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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人力‖职场精华]人力资源部经理张明应如何做? [打印本页]
作者: hx023 时间: 2003-9-15 09:58
标题: 人力资源部经理张明应如何做?
张明是一家外资公司的人力部经理,在公司已工作了5年多,深得公司的器重,但最近有一件事情却苦于无法解决,事情是这样的:两年前,公司招聘了一名销售部经理,当时公司要求具有驾驶执照,王东当时符合条件便被录用了。上个月,王东去华东销售办事处出差,因开车拜访客户而发生了交通意外,造成了行人无辜伤亡事故。被当地交警大队认定为负主要事故责任,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法院宣判为交通肇事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公司准备按劳动法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本人不服,他本人认为是因公出差才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且自己也在事故中受了伤,要求被认定为工伤,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 如果您是人力资源部经理张明,您将如何处理?
作者: penny 时间: 2003-9-17 13:13
我在去一家公司面试时,他们除了一道类地的题目。
我的解答是:
1/如果公司的规定中主明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等上1-2各月,等其情绪平和后再和他商量这件事,并且给予其一些补偿;
2/如果公司宽容,暂可不予接触合同。毕竟是车祸,不是其他的刑事犯罪!
作者: zhulm1977 时间: 2003-9-17 16:31
我认为王东的伤不能算作工伤,因为这起交通事故他要负主要责任。根据劳动法被处以刑事处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我会根据王东的工作业绩和工作表现来决定是否和他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dopopop 时间: 2003-9-21 19:59
同意楼上的观点,因为王东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可适当给予经济补偿,如果王东平时表现出色可保留其劳动关系,待其出来时继续录用,而不是一推干净,也能给在职人员心里上以温暖。
作者: txlgwmw 时间: 2003-9-21 22:50
不同意,公司应该对王东的交通事故分担部分责任,因为他是因公出差时遇到车祸。
作者: luqzhh 时间: 2003-9-22 17:12
本人意见: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这个交通事故不是一般的交通事故。如果是一般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不会采用起诉的方式解决。一般来说采用私了的方式。也就是说,在这个过程中,这个经理由其他方面的过错。
2、如果真正存在有违法行为,那么这个问题就不一样啦,你出了交通事故,那么按照程序解决问题,如果你出了事故,采取不合适的态度,那么这就俄是他自己的责任。
3、如果仅仅因为车祸本身那么不应该解除合同。如果造成车祸的另有原因,如果发生车祸后他采取了不合法行为,那么,马上解决合同。
作者: stephenwy 时间: 2003-9-24 09:33
作为公司的一名销售经理,最基本应该履行社会要求的义务和权利,遵守社会要求的法规,在此基础上才能谈公司的要求。当事人连最基本的社会法规都违反了,可视为其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而予以解除合同。更不用谈什么工伤。
作者: wuchenglei 时间: 2003-9-24 09:41
严格按照公司的制度办理,如果没有这方面的制度,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
事情发生的原因,后果如何?
该营销经理的业务素质,人格素养等等
公司其他员工的意见
老板的想法
作者: lj4912 时间: 2003-9-24 13:44
1.张明不能算工伤;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知,张明行为是不符合工伤的界定范围的。
2、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作者: gcwork 时间: 2003-9-24 16:09
标题: [人力‖职场精华]人力资源部经理张明应如何做?
1、于理,刑事责任当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于情,因公期间发生意外造成损失公司应付但其损失。
3、处理意见:人事部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由管理层依据具体情况权衡。
作者: suian 时间: 2003-10-6 02:11
别忘了,还有那么多员工在看着呢,呵呵,人事部的日子,难过咯。
1、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承担一切合理的损失及赔偿(不能让人讹钱)
或
1、不解除劳动合同
2、由个人承担一切经济赔偿
他,爱工作,可以选择后者,心疼银子,可以选择前者,呵呵,看员工在这个问题上,拨弈吧,呵呵......
作者: suian 时间: 2003-10-6 02:12
别忘了,还有那么多员工在看着呢,呵呵,人事部的日子,难过咯。
1、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承担一切合理的损失及赔偿(不能让人讹钱)
或
1、不解除劳动合同
2、由个人承担一切经济赔偿
他,爱工作,可以选择后者,心疼银子,可以选择前者,呵呵,看员工在这个问题上,拨弈吧,呵呵......
