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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评论] 论《管子》的用人思想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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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9 11:55: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论《管子》的用人思想  

 《管子》一书, 对人才的选拔和任用有系统而精辟的论述, 影响很大, 本文择要述之。
一、齐国“举贤上功”的传统
      齐国以“举贤上功”作为建国基本方针, 人才的潜能得以发挥, 使齐国势力日益强大。齐桓公的霸业充分体现了齐国举贤上功的传统。《管子·小匡》篇记载, 桓公即位, 欲用鲍叔牙为相, 而鲍叔牙以自己在“宽惠爱民”、“治国不失秉”、“忠信可结于诸候”、“礼义可法于四方”、“使百姓加勇”这五个方面不如管仲, 力荐管仲为相。齐桓公不计旧怨, 任管仲为相,称为“仲父”。管仲任相, 遂推荐隰朋、宁戚、王子城父、宾胥无、东郭牙五位贤能有专长者分别担任外交、经济、军事、司法、谏议五个主要职能部门的长官, 桓公一一录用。鲍叔牙见贤能让, 管仲知人善任,齐桓公求贤若渴, 组成了高素质、高智能、高水平的决策集团, 成为“九合诸侯一匡天下”之霸业的领导核心。齐桓公时代, 有所谓“三选”制度, 即由乡长、官长、君主三个层次的逐级选拔制。“三选”人才有两类, 文称贤, 武称才。据《管子·小匡》记载, 每年正月朝会, 君主亲自询问:“于子之乡, 有居处为义、好学、聪明、质仁、慈孝于父母、长悌于乡里者? 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 谓之‘蔽贤’, 其罪五。”又问:“于子之乡, 有拳勇、股肱之力、筋骨秀才出于众者? 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 谓之‘蔽才’, 其罪五。”由“有司”考课基层官吏此项内容, 凡有“不及人”、“寡功”者,“一再则宥, 三则不赦”。以赏罚机制作选荐人才制度的保障。田氏代齐后, 仍遵循举贤上功的传统, 在齐都临淄设“稷下学宫”招天下贤士。威宣之世, 人才鼎盛, 著名学者七十六人, 游学之士“数百千人”(《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田齐盛极一时, 称雄于诸侯。
   齐国举贤上功的传统在《管子》一书中有所反映, 并且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加以总结, 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思想。
二、为政之要, 在得人才
      为政之要, 在于得人。《管子》载云:“夫争天下者, 必先争人。明大数者, 得人; 审小计者, 失人。得天下之众者王, 得其半者霸。是故圣王卑礼以天下之贤而任之, 均分以钓天下之众而臣之”(《管子·霸言》,以下凡引此书, 只注篇名)。欲得天下, 必先得天下人才。把握了“大数”(全局、大道) 的君主在用人上必然要有兼容并包任贤不遗的“大器”, 目光短浅器量狭小不能容人用人者是成不了气候的。所以,“明主之举事也, 任圣人之虑, 用众人之力, 而不自与焉。故事成而福生。乱主自智也, 而不因圣人之虑; 矜奋自功,而不因众人之力; 专用己, 而不听正谏。故事败而祸生。故曰:‘伐矜好专, 举事之祸也’”(《形势解》)。由此可知, 为政者首务唯用人而已。
  能否有一个好的用人方针、路线, 能否得人才,关键取决于君主, 这对君主自身的素质也是一种检验,“凡私之所起, 必生于主。夫上好本, 则端正之士在前; 上好利, 则毁誉之士在侧”(《七臣七主》)。在用人问题上如君主有失误, 则后果严重,“闻贤而不举,殆; 闻善而不索, 殆; 见能而不使, 殆; 亲人而不固,殆; 同谋而离, 殆; 危人而不能(罢) , 殆; 废人而复起,殆……”(《法法》)。当重用者如贤者、善者、能者而不重用; 当保护团结者如亲者、同谋者而不保护团结; 不当重用者如危人(危险人物、能造成危害者)、废人(已被废黜者) 反重用, 都将导致失败, 十分危险。
