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仆-父母官-代理人
刘文瑞
政府官员往往以“公仆”自比,公众也往往用“公仆”来批评他们。然而,很少有人想过,这个词在管理上存在什么不足。“父母官”则是另一种对官员的称呼,尤其是在封建王朝,“为民父母”几乎是官员的最高境界。然而,随着时代转换,这种充满了封建气息的称呼,已经显得落伍过时,革命者犹恐避之不及,很少有人认为这个词还有合理性。而“代理人”一词,随着西方式的公司治理结构进入中国,也逐渐传播开来,但老百姓基本不会把它同官员联系起来。考察这三个词的内涵,对于摆正管理者的地位不无意义。
北洋政府时期军阀孙传芳,职务是东南五省联军总司令,他关于“公仆”有一段绝妙的解释。其实细究起来,北洋军阀不见得都坏到骨子里,如吴佩孚的民族气节和儒雅风度就很被人们称道,孙传芳的治理江浙也不无可取之处。孙在任上曾经重用著名学者丁文江,力图把东南治理成民国的模范区。据说,当他看到报纸提倡“公仆”时,曾经说过这样一段名言:那些争当公仆的其实都是骗子,他要当,就当老百姓的父母,而不当公仆,因为仆人没有一个好东西,不是偷盗主人的钱财,就是拐骗主人的小老婆,天下当父母的没有不爱自己孩子的,只有爱民如子,才是好官。
粗粗一听,这话还确实有道理。尤其在中国,孙传芳说的话接近实情。但是,这个道理在什么地方存在,为什么会有这种实情,值得思考。
在文化研究中,人们多数都认同这样一个观点—中国社会的基本规范是伦理性的,而西方社会的基本规范是契约性的。如果从伦理与契约的区分来剖析孙传芳的观点,疑问就迎刃而解—父母是伦理型角色,而仆人是契约型角色。在伦理社会中,父母是最负责任的社会角色,仆人则不然,缺乏有效的契约制度和行为规范,私仆肯定是像孙传芳所说的那样办事,更何谈公仆!但如果是在契约社会,父母同子女的关系恰恰最缺少契约成分,只有仆人才会遵守契约的控制,也能够被契约所控制。要求契约社会的公共官员“为民父母”,无疑是对契约精神的践踏;而要求伦理社会的公共官员当“公仆”,无疑会导致对伦理责任的规避。古人有一句话叫“理一分殊”,道理是一个,但表现恰恰不同。
有不少人问:学历史有什么用处?中国社会走上伦理型社会的发展道路而没有走上契约型社会的发展道路,恰恰同历史的“遗传基因”有关。从国家诞生起,中国社会就建立在血缘关系的社会基础上,所以,夏商周三代属于“部族国家”。由此,决定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结构。西方社会国家诞生时,以摧毁了氏族血缘制度为前提,所以他们出现了另一种社会发展的基本结构。掌握一定的历史知识,能够使我们把有关问题看得更透更深。
只有伦理社会转变为契约社会,“父母官”才会转变为“公仆”。没有这种社会转型,仅仅名称的变化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反而会使老百姓产生受骗感。而“父母官”和“子女”、“公仆”和“主人”,又都存在身份上的不平等。所以,只有等级社会转变为平等社会,“父母官”或“公仆”,才会转变为“代理人”。委托代理关系是典型的契约关系,它同主仆关系的区别在于二者是否平等。
“父母官”、“公仆”和“代理人”的区分,不仅对公共组织有意义,对企业同样有意义。企业家,你的角色属于哪一种?什么角色才能收到好的管理效果,不在于采用什么称呼,而在于你的角色同你所管辖的组织结构能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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