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舆论界,似乎又充斥了各种弊案,先是持续不断被爆出的学术腐败、论文造假的学界舞弊事件;后来又是高考期间发生在各地、尤其是吉林松原的团伙高考舞弊事件。从表面上看,此类事件对民众及社会的危害程度似乎不如去年三鹿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那么耸人听闻。然而在我看来,这两类事件尽管发生的情况、所处的领域不同,但其对民众、对民族、对国家的深重灾难性的危害,是完全如出一辙的。当今的世界正在日益成为以诚实守信为总规则的游戏场,而我们身边接二连三、层出不穷的各种舞弊事件迭出,势必极大地损害中国的国家声誉,对我们长远的国家利益造成致命的损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现在应该是高唱“国歌”、共赴国难的时候了,因为我们民族由于严重的各类舞弊事件所折射出的道德、诚信缺失,正面临着一场空前的危机啊。fficeffice" />
有人曾经这样形象地描述目前社会上通过舞弊手段实现的“成功一条龙”:一个学生高考作弊,考上大学;大学作弊,拿到文凭;就业求职,请客送礼,找到好工作;工作之中巴结领导,聘请枪手撰写论文,很快得到晋升——这是一个在目前的社会现状之下完全可行得通的“成功”路径。一路走来,收获的是别人羡慕的眼光。与之相反,一个学生,升学考试中老老实实,结果没有考上大学,找不到好工作。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都走到教育的反面。老师卖作弊器材、监考被买通,家长在“严厉打击高考舞弊”的横幅下大谈作弊手法、围攻监考老师和公安局的屏蔽仪、告诉考生“要是别人抄你也要抄”。这勾画出的是怎样的一幅可怕图景啊,在如此舞弊之风登峰造极的高考考场之上,哪怕这些学生个个高分,但他们的人格,又价值几何呢?当他们以“人才”的身份走向社会的各个岗位,整个社会的规则,还有多少能被大家相信,还有多少能得以执行?这样的民族、这样的国家还能有多少希望可以企盼呢?
我国是个考试大国,考试作为一种主要的人才选拔方式,形式多、规模大,尤其是国家组织的高考、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作弊现象的泛滥成灾,不仅使考试公平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还将严重影响到考试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如果没有严格的考试制度和相关法律制裁,舞弊现象会随着高科技手段的发展、恶劣的舞弊效应的示范作用而愈演愈烈。令人十分遗憾的是,目前制约考试舞弊行为的法规极不完善,只有教育部颁布的《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面对如此严重的考试舞弊现象,仅靠这样一个部门规章用来约束广泛社会性的考试作弊行为,显然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对一些大规模、有组织、获利巨大的作弊行为,严重缺乏有效的法律制裁手段。我国《刑法》第283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便套用这个法条,其轻描淡写的处罚力度对如此严重的犯罪行为也是远远构不成震慑力的,更何况对购买和使用舞弊器材的人员尚没有相应明确的法律制裁规定。
对那些铤而走险的舞弊者而言,目前的考试作弊是一个“本小利大”的行为:一个本无希望考上大学的学生,如果通过作弊能上大学,其整个人生轨迹将由此发生巨大变化;而作弊败露的结局无非是:取消当年高考资格、禁考一年,作弊处分放进档案。而这样的处理对那些本来就考不上大学的学生来说,作弊被抓的结果和不作弊的结果几乎完全一样,本来也不会再高考了,而高考作弊的诚信档案也只对升入大学的成才途径管用,对于高考之外的其他成才路径几乎毫无影响。必须强调的是,制度建设应该重于违法惩处,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从一般的道理上说,考试应该是为考生服务的,相关管理人员是服务者的角色,考生交了高考报名费,就有权利要求考试组织者为其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凡是考场上出现舞弊行为,都应当严厉追究监考、主考等一切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高考舞弊的危害,远非仅仅影响一个地区具体考场的正常考试秩序那么简单,它实际是整个社会风气、社会问题的集中爆发。从根本上说,我国需要加大公民教育,让公民有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意识。与之对应,则需要改革一系列制度,因为制度环境是最好的公民教育途径,在良好的制度环境之中,才能理直气壮地告诉学生规规矩矩做人的理由。但愿此次吉林松原爆出的高考舞弊案件,不要被当成一个孤立的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而是充分认识到它的普遍性和严重性。通过亡羊补牢的系列举措,真正在健全完善制度建设和法律手段上,不让此类舞弊者得到任何好处。而且通过严惩不怠的坚决措施,让所有人痛切知道,考试舞弊是在拿自己的一生清白做赌注,是一条通往终生耻辱的不归之路。任何人胆敢以身试法,必将面临身败名裂的下场,并且没有任何悔改机会。的确,有关政府执法部门所面临的挑战的确是挺严峻的,但在事关民族诚信的危亡面前,我们大家都别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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