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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家书提醒,小心《劳动合同法》 [打印本页]

作者: 金宏伟    时间: 2007-12-14 10:15
标题: 家书提醒,小心《劳动合同法》

据说,搞人力资源的人最近被新法搞得焦头烂额。

另外,张无常写了一篇文章,也被人评论为不懂法律。(文章见链接)

http://www.21manager.com/dispbbs.asp?n=147,155584,0,0,0,0,0,0

不过,就我所知道的,其实《劳动合同法》在伤害劳工方面的作用更大。(我老师就是参与立法的人,他对这部法的评价很差)这事可能涉及政治,我也不好多说。建议各位人力资源的兄弟姐妹,可以找北京劳动法方面的律师了解了解这些事。

我之所以,说要找北京律师,是因为北京律师认识立法人士的可能性更大。

 

该贴来自群组:《家书》交流


作者: jwzwlh    时间: 2007-12-14 10:33

恩呀,按金老师的说法,那我要好好琢磨一下了!


作者: liuyl666    时间: 2007-12-14 11:55

 《劳动合同法》无论是对用人单位还是HR从业者都将是一个挑战。

到目前已经都有所感触!


作者: demotool    时间: 2007-12-14 14:24
原来如此。谢谢提醒!
作者: FATPIGBOY    时间: 2007-12-14 18:51

深有同感


作者: zzgg    时间: 2007-12-14 20:08
谢谢提醒,新《劳动合同法》好象有不少问题.[em03]
作者: seeyou    时间: 2007-12-15 09:34

有什么问题,可否明示!

对于我们这样的一般人士,对劳动法的研究很少啊!特别是对那些普通工人,他们又怎样理解与运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作者: fengerchai    时间: 2007-12-15 10:37

能否解读一下

或者提个醒


作者: sunmingqiu    时间: 2007-12-16 23:29

不顶不行了.


作者: 金宏伟    时间: 2007-12-17 10:20

简单地说,对于普通员工所能够享有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并不比原来的《劳动法》多。之所以出现伤害劳动者的现象,是因为没有人去认真执行。法谚有句话“无救济,无权利”。只要你没有维权的途径,那么法律规定的再好,也只是纸面上的权利,不会成为现实的普通人权利的守护神。

另外,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比较灵活机动的劳资合作形式,如兼职、接私活、劳务…

而新法将这些全部框死,并不会给我们带来多少便利,只是方便了征收个人所得


作者: 梦想    时间: 2007-12-17 11:25

讲完了,法立得再好,没有执行也是白搭....

法,在太多的地方都没有执行下去,我们这里就是这样的,真感觉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em06][em06][em06][em06][em06]
作者: allen6003    时间: 2007-12-18 08:58

有法可依了,有法必依吗??

执法必严吗??


作者: mls2009    时间: 2007-12-18 09:37

这些天也仔细看了新劳动法 ,确实觉得对劳动者个人的权益没有什么改动,甚至在此之前外资企业做的比这个规定还要好.

新法的规定更多的是限制了劳动者个人的一些东西,并出台了一定的惩罚措施,大家小心了.


作者: 金宏伟    时间: 2007-12-20 09:43
QUOTE:
.

新法的规定更多的是限制了劳动者个人的一些东西,并出台了一定的惩罚措施,大家小心了.

太同意了


作者: 3969    时间: 2008-1-3 14:12
QUOTE:
以下是引用金宏伟在2007-12-17 10:20:57的发言:

简单地说,对于普通员工所能够享有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并不比原来的《劳动法》多。之所以出现伤害劳动者的现象,是因为没有人去认真执行。法谚有句话“无救济,无权利”。只要你没有维权的途径,那么法律规定的再好,也只是纸面上的权利,不会成为现实的普通人权利的守护神。

另外,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比较灵活机动的劳资合作形式,如兼职、接私活、劳务…

而新法将这些全部框死,并不会给我们带来多少便利,只是方便了征收个人所得

那确实!严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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