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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的讨论 [打印本页]

作者: plance    时间: 2007-7-12 22:15
标题: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的讨论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意思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方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也要补偿劳动者对么?怎么这么奇怪啊,契约关系结束了还要额外补偿。大家有何见解?还有,新的劳动合同法公布在哪个官方网站上?


作者: justine    时间: 2007-7-12 23:07
劳动法律网上有新的劳动法全文,请看链接文章: http://www.laodong66.com/ldfg/gjfg/225755861.html
作者: man    时间: 2007-7-13 09:55
这条个人也觉得确实有些过份,降低就业率建立和谐社会的重任全落在企业身上了,可是企业和效益谁来保证?解决民众的问题应是国家从根本上来解决,而不是通过立法来转移政府不作为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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