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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试用期用工勿轻视:三大误区要避开 [打印本页]

作者: 林帆    时间: 2010-5-6 08:51
标题: [转帖]试用期用工勿轻视:三大误区要避开
了解企业员工试用期应该注意的事项,帮助HR远离劳动纠纷。

  避开试用期用工误区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拥有很多的“特权”,随时都能让求职者走人。但是律师提醒:千万不要因为有这种想法而掉以轻心,结果是掉进了试用期用工的误区。

  误区一: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很多企业在劳动者试用期,甚至在正式的劳动合同期内用工并不签订劳动同,或者签订一个试用期的单独合同,以为这样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随时解雇劳动者。

  误区二:试用期的期限可任意确定。很多企业在招用员工时,都要求员工进厂工作要试用3个月或是更久,然后才能转正,完全不考虑正式劳动合同期限。如果公司认为试用不合格,还可以延长试用期。

  误区三:试用期内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大多企业认为,试用期是对员工的考察期,只要企业认为其不合格,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真实案例解析

  某建筑公司招聘一名设计员,小方面试过关后,公司决定录用他。一周后,小方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3个月。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领导让小方做了个技术测试卷子,说考试过关就能成为正式员工。第二天,小方得知没有通过技术测试考试。第三天,公司做出决定:小方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解除与小方的劳动合同。小方对此决定不服,提起了上诉。

  律师表示:本案中小方和公司之间争议的焦点在于:试用期满以后,公司是否还有权对他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是在试用期内最后一天对小方进行测试考核,考核结果是在试用期满后第一天得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在试用期满后第二天做出。尽管考核证明小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结论,却是在试用期满后才得出。这说明,证明小方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在试用期间,而是在试用期后。因此,公司此时已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小方的劳动合同,因此公司的决定不合法。

作者: xp_551200    时间: 2010-5-6 15:02

是个很重要的大事,不可马虎。看下面的文件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ANG="EN-US">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八十三条ANG="EN-US">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ANG="EN-US">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ANG="EN-US">“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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