作者: lxl9210 时间: 2003-10-12 20:35
标题: 我同意他的分析
[fly]以下是引用luqzhh在2003-9-22 17:12:00的发言:
本人意见: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这个交通事故不是一般的交通事故。如果是一般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不会采用起诉的方式解决。一般来说采用私了的方式。也就是说,在这个过程中,这个经理由其他方面的过错。
2、如果真正存在有违法行为,那么这个问题就不一样啦,你出了交通事故,那么按照程序解决问题,如果你出了事故,采取不合适的态度,那么这就俄是他自己的责任。
3、如果仅仅因为车祸本身那么不应该解除合同。如果造成车祸的另有原因,如果发生车祸后他采取了不合法行为,那么,马上解决合同。
[/fly]做一名成功的职业经理人是我不变的梦想!
作者: lsl007 时间: 2003-10-23 00:24
以下是引用lj4912在2003-9-24 13:44:00的发言:
1.张明不能算工伤;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知,张明行为是不符合工伤的界定范围的。
2、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同意依法办理
作者: 无欲之水 时间: 2003-10-23 10:03
我认为解除合同是一定的,但未必要根据其违法犯罪来说事。
大可以协商解决,劝其主动辞职,公司给予一定补偿,这才是上策。
事情本身确实有很大的争议,公司可以避开这些,因为其要判刑一年,公司这一年要运营要发展啊,不可能继续保留其职位的。这样相信他会很痛快的辞职,但是非要因为其肇事本身来辞退他对公司很是不利,毕竟人家是因公而出事,纵有千班不是如果不出差也不会发生,哪怕被其他员工看在眼里也是别有滋味啊。所以公司应该从笼络人心缓解激烈矛盾的角度出发婉转的解除合同才好。
作者: lj4912 时间: 2003-10-24 12:04
个人认为:
1、该员工未必会主动辞职,除非满足了他提出的要求;
2、即便该员工愿主动辞职,对其如何补偿双方也难取得一致,除非公司作重大让步;
3、如按辞职办理,由该事件定性即变,那么如何对其他员工起到警示作用呢?
总的来说,15楼的观点,对公司来说是不利的。
作者: 1111xgrq 时间: 2003-10-24 21:04
我想问一个人开车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想超车(或高速开车,或在人行道与行人抢道)然后造成伤害事故,我想问公司到底何罪之有?他个人错误,公司也要承担责任?
有人假如在出差的时候拜访客户,最后和客户打起来了,结果伤了别人伤了自己,这算不算工伤? 你说你仔细点能不能避免车祸,忍一点能不能避免打假,这完全在自己,不在公司!
看看任何一个优秀的企业均都是对员工、股东、社会三方负责,不能因为对自己有利就可以侵害别人的利益,要学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让他学一个教训!
作者: 驿动的心 时间: 2003-10-24 21:31
以下是引用lj4912在2003-9-24 13:44:00的发言:
1.张明不能算工伤;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知,张明行为是不符合工伤的界定范围的。
2、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完全同意!
作者: 无欲之水 时间: 2003-10-28 09:47
我上次的观点确实有缺欠考虑的地方,但16楼所说的警示作用,我还有疑问。
1、王东对于整个事件虽然是承担主要责任,所有后果也可以由其承担,但事实上他并没有主观上做违反公司章程或规定的事情啊,国有国法司有司规,其他员工也好,社会上的其他人也好都已经能从其判刑得到警示了,那公司所谓的警示如何出师呢?怎么说王东也能算功臣吧?哪怕他的行为对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害,可以分析其是有心还是无心啊,他对公司是什么态度啊?公司毕竟不是执法机构啊。
2、很多企业都在喊人性化管理,那么到底什么是人性化呢?把王东想象成是自己的话你希望公司这样对你人性化吗?为什么要教条式管理呢?劳动法里是可以找到相应的理由或条款,先不说中国法律健全与否,光说说公司真正的管理过程中严格履行劳动法的实际情况吧,做人力资源的难道不知道吗?为什么伤害了公司的利益的时候就想起有这样的法律条款了呢?
3、王东作为销售经理,自己手下必有一班人马,公司对王东的处理是否会影响其带领的团队的向心力呢?
