视之墙”彻底消失的那一天。
  
4
 楼主| 发表于 2003-12-31 16:04:00 | 只看该作者
歧视岂可“制度化”
  
  文/连秦
  
  一位年青人即将站到原告席上,他的身后是1.2亿与他一样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一家行政单位即将站到被告席上,原因在于各省、市(自治区)普遍实行的公务员体检标准的其中一项规定。
  
  据11月13日《成都晚报》报道,安徽青年张杰(化名)今年参加芜湖当地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都是第一名。然而,由于他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根据该省公务员体检标准,他被正式宣布不被录取。日前,张杰状告芜湖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在“周一超案”发生半年后,“乙肝歧视”话题再度引起普遍关注。
  
  歧视源自偏见。社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非理性歧视,在于一般公众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具有可怕的传染性。实际上,乙肝病毒感染不等于乙型肝炎(乙肝)。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所有这些,清清楚楚地写在1984年颁布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然而,尽管常识已作为国家行政规章颁布施行,偏见依然大行于道,甚至同样上升为一种制度。
  
  虽然国务院颁布的《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规定公务员体检标准,各省公务员体检标准均将携带乙肝病毒判定为不合格(广东、四川、江西小三阳合格、大三阳仍为不合格)。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成为国家公务员,因此成为一项通行全国的规定。也就是说,不仅张杰如此,渴望成为国家公务员的所有乙肝病毒携带者,面临的是同样一种命运。各地普遍实行的这一条规定,实质已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偏见带入政府意志,并且将其“制度化”。
  
  善意地理解各地录取公务员的这一条规定,目的或在于保护多数人的利益。但是,这一规定本身就有着非理性的成分,其结果不仅是“草木皆兵”,更伤害了少数人的权利。况且,歧视一旦被“制度化”,将可能像乙肝病毒一样被不断复制与扩散,反过来又会影响社会舆论,进而使偏见成为“正见”,成为普通大众信以为然的另一种“常识”。
  
  国内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境遇,不仅在就业方面,在工作、就学、恋爱等多方面也有所体现。但是,其他任何国家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学习与工作并没有限制性规定。有一可供参照的经验,美国当年在爱滋病高发时期,爱滋病患者曾遭到不公正待遇,但美国政府后来意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很快颁布了《爱滋病患者权益保护法》。
  
  国内某著名乙肝患者网站上有段“公告”:“在大环境改善之前,我们每个个人都要注意保护好自己。对于世界,个人微不足道;对于个人, 我们是自己、父母、 爱人、亲友的中心。”此话意味深长。笔者认为,如何使乙肝病毒携带者走出阴影,共享阳光下的生活,当务之急在于澄清偏见,避免“制度性”歧视;更进一步在于推动乙肝患者权益保护法的制订。该案作为国内首例“乙肝歧视”行政诉讼案,其意义便在于此。
  
  2003/11/16
  
  
  
  
  
  
  
  
  
  
  


作者:陈永苗 回复日期:2003-11-17 1:34:36
  联合起来,搞热他。
  我明天一篇,在继续搞。


作者:peter000 回复日期:2003-11-17 1:59:26
  颇有同感.
   我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和大小三阳不了解,如果没有传染性,这种歧视是没有理由的.
  


作者:最爱懒洋洋 回复日期:2003-11-17 13:19:59
  只要健康的人群注射过疫苗(几十元),再怎么也不会传染上的!我觉得主要是人们对乙肝的不了解!


作者:最爱懒洋洋 回复日期:2003-11-17 13:22:07
  支持张杰!!尽管这是化名


作者:陈永苗 回复日期:2003-11-17 13:26:34
  宪法诉讼才能解决“乙肝歧视”
  
  来源:新京报 www.thebeijingnews.com 日期:2003年11月17日8:13 转载请注明出处
  
  
   日前全国第一起“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官司已被安徽芜湖当地法院正式受理。安徽一名大学毕业生张杰(化名),在今年当地公务员招考中获得第一名的好成绩,然而他却因为在随后的体检中被查出感染“乙肝”而被拒绝录用,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芜湖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
  这起“乙肝歧视”案件其实更应该是一个宪法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因为我们国家目前尚未建立宪法诉讼机制,所以此案不得不先从行政诉讼入手。
  
