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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如何给予补偿金 [打印本页]

作者: hyctop    时间: 2008-9-7 16:54
标题: [原创]如何给予补偿金
有个员工是06年11月入职到公司,签的一年合同期,但试用期是3个月。07年11月,公司再次和该员工签定了一份一年期合同,合同到期日为08年11月。现在公司想和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想分别了解根据法律法规,合同到期和辞退所应该给该员工的补偿金是多少。
1、如果等08年11月合同到期后与该员工不再续约,应该给予该员工多少个月的补偿金?
2、如果不等合同到期就和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应该给予该员工多少个月的补偿金和赔偿金(分两种情况)?
     a、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
     b、立即解除。
3、如果该员工提出,要求赔偿第一年(06年11月——07年11月)合同期内已违反劳动法执行的两个月试用期工资,是应该补给该员工两个月试用期与正式工资的差额呢?还是应该按照已经执行的违规试用期间的工资补偿?

作者: 永远的皮皮    时间: 2008-9-7 21:56

不是做这块的,但很关注。

不少上海企业在劳动法规执行上懵懵懂懂的,员工也懵懵懂懂地处于弱者地位。


作者: liuye2009    时间: 2008-9-7 22:20

简单回答如下,同样欢迎其他高手指点

关于问题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经济补偿,所以只有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也应包括基本工资、补贴、奖金等,为各种工资的总和。

关于问题二:

1两个月补偿     

2三个月补偿

确定问题一和二的依据是: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的,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线,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旧法规定计算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分别计算,再合并相加。

关于问题三:最好是协商解决,要不麻烦很大

问题四:是否有失业保险?如果有应该享受

总结:

解除劳动合同的,2008年1月1日前后合并计算
终止劳动合同的,只补偿2008年1月1日后的,所以要分段计算。
举个例子:如果劳动合同最早签订于2000年,本次将于2010年到期。单位在没到期是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要从2000算起,如果单位到期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从2008年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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