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派迪·罗伊·贝茨(Paddy Roy Bates)在1967年占领怒涛塔时,怒涛塔位于国际公海水域范围内,并不属于英国或任何其他第三国的管辖范围内。在这个基础上,西兰拥有“法理上的”合法性。 英国政府与另一第三国政府——即德国政府——的交涉过程中,双方已经“在事实上”承认了西兰。在这个基础上,西兰拥有“事实上的”合法性。 《蒙得维的亚关于国家权利与责任公约》(the 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详细规定了在国际法中,一个“国家”是否合法的一系列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有确定的领土、有常住的人口、有一个政府以及与其它的主权国家有外交关系。以上四条标准是建立一个主权国家的必要条件。虽然以上的四个条件都没有固定的解释标准,但是,这些标准自身的一般特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作为西兰之所以合法的理由之一。
在国家的构成学说中,“对存在的承认”(recognition of existence)与“外交承认”(diplomatic recognition)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举例来说,尽管英国政府在外交上不承认利比亚,但是国际社会对利比亚的承认确是公认没有疑义的。而英国政府也会在必要的时候要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在该国的侨民,同时它也不承认任何其他国家对利比亚的领土拥有主权。
根据1982年签署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由于没有任何过渡法承认由某个邻近国家建造的建筑物,其国际法意义上的存在地位并不被承认。这也就是说,一个人工岛屿既不能在建造完后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存在,也不能成为一个国家的领土,或者是作为计算某国的专属经济区或领海的延伸基点。不过,由于怒涛塔不是一个人工岛,而是一艘沉船,所以这些条款并不能适用,因此作为物主的英国政府(因为英国政府是其建造者,且拥有怒涛塔下大陆架的主权)有必要将它拆除。
自从西兰建国时起,罗伊·贝茨和琼·贝茨的头衔就变成了“西兰王室罗伊亲王殿下及琼王妃殿下”。罗伊·贝茨自封为“君主”,而琼也被罗伊封为“共治者”("in joint rule")。而他们的儿子迈克尔·贝茨(即“迈克尔王子殿下”)自1999年以来就成为了公国的摄政王。因此,他事实上已成为了西兰的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而在2004年10月25日,桑德兰大学(University of Sunderland)举办的一个私人袖珍国家研讨会上,代表西兰出席的则是迈克尔·贝茨之子詹姆斯,即“詹姆斯王子殿下”。
现在西兰公国政府办公署的下属部门有:外务局(the Bureau of External Affairs)、内务局(the Bureau of Internal Affairs)以及邮政电信和科学技术局(the Bureau of Posts Telecomms and Technology)。显而易见,西兰政府的大多数机关要不是没有任何活动,处于停止办公状态,就是在西兰本国的领土外进行办公。自西兰公国建国之日起,罗伊·贝茨就把“国家的发展”全权委托给了西兰国家公司(Sealand State Corporation),不过其现在的状态和经营活动(如果有的话),已经是不得而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