  总之, 为政之要在得人才, 为政之失在失人才。失人者在于不能用人才、不会用人才。
三、用人标准: 重德、察能、量功
      选任人才制度化, 必须有明确的、规范化的选任标准。《管子》把用人的基本标准划分为三: 德、能、功,“君之所审者三: 一曰德不当其位, 二曰功不当其禄, 三曰能不当其官。此三本者, 治乱之原也。”(《立
政》) 通过对三项标准的分析判断和综合考察, 看选用之人的德与地位权力、功与报酬待遇、能与专业职务是否相称。这就是“三本”即用人的三项基本尺度。
      三项标准德在首位, 是为重德。重德看大节, 在基本人际关系方面表现为:“为主而贼(害人) , 为父母而暴, 为臣下而不忠, 为子妇而不孝, 四者, 人之大失也。大失在身, 虽有小善, 不得为贤。”“为主而惠,为父母而慈, 为臣下而忠, 为子妇而孝, 四者, 人之高行也, 虽有小过, 不为不肖”(《形势解》)。大节主要是看其人在君臣父子四种最基本的人际关系方面是否失德。大节有亏, 不得为贤; 大节不失, 虽小过不失为贤。重德尤重君臣关系和臣民关系两大类行为准则,这是忠臣的基本尺度,“能上尽言于主, 下致力于民,而足以修义从令者, 忠臣也”(《君臣上》)。当然, 对君上仅仅是“从令”并不足以证明是否就是“忠”, 还有“能据法而不阿, 上以匡主之过, 下以振民之病者, 忠臣之所以行也”(《君臣下》)。此外, 德有大小之分, 位有高下之别。“三本”论“德当其位”含有小德小任、大德大任之意,“德厚而位卑者, 谓之过; 德薄而位尊者, 谓之失”(《立政》)。《管子》把身、家、乡、国、天下,作为体道布德、厚德载物的五个层次, 其云:“有身不治, 奚待于人? 有人不治, 奚待于家? 有家不治, 奚待于乡? 有乡不治, 奚待于国? 有国不治, 奚待于天下?”(《形势解》) 人才的等次高下可以由这几个不同层次的划分得出衡量的标准。
  在能和功方面,《管子》主张把能与功二者统一起来加以考察。《法法》篇提出, 有无业务专长, 是能力最重要的标志, 有专长者为“能”,“舜之有天下也,禹为司空, 契为司徒, 皋陶为李, 后稷为田。此四者也, 天下之贤人也, 犹尚精一德, 以事其君。今诬能之人服事任官, 皆兼四贤之能。自此观之, 功名之不立,亦易知也。”(《法法》) 这里提出的“尚精一德”, 除较高的道德素质外, 主要是指在某一方面的专业技能。这种德的内隐形态即是能, 即专业技能; 其外显形态即“功名”。不能“精一德”, 就没有“能”, 就不可能立“功名”。那些自诩为“兼四贤之能”的“诬能之人”, 不过是自吹自擂欺世盗名而已, 实际上一无长技, 非但不能胜任实际工作, 还将败坏风气、败坏事业。在考察人才能力和事功的具体操作过程中,《管子》提出了“使法择人”的原则, 其云:“先王之治国也, 使法(察能) 择人, 不自举也; 使法量功, 不自度也。故能匿而不可蔽, 败而不可失也; 誉者不能进, 而诽者不能退也”(《明法》)。“使法量功”, 是把各职能岗位的职责范围规范化到可以量化而加以考评的程度。这样,能力与职务是否相称即立杆见影, 无法滥竽充数。于是, 功当其禄、能当其官者可予以肯定、奖赏, 高于标准还可以升迁; 反之, 则予以惩处。《重令》篇则把德、能、功的标准具体化为七点: (1)“察身量能而授官”;( 2)“不诬于上”; (3)“谨以法令以治”; (4)“不阿党”;( 5)“竭能尽力而不上得”; (6)“犯难离患而不辞死”;(7)“受禄不过其功、服位不侈其能、不以毋实虚受”。从中可以看到德、能与功之间的内在联系。把选任人才的标准制度化的观点, 其要在于以法治取代人治。选拔人才的标准由法律规定来保证其制度化、规范化、常规化的观点有合理性: 一是可以避免主观盲目性造成的用人失误; 二是可以避免通过人才选荐以权谋私形成宗派集团;三是可以避免人亡政息的不良后果。
四、用人之要, 关键在“中央之人”
  自春秋以降, 各国政体先后向中央集权方向演变, 与此相适应的是,用人体制也出现了新的特点。围绕着中央权力机构的系统分工和进一步完善, 强化了各种人才的选任和配置。在用人指导思想上, 提出重视“中央之人”选任的观点。
  桓公时代, 十分注重任用“中央之人”,《管子》对这一观点作了概括,“制令之布于民也, 必由中央之人。中央之人以缓为急, 急可以取威; 以急为缓, 缓可以惠民。威惠迁于下, 则为人上者危矣”(《君臣下》)。“中央之人”是大政方针的决策者, 掌握着制定政策和实施法令的实际权力。施政的轻重缓急取决于“中央之人”。反之, 若此权力不出于中央, 则君权必然会发生动摇。另一方面, 中央还控制着人权和财权, 如果掌管人事、财政大权的人用之不当, 必将出现用人失控、财政失控、吏治败坏、朋党宗派风气盛行的恶劣后果。故对“中央之人”的任用乃是用人的首要问题。
