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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对于跨越08年的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知多少?! [打印本页]

作者: liuyl666    时间: 2009-1-19 15:45
标题: [原创]对于跨越08年的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知多少?!

首先现引入一下国家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政策:

200811开始执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有规定: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规定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99511开始执行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那么,看这样一个案例:

假如一个员工A200658日入司并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即本劳动合同于201157日到期。结果2008112日公司首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应该为几个月的工资?

争论一:3个月。因为200658日到2008112日,总的工作时间为26个月。

争论二:2个月。以200811日为界限,2008年以前每工作满一年发放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2008年以后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即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再比如:员工B199345日入司并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45日至201144日,但2008112日公司首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又应该为几个月的工资呢(前提:工资高于社平工资的三倍)?

争论一:13个月。因为199345日到200811日,共为148个月,但最高为12各月(《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2008年不满一年按照一年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即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为13各月。

争论二:12个月。因为199345日到2008112日共工作157个月,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个月。

总之:问题的焦点基本上就是2008年前后工龄是否分段的问题,朋友们对此有什么见解,不妨一起交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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