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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末位淘汰制度 [打印本页]

作者: suncj8007    时间: 2009-2-11 13:20
标题: [原创]末位淘汰制度

鼎力集团末尾淘汰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生产效能,实现工作提速,保证集团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1 .考评目的

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原则。体现优秀者升、平庸者下、违纪者罚。形成干部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机制。

2. 考评原则

2.2公平、公开、公正,考核原则。确保考核的规范和透明度。

2.3严格考核程序,实行群众监督原则。对考核方法、过程、依据及结果全部予以公示,让群众直接参与监督和考核工作。夯实民主管理的基础。

 2.4加强思想教育,实行动态考核原则。坚持教育与考核相结合,鼓励员工力争上游,公平竞争。通过不断滚动考核,使员工能看到自己努力的方向,树立起良好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为公司的发展增添动力。

3、考评范围

集团中高层管理人员。

4.末位淘汰形式

 免职、降职、调离管理(技术)岗位、降薪。

5.对集团高层领导的考核

 集团级领导的考核由董事会实施考核。

6.对中层干部的考核

 6.1末位淘汰的比例:不小于全公司中层干部总数的()%

6.2被列入末位淘汰的中层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降职或免职手续,待遇按降职或免职后岗位确定,被降职或免职的一年内原则上不予提拔。

7.考核程序

7. 1个人撰写述职报告。报告分工作业绩、受奖励情况、管理和技术创新、存在不足和今后打算等几个方面进行总结;

7.2群众评议。按德(思想品德)、能(工作技能)、勤(以身作则)、绩(工作业绩)四个方面由群众进行评议打分;

7.3直接领导测评。根据其现实表现及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测评打分;

7.4公司专业考评组考评。根据被考核人的述职报告、群众评议、直接领导测评、同级别测评情况及日常绩效指标进行综合考评打分。

7.5相关考核比例分别为:本单位职工评议(20%)、直接领导测评(40%)、同级别间测评、(20%)专业考评(20%)。根据各层次考核最后得分确定末位淘汰人员。

7.6被列入末位淘汰的管理(技术)人员,取消享受年末奖励工资的资格,并按调离管理(技术)岗位后的岗位(职位),重新确定工资待遇。

8. 其他事项

8.1因病、事假或非单位派出、学习等原因累计超过6个月人员,不进行年度效绩考评。

8.2新录用的人员在岗时间未满6个月者,不进行年度效绩考评,从下一个年度开始考评。

8.3各科室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每一位考评对象认真进行评议。对效绩考评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向考评小组反映。

 


作者: 林帆    时间: 2009-2-11 14:50
    要注意末位淘汰制同现有《劳动合同法》的冲突之处,要注意收集相关的绩效证据。末位淘汰的目的是集团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生产效能,实现工作提速,保证集团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因此,不能仅仅为了淘汰而淘汰又或者成为一种裁员的工具。
作者: cpicljy    时间: 2009-2-13 20:32
我们公司对一般员工实行了末尾淘汰制度。
作者: z_909    时间: 2009-2-14 00:16
在具体实施中,一定要注意 与《劳动合同法》的冲突之处,否则是让员工的内心非常的不安。
作者: suncj8007    时间: 2009-2-14 14:34

谢谢指点。我的目的是把老板想淘汰的淘汰掉。我是一把刀,老板拿我去杀人。


作者: z_909    时间: 2009-2-14 15:25

下面一段是以前看过的一个新闻报道:标题就是“教授解读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末位淘汰属非法”

用人单位末位淘汰制无效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末位淘汰制等将会变成非法行为!”常凯表示,新法对目前用工制度的四个方面冲击明显:首先,企业招聘工人后需要如实讲明各种待遇,要首先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随意用工的现象将被视作非法;其次,现在不少企业乐于采用“末位淘汰制”。在《劳动合同法》中已删去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一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列举的情形,其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再者,劳工的待遇不能是企业单方面制定,必须要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最后,涉及到劳工派遣的,派遣方和用人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我认为现在提“末位淘汰”这个几个字眼,是非常敏感的。请慎用!

当然,才有什么考核制度是必须的。


作者: chenchena    时间: 2009-3-22 17:38
这个做法挺危险的。[em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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