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人力资源从业者,相信大家对裁员都有很深的感触,今天就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的感受略作抒发。
最近,我单位针对年度绩效考核较差的员工进行辞退(岗位协议到期,不再续签),某日,一员工见我,紧张地问:“听说最近单位要开除一些人,是否有此事,如何做”。员工对续签合同感到担忧本无可厚非,但是,从他问话的措辞中,我明显感觉到员工对于“开除、除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概念模糊不清,可能在大家的头脑中认为这本身就是一回事儿,以此推断,很多管理者对这几个概念也不能明确区分,若真如此,我们处理员工劳动关系则存在很大隐患。
首先,“开除”和“除名”的概念出自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而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在处理劳动关系时,这两个概念将不再有效。
其次,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是目前处理劳动关系的根本依据,因此,关于劳动关系的了解,目前只有“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
再者,不规范的用词将为企业处理劳动关系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虽然大家想表达的意思相同,但是最终达到的效果可能截然不同,即原本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因一词用错而引起诉讼,最终导致企业违法。
首先,我非常同意您的观点,HR管理人员在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相关文件上用词一定要严谨。
其次,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理由一定要依据事实和法律。曾有一公司HR在给员工办离职手续过程中,将解除理由由原来的“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改为“不胜任本岗位工作”,只是因为听了该员工几句讨饶的话,为员工将来找工作着想。没想到,一回头公司就被告到仲裁,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第三,就您提到的因为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差”而辞退员工,我想公司也要慎重,并做好证据保留工作。
若劳动合同(《岗位协议》应当不是劳动合同吧?)已经到期,公司终止合同,不再续签,这是完全可以的。只要提前告知,并依法支付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就OK了;
若合同尚未到期,公司要提前解除,依据“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则需注意,还要满足“经培训或换岗仍不能胜任工作”这一条件。且仍需提前告知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里若有争议,公司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证明以下情况:
1)该员工不能胜任原工作,
2)公司为他提供了培训,或
3)公司为他换了新岗位;
4)在培训或换岗后,该员工仍不能胜任
这位同仁提醒的非常好,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首先必须证明其不能胜任,然后进行培训、培训完再不能胜任,进行调岗、调岗后仍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我现有一问题,希望能赐教,如果派遣制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岗位协议),企业如何处理较合适。
背景:我单位从从派遣公司聘了若干员工,且马上就有员工前两次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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