  在“中央之人”中, 最关键的首选人物就是相任的人选。相为君主辅弼, 在群臣中地位最高, 总揽全局, 故其人选是关乎全局的大事,“凡人君之所尊安者, 贤佐也。佐贤则君安、国安、民治, 无佐则君卑、国危、民乱。故曰:‘备长在乎任贤’”(《版法解》)。君主本人未必高明, 故有关根本利益、长期目标、经略全局的“备长”之务要靠贤能辅佐,“明主与圣人谋, 故其谋得; 与之举事, 故其事成。乱主与不肖者谋, 故其事失; 与之举事, 故其事败。夫计失而事败, 此与不可之罪。故曰:‘毋与不可’”(《形势解》)。辅相得人与否关系事业成败, 君主不可自以为是自作聪明。所谓“明主不用其智, 而任圣人之智”、“明主之治天下也,必用圣人而后天下治”,“治天下而不用圣人, 则天下乖乱而民不亲也”(《形势解》)。这些论点都强调了选任圣贤为君主辅相的重要性。
  相位人选的标准最高、最全面, 有与一般人才不同的特殊要求,《正》篇提出五项标准:“立常行政, 能服信乎? 中和慎敬, 能日新乎? 正衡一静, 能守慎乎?废私立公, 能举人乎? 监政官民, 能后其身乎?”即执行治国方针路线坚定不移足以取信于天下; 坚持原则, 坚持团结, 又有灵活的谋略和改革创新精神; 能去其狂、狷之气, 避免过与不及的摇摆性; 出以公心举贤荐能, 摈弃私欲不搞宗派集团; 先天下之忧而忧, 后天下之乐而乐, 以天下为己任。符合此五项标准, 就具备了担任首相辅佐君主的资格。为了防止“中央之人”选任失当,《管子》提出了“四固”, 作为择人的要点:“君之所慎者四: 一曰大德不至仁, 不可以授柄; 二曰见贤不能让, 不可与尊位; 三曰罚避亲贵,不可以使主兵; 四曰不好本事, 不务地利而轻赋敛,不可与都邑。”(《立政》) 总之, 只要把握了用人之道,对“中央之人”慎选善择, 就不致出现重大失误, 则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就能保证事业的成功。
五、人才甄别与用人的监察和考课
     《法法》篇把甄选人才的方法概括为: (1)“矜物之人, 无大士焉”; (2)“凡论人有而违古者, 无高士焉”; (3)“易其功者, 无智士焉”; (4)“德行未成于身而违古者, 卑人也”; (5)“事无资, 遇士而简其业者,愚士也”; (6)“钓名之人, 无贤士也”; (7)“忠臣不诬能以干禄”。这类格言警句都是甄别人才大量实践的总结。当然, 对于人才的甄选识别, 仅凭虚名浮誉作判断是不行的。选贤荐能择人任官要有法规制度以便监察考课。如果“主以誉为赏, 以毁为罚”, 将助长“离公道而行私术”的风气(《法》) , 其结果将使用人制度遭到破坏。总之, 舆论的毁誉虽不可不听, 但一定要循名责实, 以“参验之术”为监察考课的尺度和选任的依据,“言者, 责之以实; 誉人者, 试之以其官。言而无实者诛, 吏而乱官者诛。是故虚言不敢受官。”“以法案其言, 以求其实。”“功充其言则赏, 不充其言则诛。”(《明法解》) 对已任之人应以法度为准绳, 参验考课其事功实绩; 对未任之人也应督名责实, 放到实际工作中加以考察。这种考察当然要按照德、能、功三项标准与其位、禄、职能否一致来作为客观标准的。
      《管子》的用人思想形成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上升时期, 其中包含了明显的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思想成份, 应予以清理、批判。而其中合理的部分, 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用人的一般规律, 其中的精华至今仍有其独到的价值, 应予以认真总结和汲取。

 

沙发
发表于 2006-6-29 17:06:28 | 只看该作者

可惜管仲没有劝谏齐桓公罢黜小人,使得桓公最后死于小人之手,让齐国的实力受损

板凳
发表于 2010-4-27 20:49:2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您的分享,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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