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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与企业续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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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0 10:59: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与我们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03.7-2006.7),因为合同已到期近三个月,公司没有找我续订合同也没有说不续签合同。最近公司要裁人,我很想知道如果我这次被裁员了,公司是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司是否应给我一定的补偿,给多少?

请各位家人多多指教。谢谢!

沙发
发表于 2006-10-20 11:35:09 | 只看该作者

如果不想用你了,只需降低标准和你签合约!你不同意就只能自动离职,没有补偿.所以你现在要做事让企业认可你的价值,或者赶紧找适合你的地方,而不是放在如何索赔.你做好了,该拿到企业不敢克扣你的.

板凳
发表于 2007-12-5 19:42:14 | 只看该作者
根据我过<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你的情况,你的公司并没有违法,如果你公司裁了你的话,你可以要求你公司经济补偿按,根据我过<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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