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24日,国务院召开“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在会上指出,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⒄晒阂约白试纯⒑途攘煊虻纳桃祷呗感形?
且不争论事情的错与对,“超市的入场费”已成为“商业贿赂”的雷区,今年,商业贿赂将成为反腐的重中之重,国美早已改变了手法。
我们旨在做生意,不想有太多的麻烦,特别是和政府部门,能避免的麻烦就避免,
看到“苏宁电器入围商业十大贿赂案”的消息,有业内人士第一反应便是:“这回当了‘出头的椽子’”!
虽是笑言,但其中透露出来的尴尬与无奈让人难以轻松,而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和能力也值得商榷。
■ 事件回放
5月12日,一条 “苏宁电器入围商业十大贿赂案”的消息引发了业界关注,该消息称:“4月14日,浙江省工商局对外公布了‘商业贿赂十大案例’。被苏宁电器掩盖已久的贿赂事件,陡然浮出水面。”
报道称,2002年1月至2003年6月,杭州雅各电子有限公司和厦门厦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销售期间分别向苏宁公司支付了138109元、79600元共计217709元的“赞助费”、“返利费”、“促销费”和“场地费”。杭州市工商局由此判定,苏宁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的事实,做出了没收苏宁扣除29194.82元的税收后188514.18元的“违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此,苏宁总裁孙为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被杭州工商部门处以罚款已是两三年前的事情,但苏宁一直在上诉,“我是当事人,不好对此事评论,但如果苏宁对此事没有异议,就不会提起上诉,包括现在正向浙江省有关部门和国家商务部写报告,向高院及人大立法机构申诉。”孙为民明确表示,第一,苏宁和任何一家厂家的合作都有规范的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行事;第二,苏宁所有收入都入账并上缴税收。
“虽然一审、二审我们败诉,但我不理解的是,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是互相矛盾的,一审判定是商业贿赂,二审结果是商业贿赂罪名不成立,但说我们是‘其他营业收入’入账的,入账科目不对,所以维持原判。”他说。
而据记者了解,大部分零售企业在将进场费等收入入公司账目时,都以“其他营业收入”或“生意发展基金”为名,也有企业干脆将此项收入归为全年收入之中,不再单列。
其实,早在2002年,温州工商部门就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将当地4家超市在2001年1月到2002年8月期间向60多家供应商收取的235万元费用视为“商业贿赂”并做出处罚。但这种处罚均招来一片争议。
因此,究竟什么行为才能称为“商业贿赂”? “进场费”究竟算不算“商业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