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公司为了特殊目的,成立了家内资企业-A公司,并通过A公司收购原先B公司的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请教:
对于A、B公司的帐务应该如何处理,并请教上诉2家公司会涉及到那些税负?
不胜感谢!
你的问题说的很不全面也不具体.基本上收购的财务问题考虑思路应该有几个方面,:
原公司实体是否变更,公司股东如何变更,是以收购公司资产方式还是以转让股权方式,原公司债务由谁清偿,原公司固定资产是否牵涉重新估值,收购是否溢价等.如果个人转让股权,要牵涉到个人所得税,这点要注意.不想涉及的话应该以收购企业资产来进行.
我个人实际操作过的收购案例不多,我看就不要班门弄斧了,家园几个斑竹对收购应该更加了解一些.
谢谢钱小乐的答复。
我们是通过资产收购的方式来实施,新公司承担原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而且公司的资产也经过了评估,评估是为了收购有个公允价值。收购结束后,老公司清算注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的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固定资产和无形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固定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固定资产和无形固定资产投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固定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五、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固定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非常感谢钱小乐的答复,以后有问题请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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