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是正式发票,但填写内容不齐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包括:内容必须具备,日期、填制单位、经办人员、接受单位、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必须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等等。在审计中我们发现,部分取得的发票中数量和单价栏均为空白,经济业务内容太笼统,如只填写“办公用品、副食”等,没有具体的商品名称,再有就是购买实物的发票,尤其是大额发票后没有明细清单,也未有验收证明及收款证明。
二、发票是正式发票,但填写的商品名称却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符。《发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的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在审计中我们却发现,个别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在取得发票时,却变更了品名或金额。例如,我们在某单位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个别大额的汽油支出票据和修车费票据的经办人是会计人员,这一现象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在审计人员的再三追问下,单位会计承认,此发票实际支出内容为招待费及慰问品支出。
上述问题的发生,纠其原因一是某些部门为避免招待费超支,将招待费支出变更为办公用品、汽油等看似合理的支出;二是个别部门为解决争取资金中的一些不合理开支,将其变更后记账;三是个别人为解决部分个人支出而变更了支出内容,四是个别发票开具单位为了争取业务,满足了付款单位的一定目的,开具了不真实的发票。总之一个目的,就是将某些不合理甚至违法的支出,通过各种方式变更成为看似合理、合法的支出,对此问题如不彻底查处,一是助长了社会上的公款吃喝、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二是浪费了国家资金,使有限的资金不能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从发票源头入手,控制发票的开具。审计部门尤其是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开具发票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责令其严格按照规定填开发票,卡住开具发票这一关键环节。
二是从发票使用入手,控制发票的报账。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求各单位严格财务报销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坚决予以退回,断绝某些人想利用发票进行非法目的的想法。
楼主说的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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