   “乙肝歧视”实质上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歧视,多数人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存在会使整个单位或其他群体面临乙肝病毒的威胁,会造成传染,影响整体人身安全。必须指出,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歧视不仅仅是社会舆论上的,更为严重的是以“维护公共利益”面目出现的规定或制度。也就是说大多数人不顾真实情况,故意放大“乙肝”病毒的不良后果,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制定只有利于自己的规定,对少数人不可剥夺的权利置之不理。
  
   我们注意到,这类规定从来没有与宪法规定明明白白地发生冲突,例如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以及全国31个省、市、区《公务员体检标准》就是这样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2款“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是过于模糊的弹性规定,这种弹性规定本来是为了对于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可是这种目标往往无法达到,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是被人利用,造成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歧视。这种做法的危害性我们一直没有认识到。
  
   模糊的弹性规定在宪法的框架下必须被宣告无效。有着弹性的上位法规定到了部门或地方具体规定处就往往离宪法太远,对宪法“阳奉阴违”。不管下位法有如何特殊情况,也不应该实质上到了宪法不能容忍的地步。宪法的底线是不容跨越的。
  
   如果这类案件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那么占用诉讼资源太多,成本太大,而且效果也不明显。
  
   我们认为,此类事情的解决必须从针对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入手,如此才较为彻底。与大多数人相对比而言,少数人常是以个体面目出现的,他们一直对自身权益没有充分的认识,也没有足够的手段可以对抗多数人的歧视,因此他们本身很难改变“恶法”。所以宪法诉讼是大势所趋。
  
   山东齐玉苓案是中国第一例宪法诉讼,开启了宪法诉讼的大门。我们认为安徽此案有可能是继山东齐玉苓案后中国第二例宪法诉讼。 浙江周一超“乙肝歧视”杀人案件发生后,有乙肝病毒携带者表示,他们已代表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建议书,要求对公务员招考中的限制规定进行宪法诉讼。我们应该沿着这条路走下去,走远。
  
  □本报评论员 陈永苗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3-12-31 16:03:00 | 只看该作者
“乙肝歧视”消弭于社会的理性
  
  来源:新京报 www.thebeijingnews.com 日期:2003年11月20日1:54 转载请注明出处
  
  
   中国首例“乙肝歧视”案的开庭引起了媒体的关注,“乙肝歧视”作为社会现象,许多人都遇到过,2000年我招研究生时,有个学生条件合格,考试成绩名列前茅,但体检却是“小三阳”。工作人员把化验单给我,要我定夺。
  
   我被告知,“小三阳”基本没有传染性,但一般人的心理,“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如果把该学生招进来,他周围的同学很可能有意见,一般情况,这种学生就落榜了,没有任何不对的地方。
  
   这是一个真实的有关乙肝歧视的案例,这样的案例在许多学校都发生过,正常情况下,学校、老师、学生害怕传染,把携带乙肝病毒的考生否决了,不会引起抗议,也许还会让其他人松一口气。
  
   但我却录取了那个“小三阳”考生,我认为,如果一个人确实基本上对周围的人不传染,仅仅因为别人的担忧,因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惯性心理,就失去机会,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失去的并不仅是一次机会,很可能会使人改变一生的方向和道路,失去对生活、对人类的信念,失去对生活中可能争取公平、理想的希望。作为文明人,担心应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无根据、不必要的恐慌以及随之而来歧视,不但自私,而且愚昧。
  
   1986年我在英国留学时,在电视上看到戴安娜王妃去医院看望艾滋病人,她坦然地与患者握手、亲切地交谈。四分之一世纪前,中国人对艾滋病的心理感受别提有多脆弱,王妃的举止使我震惊,令人感动不已。
  
