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底,白某来到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先在车间劳动,后来到该企业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担任出纳,一直在该企业中不间断的工作,但是从来没有和该企业或其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2001年3月,该企业经营困难,决定裁减人员.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先清退临时人员,白某也属于清退之列.在清退时,企业给了白某一次性经济补偿2000远.白某认为自己在企业工作了20年,现在让其汇价且只给2000远的补偿,自己在年老时,将无生活保障,于是到有关部门咨询,想知道自己是否应该被清退.清退后自己的养老保险该如何办理?
问题:
1.白某的用工身份是否为临时工,用人单位接触与白某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白某的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如何解决?
白某与其所服务的单位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为同一家企业连续服务满10年后,如果劳动者本人提出要求可与用人单位鉴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白某的应有权益没有受到保护。
白某可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从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时起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连续缴费满15年,且达到退休年龄,可享受退休基本养老金待遇。建立个人帐户前个人视同缴费年限部分怎么处理,要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
谢谢二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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