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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从户口、社保及高考说开去 [打印本页]
作者: ooymm 时间: 2009-2-15 20:51
标题: [原创]从户口、社保及高考说开去
平时不怎么看电视,最近胡乱换台,看了几个讨论:
1、就上海给《工作居住证》办理户口探讨了一把户籍制度改革的问题,大致结论:改革势在必行,但困难重重!
2、就社保改革,尤其是全民医保、养老省际转移等关键问题进行探讨,大致结论:改革势在必行,但困难重重!
3、就高考制度改革,将应试教育改为素质教育,大致结论:改革势在必行,但困难重重!
三个问题与目前大家关心的很多问题一样,都是这么个结论,但我今天将他们捏在一起,是因为作为在北京工作的HR,大量与户口相关的制度为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大量的麻烦,有感而发——三者有大不同,但有内在联系,最终的解决与户籍制度改革有关。
讨论户籍制度时,大家都知道问题在于附属于户口上的社会福利不同——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因此改革之路很长,户口登记本身没有问题,关键在于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大城市户口与欠发达地区户口有很多社会福利方面的差别,因此要想改革户籍制度,就要改革附着在户籍上的福利制度。
先从社保下手,因为目前就业方面没有问题,但社保有问题,农业户口的员工社保无法异地转移,工龄也无法继续;城市户籍的员工虽然可以在多个城市存在社保关系,通常在退休时需要汇集到户籍所在地,然后计算养老金。这方面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指导性的语句——使社会保险能够在国内各省之间转移。还有很多例如处境手续,生育服务方面的麻烦,但毕竟这些事还可以忍受,因此个人认为在未来桎梏户籍制度改革的最大顽疾是高考!
目前,我与经办户口进京的很多员工交流,发现他们之所以很在乎北京市户口,最多的核心原因是子女的高考问题,北京的招生比例高,分数线低,因此大家拼命进北京,让孩子得到更好的社会生存机会!所以,白岩松前几天在《新闻1+1》中讨论文理分班问题,我认为这个话题根本就没有点到高考制度的真正软肋上,只是在外围蜻蜓点水一样转了一圈,在这我拍他一板砖!
谈高考制度,就不得不谈两个问题——
1、素质教育:
素质教育是应该也必须推进的。目前的应试教育存在很多问题,我个人的感觉是所有课程都不同程度地考察了学生的记忆力,大多分数高的省份都是将学生逼到所有题型都能程序化的凭记忆解出的地步,因此学生有可能考很高分,但缺乏创造性思维。我想,想减轻学生负担,提高学生全面素质,不需要文理分班,可以将部分高考科目开卷,但题目系统需要更大规模的改革!事实上,开卷之后,例如政治,就没人去死背教条,大家更要锻炼自己的独立思考能力;例如物理,不用去死背公式,大家更要锻炼解决实际物理问题的能力……
2、教育均衡发展
在教育均衡发展问题上,或称之为教育公平问题上,由于各省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教育发展也不平衡,因此应该逐步改善这个局面,首先应加大欠发达地区的教育投入,加大教师待遇投入,同等水平的教师,在不发达地区工作应该拿到更高的薪水!然后改革高校招生的地域区划,将分数大致差不同的省市区划招生时划为大区,逐步减少大区数量,在未来一段时间逐步在全国统一为一个区。
这些问题解决了,户籍制度我想就顺理成章地解决了!
上文仅代表个人观点,可能片面,可能偏颇,欢迎拍板砖!
作者: yantsi 时间: 2009-2-16 12:02
其实应该结合区域的发展,如果全国的区域平衡发展那么就不会有这么多的问题。就是每个省份都要有一个城市在经济上发展不落后于其他的城市。
作者: ahowei 时间: 2009-2-19 19:27
改革势在必行,但困难重重!---真是很无奈
作者: 黄欣 时间: 2009-2-19 21:59
又是可恶的户口问题。
作者: ooymm 时间: 2009-2-23 16:01
我要呐喊:
高考应该开卷!
高考应该开卷!
高考应该开卷!
作者: ooymm 时间: 2009-2-24 08:35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依次轮候办理。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第七条(申请的提出) 持证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八条(申请材料)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受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材料后,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持证人员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条(审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员。 第十一条(迁入户口) 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家属随迁)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三条(总量调控) 本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持证人员和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试行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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