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站原文,百度HR总监对当事人进行了责问。http://tech.sina.com.cn/i/2006-07-17/23441041685.shtml
鲁总监真是HR老手,避重就轻,怪不得当年血洗联想做得那么驾轻就熟。
回应一下鲁总监:
百度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鲁灵敏表示,任何单位用人,都会重在在合适的岗位上用合适的人,百度从未从期权角度考虑人的去留。至于该员工自称离职的“这9人中,只有我一个人有期权。事实上,在离职和留职的员工中,都有有期权的。”――(这当然是假话,另外鲁总监怎么不说说留下来的员工中居然有三个未过试用期的实情呢?试用期未过解聘完全符合劳动法,HR老手鲁总监不会不知道吧?为什么不怕麻烦的解聘当事人呢?)
所谓的3份材料,有一份是引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模板,另一份是更正的后的协议,(为什么要更正?hr老手鲁灵敏会笔误么?)所谓第三份材料,是其本人准备让公司高管签字的推荐信,以备找工作时可用。(这份推荐信是高管和人力资源部主动要开给当事人的,我想更应该理解为他们觉得内心有愧)
鲁灵敏解释说,在组织结构调整后,对于该员工的离职,公司花了一周时间向各个部门推荐,有的新职位,他不能胜任,有的新职位,给出的薪酬他认为低于其原来的职位。最终,在安置期,他未能找到合适的职位,导致最终离职。(组织结构是5月12日当天宣布调整,公司什么时候用一周的时间推荐?,当事人自己风闻部门可能会调整,自己四处找部门接收,但得到的都是为难的拒绝。至于上海分公司,是当事人不知道部门会裁撤,个人会下岗情况下商谈的,月薪从12k到4-6k,当事人犹豫了一晚,第二天,即5月11日,周四就同意降薪调岗,甚至5.12日上午向李彦宏发邮件希望能够降薪就职。这些当事人也有证据证明,为什么鲁总监闭口不谈?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犹豫一晚,就成为罪状么?好比我家原来在西单有三房一厅的房子,说要给换到门头沟去,还只能换一房一厅,当事人当然会犹豫,会不爽。可这是因为当事人不知道第二天鲁总监就带着推土机来拆房子了,换部门和拆部门是一回事么?用假信息误导当事人,以此说沟通无效,从而套用劳动法合法提前解聘员工的第三个条件,百度的做法是无理还是无耻?)
然而,在该被裁人士在百度内部安置期间,拒不交出所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给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隐患。(一个士兵,还没有退伍,手持一杆枪执勤,非要说他私藏军火甚至倒卖枪支?逻辑上对么?我们的劳动关系还在争议中,不知道为什么百度这么急于收回电脑,销毁证据的居心有点明显!)这也直接导致百度在撤消ES部门时,在遵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采取了闪电式的方式。人力资源部在处理此事件的过程中,考虑到百度总部未能给该人士提供更适合的机会,但并不意味着此人没有能力,为此,百度某高层同意帮他写一封推荐信,推荐其到上海寻找到更能发挥自己优势的工作,然而,这一点,竟成为该人士状告百度的证据。诚如百度某高层所言:如果说仁慈和善良也是一种罪,那人与人之间信任危机,将愈演愈烈。(百度应该想想为什么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信任危机愈演愈烈,始作俑者难道不是自己?)
该人士称,自己就此和百度有过多次交涉。5月25日,他委托律师向百度发函,指责百度无理解聘违反劳动法,希望百度进行沟通,并要求在一周内给出回复,否则将提起劳动仲裁。然而百度也同时给该人士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归还公司为其配备的笔记本电脑。该人士表示,他没有在解聘协议上签字,与百度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认可要求归还笔记本电脑的说法。
近日,该人士就此向北京市劳动局提起劳动仲裁,与此同时,百度进行反诉,指其非法占用公司电脑。7月13日,北京市劳动局开庭审理此案,双方最终决定进行庭外调解,3个工作日内将有一个最终结果。鲁灵敏指出,该人士在离开百度后,屡次向百度发布攻击性和威胁性言论,现在百度的代理律师已将相关言论提交法庭。(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毫无捏造,均属真实,倒是百度屡做伪证,欲盖弥彰)
该被裁员工说,百度对他的违规解聘与上周企业软件事业部(ES)的裁撤如出一辙,不排除自己成了试验品的可能。而百度公司高层则回应说,被裁员工的行为属于极个别的个案,之所以此次裁员闹得满城风雨,与此前百度的人才品牌建设和期权发放做得过于人性化有关,以至于部分员工和外界对百度产生了过高的期望值和不切实际的想法。(这段我只好无语了。。。f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