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招标的调查和建议
一、
项目法人与总承包是不同范畴的两种概念,项目法人制是我国项目建设方面,从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法律角度的项目责任主体。总承包属施工范畴,它随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
(1)国家相关“项目法人”的法律法规情况
所谓“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个专用名词,是工程建设项目法定责任人的简称,它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立或认定,对建设工程项目负有法定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广义的项目法人,包括经过一定合法程度产生的项目法人和自然存在而对工程项目建设承担法定责任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制要求项目法人按规定承担七个方面工作责任:项目策划与前期准备、资金筹措、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竣工运行或验收、债务偿还、资产管理、资产的保值增值。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依据法人性质和职能的不同,法人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之分,我国“项目法人”的形式有 “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两种。从理论上说,如果这些法人投资工程项目建设,都有可能成为“建设单位”即“”。但建筑行业涉及公众安全,并不是任何具有投资能力的法人都能承担起“项目法人”职责的。从“项目法人”概念狭义理解,政府公益项目的“项目法人”,经过一定合法程序包括通过行政指定、委托或招标竞争,并履行法定手续后,便可以确立“项目法人”的法定地位。
项目法人的确立和组建形式,是由项目特性决定的。项目发起人性质和需要、项目的特点、融资方式等都会影响项目法人的确立和组建形式。对于政府公益性项目多以行政指定、委托为主,如南京城建集团、地铁公司、河西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等针对具体项目就是项目法人。当然,这些项目法人也会就项目的具体情况,如资金、后期营运等进行招标,组建项目公司,并采用ppp、bot、bt等模式进行项目运作,如08年奥运场馆、南京过江隧道等。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项目法人制的执行都处于初期阶段,社会对项目法人制的认识都有一定的欠缺。如认为项目法人仅能通过招标确定;项目法人仅是项目公司;项目法人的确定就是采用bt、bot模式的招标活动等。我国未制定全面的项目法人制的法律法规,现仅有《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不适用于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也仅对于公益性政府投资工程提出了原则意见。其它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都未对项目法人确定提出明确规定。
(2)国家相关工程总承包的法律法规情况
根据国家相关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管理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EPC)是指按照合同约定雇主委托承包商,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的项目,也可按国际惯例称为交钥匙工程。工程总承包的基本内容是:进行初步设计(需要时)、详细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安装、开车指导等,通过招投标,实行固定价总承包。主要业务为工程承包性质;主要承担工程承包,也承担项目管理服务;与业主的契约是工程承包合同;代表承包方履行职责;业务范围是侧重项目实施阶段,工作内容是执行承包合同和组织实施。工程总承包企业有完善的设计功能,一般人数和规模较大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应遵循的有关工作步骤。施工准备阶段分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委托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施工合同签订;施工阶段分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施工;竣工阶段分为竣工验收及期内保修。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示项目前期工作结束,施工准备阶段开始;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表示施工准备阶段结束,施工阶段开始;竣工验收表示施工阶段结束,竣工阶段开始;保修期限届满,全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结束。
由上可见“项目法人”与“工程总承包”有本质不同。“项目法人”是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实施和管理,“工程总承包”侧重项目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
我有一个问题请教:项目法人在项目的报建、实施过程中都是按正确的程序操作的,但最后工程质量出现了问题,请问:项目法人承担责任吗?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法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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