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也有分公司,但两地不远,基本上全都带回总公司法人签章完毕后,再带回去发给员工本人。
考虑到实际情况,我觉得应该将情况告诉法人代表,并要求其指定委托代理人,代行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由此可以推出:
1.劳动者可以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是否授权是其公司内部事务。
3.分公司因签定劳动合同所产生法律责任依法可由总公司承担
至于问题所在:
1.法人代表一栏可以采取盖法人章及法人代表章的形式达成(可邮寄完成)
2.至于分公司没有委托人属于内部管理的问题不在讨论范围之内
3.若劳动合同需要鉴证(其他要求或实施细则)所在地劳动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我们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为其刻了一个签字名章。在需要的时候就可以比较方便地使用。当然,要将名章进行妥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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