作者: lj4912 时间: 2003-10-28 11:45
从实际操作中来说,是否解除合同公司一般都会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无必要,公司不会任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既然此案中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则说明:
1、王东行为性质恶劣,造成影响较坏;
2、既然王东要服刑,而公司的销售工作不可能停止,公司也不可能为王东空留职位直待其出狱,也不可能为其继续开薪酬以及交保险等等;
3、王东并不是公司不可或缺的人;
至于王东,作为驾车人员,行车要遵守交通规则是最基本的道理,而王东视而不见,造成严重后果,被判刑是咎由自取。可想象,一个连国家的法律都视为无物的人对公司的规章又如何会遵守?而这件事对公司在社会上造成的极坏影响又是不可估量,既然公司要解除与王东的合同,很能在这方面说明问题。正所谓国有国法,司有司规,你违反了国法,要给你惩处,违反了司规,公司照样要给你处罚。
人性化管理,并不是无原则的管理。违反了国法、司规,一样要惩戒,这不是“没人性”,如果对这种行为姑息,才是真正地对其他员工“没人性”。“
至于向心力,或许会有轻微影响。但要知道员工是公司的员工,不是属于某一个人,这方面的担心倒不必,正如上面第3点所说。
至于所说“光说说公司真正的管理过程中严格履行劳动法的实际情况吧,做人力资源的难道不知道吗?”嘛,试问,在中国,有哪一家企业完全照劳动法办事的吗?请告诉我,我想好好看看,为何这企业到现在还没倒闭,呵呵,这也是中国国情吧,企业也要生存啊。。。。如真有此“雷锋企业”,的确让人佩服!!而就劳动法而论,本就是“千疮百孔”(这是一位省劳动厅处长给我们上课时所说的),你说公司违反了劳动法就违反了?呵呵,劳动仲裁的结果可不是这样喔,除非这公司的人力部经理确实太笨太笨,笨得不可救药。
哈哈~~说实话吧,我也不满得很,工作比谁都做得辛苦,就是比别的经理拿钱少;忙着给别人加薪,就是不好意思提给自已加,生怕一说就犯错误,让领导看白了;哈哈~~~我也不满得很!!每个人、每件事都有它让人不满的借口和理由,我们应该就事论事,而不能以别的理由为自己辩护,以别的事情来抵减自己应付的责任,不能以别的事来冲减事情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这是一个对自己的认识问题。
对就对,错就错,照章办事,就这么简单。
作者: 傅桂荣 时间: 2004-2-5 08:38
我个人认为在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刑事犯罪者是否给予自动解除劳动,还有这件事不能拖泥带水,要尽早处理,等王服狱完,可能他整个心态都改变了,那时可能会发生更多的事情.
作者: feilong200 时间: 2004-4-9 13:46
以下是引用lj4912在2003-9-24 13:44:00的发言:
1.张明不能算工伤;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知,张明行为是不符合工伤的界定范围的。
2、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看了大家的跟贴,基本同意按照公司及劳动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但是,各位兄弟,大家别忘了一个事实:
中国的企业管理,在现在的情况来看,还是讲求人情的,其实,国家的法律也是如此。
所以我觉得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要和他做充分的讨论,取得共识,
同时,作为公司的骨干,可以考虑予以适当的补贴(记住是补贴,而不是公司应该承担的!)
这样一年后,他可能还会成为公司的一个骨干员工。
就看作为HR经理,如何处理这件事了。
作者: sophiawy 时间: 2004-4-24 16:49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该员工不符合工伤情况,不能给于工伤保险。
因为该员工触犯了相关的法律而判刑了,可以根据违反公司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作者: leeiiii 时间: 2004-5-11 12:16
因该员工是在工作时发生的车祸,那么企业应负有一定经济责任
但他被判了刑,那么解除劳动合同是自然的事情
作者: wangdee 时间: 2004-5-13 20:55
同意9楼观点!!!
