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向大家请教一个问题
我们公司大批员工都是去年8月入职的,按理应该是当月就购买社保。但是公司规定转正后才给予办理
所以11月才开始着手办理社保的相关事宜,并且医保是今年1月才建立帐户
同时,我们是自主缴费,就是每个月根据缴费通知单和员工花名册核算出明细,才申请付款
所以我们每个月是交上个月的
其实这是有益于公司的,但是对员工是不利的
这不,一员工流产住院,结果医院告知购买生育保险不足10个月,且有欠费(因为我们现在才在走10月的社保付款流程)
员工很生气,打电话来问我
我还真不知怎么回答
这是公司的制度问题,只考虑公司的利益,忽视员工的权益
请问大家,这该如何处理呢?
看看流产社保会报销多少,然后公司报销?
但是这个不合理的付款制度如果不改变,始终会有问题的。
真是!
嗯,我们公司也有这样的情况。只是在社保的基础上我们给每个员工购买了意外保险,同时公司中有不少是农村户口,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所以到还没有出现楼主出现的那种情况。
只是,就我觉得,公司还是要及时为员工购买社保为好。尤其是基本理疗,一旦得了什么病,对员工就是一个很沉重的负担。
楼主把实际工作中碰到的问题描述得很清楚,值得大家探讨。(有看到许多求助贴问题描述简单,一看就知道自己都没用大脑去想问题就找人求助,故有此论)
关于社保缴纳,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明确缴保时间是从劳动者入职当月开始。
只有《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只是明确社保费用按月申报,在“规定期限”缴纳。至于这“规定期限”是不是当月交当月恐怕连立法的人自己都不清楚。
一般企业操作都是满试用期后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比较规范的企业是满试用期后从劳动者入职的次月开始补交。
我们这里除了试用期,还有一个“过会期”,所有满试用期人员要经常务工作会议通过才正式转正,开始缴纳社保。
自然,这些操作都是不规范的地方,有企业的侥幸规避心理因素,但更多的还是因为法律上没有给予明确规定。
前段时间出来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于社保费用缴纳问题仍然没有明确,第五十八条“社会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又是一个“按时”缴纳,估计是考虑地方差异,没有对“按时”进行明确。全国社保统一还是个大问题啊!
顺便提下,林帆说的“基本理疗”是“基本医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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