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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尴尬的事实劳动关系[转帖] [打印本页]

作者: 无欲之水    时间: 2003-11-2 08:53
标题: 尴尬的事实劳动关系[转帖]
尴尬的事实劳动关系

    霍某在某机电公司做技术工作。一个月前,他发现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期满,于是前往公司人事部,向人事经理询问合同续订事宜。"公司总经理刚刚离职,董事会决定,在新总经理上任之前,不与任何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一律等新总经理上任后再说。"人事经理给了他这样一个答复,"所以,你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还可以在本公司接着干,但劳动合同续订与否,要由将来的新总经理定夺"。
    半个月过去了,霍某的劳动合同已经过期,公司还没与他续订合同。虽然没听说公司准备终止合同,但他每天上班时,心里还是有点儿发毛。为了有备无患,霍某开始在人才市场为自己寻找新的工作机会。
    又过了一个多月,新总经理终于上任了。令霍某没想到的是,新总经理居然准备重用他,经过几次找霍某谈话后,总经理给霍某增加了许多新的工作职责,同时也许诺要给他加薪。但此时,霍某已经在一家计算机公司应聘成功,正准备离开机电公司前往计算机公司工作。于是,霍某婉言谢绝了总经理给自己增加的新工作职责和加薪承诺,并递交了辞职报告。
    第二天,霍某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离职手续,但人事经理表示反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你要解除劳动合同(即辞职)也可以,但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你昨天提出的辞职,今天就想走,那可不行!"看到人事经理的态度很强硬,霍某知道再说什么也没用了,便转身离去。
    "难道劳动合同过期后,公司不终止也不续订,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以后,我离开公司还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吗?"这是霍某递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申诉书中的一句话。


    问题:本案例中,该机电公司人事经理是否有权要求霍某须提前30天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无欲之水    时间: 2003-11-5 18:03
这样好的案例怎么大家都不参与意见呢?
作者: 岁月如飞    时间: 2003-11-5 21:39
我认为人事经理有权要求霍某提前30天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合同到期后,双方如果均未提出解除合同,则可视同延续原合同。

二:霍某在合同到期时虽有向公司询问合同续订事宜,却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视同其默认延续原合同。

所以,公司人事经理可以要求其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
作者: hx023    时间: 2003-11-6 08:59
以下是引用无欲之水在2003-11-2 8:53:00的发言:
尴尬的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天,霍某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离职手续,但人事经理表示反对:"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你要解除劳动合同(即辞职)也可以,但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你昨天提出的辞职,今天就想走,那可不行!"看到人事经理的态度很强硬,霍某知道再说什么也没用了,便转身离去。
     "难道劳动合同过期后,公司不终止也不续订,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以后,我离开公司还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吗?"这是霍某递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申诉书中的一句话。


     问题:本案例中,该机电公司人事经理是否有权要求霍某须提前30天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中人事经理的话是错的,试想,劳动合同没有签订或续签,哪来解除劳动关系一说,虽说是事实劳动关系,但他们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也可以认定为他们实际上解决了劳动关系,员工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可以选择签或不签。在案例中,霍某离职只要把工作交接清楚,就可以离开公司。并不一定要30天。但作为一个在公司工作多年的人,应该把工作交接好!
作者: 无欲之水    时间: 2003-11-7 10:22
hx023 说的对,我在51JOB的人力资本的案例分析中也是按照类似的概念回答的。我认为霍和公司之间已经没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了,其离开是其是否愿意续签合同的问题,他有权选择不再续签,所以根本就不是辞职的概念,人事经理所说提前30当然也就难以立足了。交接工作这一点倒是我所忽略了的。
作者: lj4912    时间: 2003-11-13 11:56
4楼、5楼的错了。
既然是事实上劳动关系的话,就应当受劳动法的约束,双方都必须按劳动法规定实施自己的行为。霍某是输定了!
我认为人事经理的话是对的!
作者: 岁月如飞    时间: 2003-11-17 23:28
关于这个问题,我又咨询了一下我们的法律顾问,她认为,由于合同上约定了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既然到期了,就得重新签订新的合同期限,而,没有续签,只能是说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不能是合同期限的延续。

我听了也有道理。

看来,有些问题不能想当然,得多学习讨论才行!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3-11-17 23:30:16编辑过]

作者: 岁月如飞    时间: 2003-11-17 23:30
补充一下,由于没有续签,这种事实劳动是不定期的,所以,霍某可在交接完工作后随时走人。
作者: dickyhw    时间: 2004-1-6 11:40
由于没有续签合同,公司是不是也可以随时解除与霍某呢?那公司怎么去争取自己的权利呢?
作者: penny    时间: 2004-1-6 12:22
记得制定劳动合同时是这样的,如果合同期满公司和员工均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仍然上班,视为劳动合同叙签,仍然生效。
如果合同期满时或者合同即将到期时,霍某就提出辞职是没有问题的,而继续工作的这段时间已经视为与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人事经理的话是对的。

但是,在现实中,可以往开一面,提前几天是没有问题的。
作者: yunnangirl    时间: 2004-1-9 17:15
我记得劳动法有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没有签定劳动合同视为合同续签,但是因为没有合同,所以公司如果要辞退员工,需要提前30天通知,而劳动者则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工作交接的问题,这是一个职业道德的问题,只要有职业道德的问题在个人了
作者: 岚裳    时间: 2004-1-12 12:33
这是属于劳动合同的续签,劳动法规定,在合同期满如无正式解除合同,则视为劳动合同续签,和形成事实劳动合同是两码事,所以离职者应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
作者: mumu    时间: 2004-1-28 21:49
我认为此种事实劳动关系应该按照正常的劳动合同来对待,霍某应提前30天提出辞职申请,如果之前的合同期限为2年,那么此时的事实劳动合同期限也应该是2年。
作者: leiwenqing    时间: 2004-1-31 17:44
合同期满后,如果没有特别条款说明,可以认为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成。霍某可随时提出辞职。
作者: justine    时间: 2004-2-3 20:16
完全同意11楼的观点,对于这种情况劳动者可随时提出辞职而不用承担责任,但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辞退员工则必须提前30天否则视为违约。


想不起来以前曾经在什么地方看过类似的案例了,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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