[em01]
作者: 开心诗诗 时间: 2004-6-7 18:08
首先要看销售经理的能力 如果她很适合公司的需要那么公司就要保留和她的合同, 至于工伤吗,咱们公司又不缺钱 也可以给别的员工树一个好的形象。
作者: TearEagle 时间: 2004-6-16 14:06
我比较倾向于解除合同,但是公司提供一定数额的经济援助(如果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中有较 大的贡献的话)
作者: 天涯海角 时间: 2004-6-18 19:43
[em01][em01][em01]
作者: entou 时间: 2004-6-18 22:58
以下是引用lj4912在2003-10-28 11:45:00的发言:
从实际操作中来说,是否解除合同公司一般都会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无必要,公司不会任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既然此案中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则说明:
1、王东行为性质恶劣,造成影响较坏;
2、既然王东要服刑,而公司的销售工作不可能停止,公司也不可能为王东空留职位直待其出狱,也不可能为其继续开薪酬以及交保险等等;
3、王东并不是公司不可或缺的人;
至于王东,作为驾车人员,行车要遵守交通规则是最基本的道理,而王东视而不见,造成严重后果,被判刑是咎由自取。可想象,一个连国家的法律都视为无物的人对公司的规章又如何会遵守?而这件事对公司在社会上造成的极坏影响又是不可估量,既然公司要解除与王东的合同,很能在这方面说明问题。正所谓国有国法,司有司规,你违反了国法,要给你惩处,违反了司规,公司照样要给你处罚。
人性化管理,并不是无原则的管理。违反了国法、司规,一样要惩戒,这不是“没人性”,如果对这种行为姑息,才是真正地对其他员工“没人性”。“
至于向心力,或许会有轻微影响。但要知道员工是公司的员工,不是属于某一个人,这方面的担心倒不必,正如上面第3点所说。
至于所说“光说说公司真正的管理过程中严格履行劳动法的实际情况吧,做人力资源的难道不知道吗?”嘛,试问,在中国,有哪一家企业完全照劳动法办事的吗?请告诉我,我想好好看看,为何这企业到现在还没倒闭,呵呵,这也是中国国情吧,企业也要生存啊。。。。如真有此“雷锋企业”,的确让人佩服!!而就劳动法而论,本就是“千疮百孔”(这是一位省劳动厅处长给我们上课时所说的),你说公司违反了劳动法就违反了?呵呵,劳动仲裁的结果可不是这样喔,除非这公司的人力部经理确实太笨太笨,笨得不可救药。
哈哈~~说实话吧,我也不满得很,工作比谁都做得辛苦,就是比别的经理拿钱少;忙着给别人加薪,就是不好意思提给自已加,生怕一说就犯错误,让领导看白了;哈哈~~~我也不满得很!!每个人、每件事都有它让人不满的借口和理由,我们应该就事论事,而不能以别的理由为自己辩护,以别的事情来抵减自己应付的责任,不能以别的事来冲减事情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这是一个对自己的认识问题。
对就对,错就错,照章办事,就这么简单。
这位仁兄观点鲜明,但不要忘记一点,没有一个人是主观故意要去触犯法律,多数都是无意或因为不注意所造成(马加爵之流不在此列),试问您如果是驾驶员,您愿意去开车把人撞倒吗?就如您所说,中国国情,中国国情讲究的是情,理,法,还是情字当先嘛,难道真要在一个犯错误的时候,一棒子把他打翻,再踏上一只脚,让其永远也不得翻身?此事如发生在您自己身上呢?
作者: 口合口合 时间: 2004-6-20 15:02
路过,我来学习的,别仍鸡蛋啊
作者: robin_lb 时间: 2004-6-22 11:33
标题: 解除合同,申请认定工伤
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受到刑事处罚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必付补偿金,这是有明文规定的。
由于他是在出差中驾车出事负伤,可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按照要求提供各项资料,由工伤认定机构去判定,企业只是按要求提供资料即可。如果被认定为工伤,按照工伤的规定执行即可。
作者: 天涯孤星 时间: 2004-6-29 17:35
赞成依法处理.
但有一点,销售经理最好不要自己开车,现在的销售需要很多公关活动,没有必要为省一个司机的工资造成公司更大的损失.
作者: Fuo456789 时间: 2004-6-29 19:40
我认为可以在样做 ,首先我调查他是不是有意的,还是有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如果是不可控制的因素所造成的,公司可以给予在样的决定;停薪保职。交通警察认为王负有主要责任,如果属实,则劝其迟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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