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合同法的几个疑问,望高人指点:(希望得到比较权威的回答),谢谢大家!
1、劳动合同发有关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的规定,看过很多的相关的解释或者释义,还是没有说明白,2008年1月1日后签的合同算第一次还是算第二次?
2、如果与员工暂时的中断劳动合同,中断的这段时间社保、医疗如何缴纳,工资如何发放?
3、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金是否也分段计算?就是说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竞业禁止协议还在有效期限内,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1、劳动合同发有关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的规定,看过很多的相关的解释或者释义,还是没有说明白,2008年1月1日后签的合同算第一次还是算第二次?
08年后签的算第一次.
2、如果与员工暂时的中断劳动合同,中断的这段时间社保、医疗如何缴纳,工资如何发放?
这种多是协商的吧,要看中断的理由是什么.
3、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金是否也分段计算?就是说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竞业禁止协议还在有效期限内,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按原来的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计算.
从08年起即本法规正式生效后开始计算签订的次数
谢谢各位的指教。十分感谢!
想问一下,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新劳动法实行之后,如果辞职还用交违约金吗?
对于第一个问题,如果2008年1月1日后签算第一次。那么之前签的合同难道不算了吗?如果不算可是从第二个月开始给员工支付双倍工资呀。
我觉得对于老员工,不管你是之前还是之后,从2008年1月1日起就算签了一次合同。
法不溯及既往,按此原则,现时法律框架内认可的劳动合同内容新法出台后依然有效。对于老员工仍然以08年后签定的劳动合同为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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