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息谷-管理人的网上家园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sukiy - 

[讨论]关于试用期解聘

[复制链接] 15
回复
2342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11
发表于 2006-7-21 11:46:11 | 只看该作者

如果签一年的话试用期不能多于一个月

12
发表于 2006-7-24 10:02:25 | 只看该作者

关于试用期的长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规定了一个上限,各地的实施细则对其的阐述不尽相同,楼上诸位说的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可能都是对的——至少我知道北京、上海、成都是有区别的。

不管试用期多长,企业如果想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满的那天下班之前告知员工,且企业有对“员工不胜任岗位工作”举证的义务,否则补偿金是在所难免的。

13
发表于 2006-7-27 12:00:52 | 只看该作者

呵呵,我们企业有的员工是一年一签的,基本上每次考核完成都会超过一个月的试用期。

那是否每次都要给补偿金了。

14
发表于 2006-10-21 20:14:22 | 只看该作者

11楼的“一年一签”指的是续签?续签还要试用期?不明白。

15
发表于 2006-10-22 12:52:40 | 只看该作者

这是《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试用期的规定,看看对你是否有帮助。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适用下列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四)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一方当事人不愿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对超过的期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6
发表于 2006-10-22 12:52:46 | 只看该作者

这是《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试用期的规定,看看对你是否有帮助。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适用下列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四)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一方当事人不愿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对超过的期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加入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