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贾是一个有三年信息化管理经验的CIO,照理来说已经没有什么问题可以难住他了。可是,现在也有一个非常头疼的问题困饶着他。原来,不久之前,他的一个得力助手,分管企业服务器、操作系统方面的一位员工向他提出了离职申请书。俗话说,天要下雨,娘要嫁人。员工想走,留也留不住。员工可以拍拍屁股走人,但是,留给老贾却是一大堆问题。
三是在新老员工的交接过程中,有些问题可能没有交代清楚,甚至被遗漏。如原来的员工离职一个月后,员工向我们抱怨,说他一个需求都快提了两个月了,怎么现在还没解决?而接手的人却被问的摸不到头脑,到底是什么需求呢?
所以,在离职交接的时候,出于种种方面的原因,有些是故意的,有些也确实被忘记了,很多问题可能都没有交代清楚。遇到类似的情况,我们CIO 又该怎么预防呢?等等,等等。
针对自己的得力助手离职所产生的这么多后遗症,作为企业的信息化管理的掌舵者,该采取一些什么措施呢?老贾为了预防以后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向多位志同道合的CIO同行们,想出了如下的解决方案。
方案一:要求关键员工离职,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
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若在合同中没有注明原工离职时的交接日期的话,一般这个过度时期是一个月。也就是说,员工离职的话,只需要在一个月前提出离职申请。如此的话,即使合同时间没有到的话,其也不用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为此,老贾现在跟人事部门商量,取得了如下的共识。
一是合同到期前三个月,人事就会开始征询IT部门员工是否有续签合同的意向。企业普通员工一般都是一个月才会跟他们商量续签合同的事情。出于IT管理人员的特殊性,人事修改了相关的人事管理制度,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就开始跟IT人员商量续签合同的相关事宜。
二是在员工合同及员工管理手册中,都规定,IT部门人员员工离职时,必须要提前三个月申请,否则的话,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老贾从人事经理那边得知,虽然国家规定,默认情况下员工离职需要一个月的交接日期。但是,企业可以通过合同等形式,重新规定这个交接日期。老贾根据自己部门的特点,把这个日期规定为了三个月。
通过以上这两个方式,老贾为自己多争取了两个月的交接时间。如此的话,即使自己有得力助手离职了,那么作为CIO,也可以在这段时间内,找到一个合格的接手人,而不用为员工的离职而愁眉苦恼了。
方案二:做好日常项目的文档管理。
老贾自从这次事件之后,就长了个心眼。以后在这些企业信息化
如有用户反映,在往文件服务器上存储大型文件时,速度比较慢,像乌龟爬一样,而且,还会影响终端系统的运行速度。针对这个问题,文件服务器管理员通过几天的努力,找到了一个解决方式。针对这个解决方法,文件服务器管理员不能自己藏着。问题解决以后,该管理员必须把相关的解决方法、测试过程、注意事项等都一一的写清楚,整理成知识文档。因为这个不仅是项目管理员自己的知识,更是企业的财富。作为项目管理员,有义务把这些内容共享出来。只是平时我们可能不要求,所以,员工才会忽视这方面的工作。
再如,企业开始上SOA项目。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实施顾问会对企业员工进行大量的培训
老贾现在是通过种种可以利用的手段,管理好这些项目文档,这些比教科书还尊贵的资料。有了这些资料,当员工离职后,老贾就会轻松许多,不用再为接班人的问题而一筹莫展了,也不会被员工责问的哑口无言了。
方案三:重点项目自己抓。
俗话说,靠人不如靠己。对于一些企业的重点项目,CIO还须自己抓,至少自己要全程的参与。其实,企业信息化管理方面,有很多工作。如常规的企业网络管理,网络安全
但是,诸如ERP 项目、文件服务器项目、CRM
所以,老贾认为,这些项目应该自己亲手抓,至少自己要全程参与进去。自己可以把其他的工作,如系统二次开发、网络安全管理等工作暂时放一放,或者委托给另外的人负责。让自己能够抽出身来,负责这些价值更高的重点项目。自己抓好这些重点项目,也可以把员工离职后对于这些重点项目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员工跳槽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由于员工离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因为随着员工的离职,企业失去的往往不是一个人而已,重要的是失去了其在在职期间所产生的一些经验。若企业不能把这些经验留住,令其由员工的离职而消逝的话,那么企业一直只能原地踏步走。所以作为CIO,必须想方设法的把这些经验保留住,不让其随着原工的离职而消逝。作为企业信息化的掌舵人,我们要保证员工走了,但经验留下了。
类似的问题真是避之不及
重要岗位人员离职,除了至少三个月的交接期,日常的经验型文件管理,重点项目直接参与之外,平时最好能够未雨绸缪,让每个岗位至少保持有二个人可以互相备份~
多备点储备干部有好处啊。
储备干部成本好高呀,最好是用管理制度来约束,技术文档、软硬件配置情况、月及季度审核记录等等,只要保存好这些东东,无论谁都可以随时解聘,因为上述东东对于同行业的人士来说,已经足够了。
欢迎光临 栖息谷-管理人的网上家园 (http://bbs.21manager.com.cn/)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