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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 [打印本页]

作者: 阁阁    时间: 2007-4-24 14:29
标题: [原创]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

各位:

公司假期政策中婚假规定

1.正常婚假3天

2.晚婚7天

产假规定:

1.产假前15天可以休假

2.产假90天(己含产前15天)

3.难产加15天

4.多胞胎每多一个加15天

请问各位同仁,以上是否违反了劳动法?据我了解,目前正常结婚为3天,晚婚应为10天,一共是13天。另产假应为3个月(含产前15天)、难产加35天,晚育加35天,多胞胎再加15天一个。能否有人给予解答,若公司这样操作是否违规?


作者: rockking    时间: 2007-4-24 14:37

标题党,鉴定完毕!下次发求助贴请选择求助类别,另附上详细标题……

关于婚假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关于产假的规定

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至于男职工,其妻休产假时,他是否也有权休假照顾妻子,国家目前尚未作出规定。因此,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自主确定男职工是否休产假,以及时间长短与待遇。


作者: 林妹妹    时间: 2007-4-24 15:43

偶们公司不按劳动法来规定,按公司内部制度执行。

在中国,重视劳动法的企业少之又少,会用劳动法来保护自己的工人也不多。

唉!


作者: 阁阁    时间: 2007-4-24 16:11
谢谢2楼的啊,现在很多民营企业虽不违反劳动法但是却会规避劳动法,钻空子。我们公司的男员工还没陪护假呢,可怜当老婆的了!
作者: rockking    时间: 2007-4-24 16:27
毕竟职场还是买方市场,员工自我保护和权利意识有待提高
作者: 蔡根    时间: 2007-4-24 16:32
Rockking很棒,应该是HR专业人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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