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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考察期,培训期,试用期和合同期的先后关系?谢啦 [打印本页]

作者: bingfeiyu    时间: 2008-8-13 15:22
标题: 考察期,培训期,试用期和合同期的先后关系?谢啦

培训期是否可以在试用期和合同期之前,就是说培训期时和员工不形成正式的劳动关系。
可不可以只签订培训合同?
能不能让让员工在培训期满合格了之后,再进入试用期,再签订试用期合同,等试用期满合格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这样在培训期的时候公司可以给员工支付较低的生活费用,这个法律上没有规定吧?
这样是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员工干上几个个月发现工作困难就随便辞职,公司还得支付其开支费用,带来巨大损失~而且一旦签定了培训合同,如违约的话还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这样违反法律么?

但是还是感觉这样会造成培训期显得冗长。员工如果培训期完就跑路,还是没有效办法制止啊,同志们有什么好的办法和建议,分享一下喽!谢啦!
可以留言,也可以发邮箱:bingfeiyu@yeah.net
多谢啦!


作者: bingfeiyu    时间: 2008-8-14 09:14

大家快给点意见啊?急~谢啦!


作者: magpiess    时间: 2008-8-15 14:18

好像没太明白你想问什么? 要用人首先要确定的是劳动关系,因此需要先签劳动合同,也就是你说的合同期。在合同期内可以根据合同时间长短(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定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劳方和资方可以根据试用期表现情况决定是否转正。在正式劳动合同期间内,如资方发现劳方需要提高相应技能,可安排劳方进行培训,双方可根据培训情况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双方择权。

至于你提到的“考察期”似乎不太明确。如果在工作期间劳方出现重大违法事情,可依此设定考察期,但好像只有在国企出现。现在企业中用的不多了。

用人是有风险的,是双方的事情。不可能先干活不确定劳动关系,等你资方觉得满意了再签合同,这是违法的。


作者: ln_stream    时间: 2008-8-15 17:13

同意楼上的观点。

你说的应该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可现实中,企业不可能在一开始就安排培训,培训什么呢?这难免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成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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