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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男女同工不同酬怎么办? [打印本页]

作者: 梦令同    时间: 2007-7-10 13:19
标题: 男女同工不同酬怎么办?

吴某和王某俩人是某市职业中专同学,共同学习建筑专业,毕业后两人同时分配到某建筑公司做施工助理工作。一年后,吴某偶然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王某,于是找公司负责人询问,该公司负责人讲:吴某作为女性,在建筑行业中由于生理等方面的原因恐有工作不济现象,而王某作为男同志,应该受公司重用,因此多发工资给他。吴某要求为其增加工资,享受与王某同等待遇,被拒绝。吴某该怎么办?

    吴某应向该建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补偿其损失,从而维护其获得劳动报酬权和男女平等权。

    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第23条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财产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因此,吴某在其获得劳动报酬权被侵害时应当首先与单位协商,达不到协议时向建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向该建筑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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