   我那位研究生今年毕业,三年中他学习极其刻苦,但身体没有任何问题,他周围的同学当然没有人因他而感染,也没有人对他有公开或私下的议论。他硕士毕业接着又考上博士。
  
   不少关于乙肝歧视的报道,特别强调工作招聘的投考者名列第一,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拒,这可以理解,可以在感情上增添色彩,但在关于法律上平等权利的讨论中,其实不是相关论据。这不是一个“爱护人才”的问题,而是平等权利的问题;不是少数杰出人才,在升学、招工中名列前茅,可以用他们的优异成绩抵消某种身体缺陷,而是不能用不科学、不合理的标准把合格者排除在外,剥夺他们的权利。
  
   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有28个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将携带乙肝病毒的人判为不合格,我知道,中国有许许多多的人由于不了解情况对携带乙肝病毒者有偏见和歧视,这是社会缺乏理性的表现,但法律、法规和社会政策不能建立在不科学和从众心理之上,既然卫生部的方案中明确指出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那么现行的规定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就应该尽快通过适当程序改变。
  
  □徐友渔(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
  
  
  
  


作者:想飞的树 回复日期:2003-11-20 16:46:24
  顶
  咱们国家在平等自有的观念上还差的老多。
  建议大家看一看《近距离看美国》


作者:wenny555 回复日期:2003-11-20 20:05:24
  强烈同意楼上的
  推荐大家看林达夫妇《近距离看美国》的三本书
  我觉得自己思想的一个转折点就是看了大一时看了林达的这三本书之后
  
  说实话,我对中国的社会看法比较悲观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3-12-31 16:03:00 | 只看该作者
继续顶




一个人和一亿人的命运
  
  来源:新京报 www.thebeijingnews.com 日期:2003年11月15日0:51 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转载
  
  
   连日来,安徽芜湖乙肝携带者张杰(化名)的命运,引起媒体和公众极大关注。媒体纷纷把把他状告芜湖人事局的消息处理到显著位置,网民跟贴也十分积极。
  
   6月份,应届大学毕业生张杰在安徽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公务员招考中,笔试和面试均获得第一名,但在体检中被查出曾经感染过乙肝,最后被芜湖人事局拒绝录取。11月10日张杰以“歧视乙肝患者”为由将芜湖人事局告上法庭。12日当地法院受理了此案。
  
   此案引起广泛关注,有多种因素的叠加:第一、媒体称此案是中国首例由“乙肝歧视”引发的行政诉讼;第二、此案可能是继山东齐玉苓案后中国第二例宪法诉讼。第三、此案有一个特殊的背景,今年4月浙江大学生周一超因为乙肝未能就业从而将一名政府工作人员杀死。
  
   不过,此案之所以引起关注,一个最可能的原因应该是,目前,中国像张杰这样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有1.2亿人。而这些乙肝携带者在就业、生活和工作正遭受着不同程度的歧视。
  
   科学表明,乙肝病毒主要传播途径为医源性传播和性接触。新生儿和婴儿最易感染乙肝病毒,而大部分成年人完全能够依靠自身免疫力将病毒拒之体外,感染几率仅为2%。
  
  同时,我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14条第1款对体检标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身体健康”,第2款规定“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劳动法》对于身患何种疾病不能从事何种职业,则没有无明确的规定。
  
   由此看来,正是乙肝传播常识的缺失和法规的弹性规定,让乙肝患者遭遇了极大的不公平。这种不公平不仅仅体现在就业、工作就业权利的被限制和被剥夺上,而且也体现在心理的被挫伤上。而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伤害有时往往更为长久。
  
   现在,张杰一案法院已经受理,我们不想对案件本身进行没有必要的评论。但是,可以想见,无论这个案件的走向如何,无论法院的判决如何,都必将引起极大关注。
  
   中国法系不属判例法,但是此案有可能影响以后类似案例的判决。如果最后张杰胜诉,那么就可能出现更多的效仿者,他们将可能会走上法庭主张权利。
  
   当然,也有人不这么看重案件的输赢。张杰的律师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说,这场官司的输赢不重要,其意义更为重大。如果能够以这起案件的诉讼为由头,推动政府、个人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在宪法的基础上,能够正确行使权利,这才是最重要的。
  
   张杰则说:“我知道这场官司不好打,但是我真的不希望自己和周一超的事再次发生在别人身上。”
  
   “每个人即是大家。”萨特说。让我们一起关注这个案件的走向。
  
  本报评论员 子曰
  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版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