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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评论] [原创]读《股东.经理.人力资本——有限公司治理的永恒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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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9 11:46: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理性看待经验、悟性超越文献

 

曾几何时,当我倘徉于书店,我几乎刻意回避去翻阅那些让人眼花缭乱的经济管理类书籍。经管类的畅销书占据了书市的大半壁江山,却让我仅仅感叹于那种把世人皆知的管理理念赋之于几只老鼠、几块奶酪而捧回满钵黄金的营销的魔力。而面对严肃的学术性专著,连篇的文献综述和烦杂的数学公式却总让人望而生畏,我常常怀疑那些独坐书斋的学者是否真正感受到“外面世界的精彩与无奈”。然而,偶然的机会让我读到了陈祥星博士所著的《股东.经理.人力资本——有限公司治理的永恒主题》,一口气读完,不禁让人畅快的感叹:原来学术著作也可以这般精彩!

公司治理一直以来都是理论界追捧的热点,相关著作文献虽多如牛毛,但多让人感觉“隔靴搔痒”的浅薄。而该书作者将关注点投向少有人问津的有限公司治理,将自己多年来潜心从事咨询工作积累的鲜活的经验融入到案例中去。该书以一个公司的成长史为载体,囊括了大多数有限公司发展过程中将会遇到的困惑和矛盾,以一种务实的精神提出质疑,并寻求出路。让人即便不对有限公司治理感兴趣,也能从中读到商海人生的精彩。

精彩之一——“于人无疑处有疑”。该书最多的质疑直指《公司法》,作者对《公司法》提出了一连串的问号,“为什么有限公司要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为什么有限公司要设监事会或监事?为什么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下限设定为2人而不是1……”许多为我们普遍接受的法律的条条框框,其合理性均被作者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给突破。作者大胆指出:“有限公司治理没有准则,如果一旦存在准则,那就是——有限公司治理自由。”在作者主张的“有限公司治理自由”的理念下,《公司法》表现出过高的强制性,无疑增加了公司内部不必要的交易成本。而最近修订的《公司法》,第一次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存在一人股东,从某种意义上也印证了作者观点的前瞻性。此外,从员工持股到管理层持股再到EVA,这些曾被热炒的机制,在有限公司治理中的适应性也遭到作者的质疑。

精彩之二——精辟的管理理念。该书不乏独到的管理理念。例如,针对股东对经理人的考核,突破传统的单纯以分配为主的考核目的,倡导一种“以人为本,尊重人性”的考核。而在人力资本的确认与计量问题上借鉴并修正EVA机制,提出MP(管理利润),倡导计量的模糊性,让读者真切感受到管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艺术层面远远高于其技术层面的独特魅力。

精彩之三——独特的人文视角。该书在论述过程中,不拘一格,广泛运用了法学、管理会计学、管理学、财务会计学、文学、哲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相关知识。而在我看来,文学手法的运用可谓该书的点睛之笔。“文学即人学”,作者以一个独特的人文视角来把握有限公司治理股东之间的关系本质——“人合”。在他看来,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与股东的合作更是一种人的合作,是一种人与人价值观的契合。这种突破了传统“资合”观点的“人合”观点贯穿了整个案例。而案例中人与人的互动,公司在不断壮大过程中每一个人内心的微妙变化,读后让人感觉其精彩程度不亚于一本小说。

该书虽被冠之于学术之名,却不会让人感受到一般学术著作那种正襟危坐的压迫感和书斋的苍白。作者试图以一种最朴素的思维方式去思考一些本质的问题。读这本书也像被插上了翅膀,任思维自由翱翔,一切都让人感到一种轻松,但却不乏智慧撞击的快感。我想,再也没有比著名会计学家、教育家余绪缨教授对该书更贴切的评价了——“理性看待经验、悟性超越文献”。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6-5-9 12:00:08 | 只看该作者
看到厚土贴了一个讲陈祥星考试的书的贴子,才发现我喜欢的这个作者,原来在网络上被当作考试狂人而推崇,可能与考试已经太过久远、离公司治理却越来越近,甚至一头扎进不能自拔(有限公司的咨询项目几乎都需要考虑公司治理的问题,而且不似股份公司的治理那般有成熟理论),所以细读过几遍《股东……》这本书,写此贴以寻求交流——不过这本书不似《蓝海战略》般被抄得火热,不知家人们看过没有……需要我贴几段吗?[em12]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5-9 12:06:32编辑过]
板凳
发表于 2006-5-9 22:35:37 | 只看该作者
贴出来看看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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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5-10 00:38:13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有家人有兴趣,我明天就抽空敲一些上来,今天有些晚了,就不发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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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0 09:19:43 | 只看该作者

贴出来看看先,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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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5-10 11:40:03 | 只看该作者

好,我就发它一段!这是作者当时(2003年)呼吁一人股东公司而质疑<公司法>的一段分析,个人感觉很精彩.这不,今年<公司法>已经修改了,允许一人股东公司的存在

第二章  有限公司股东

第二节  有限公司股东的义务、权利及其关系

  三、有限公司股东间的关系

(一)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合作与一人股东问题

前文中为了分析问题方便把有限公司的股东抽象为一人,但在现实中,除了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以外,有限公司的股东往往不止一人。有限公司股东间的关系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对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关系的分析,不妨从实践中观察到的现象开始。

某自然人李四拟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设立一家从事贸易的有限公司,如果公司法允许存在1人股东的有限公司(公司法仅允许存在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这种1人股东的有限公司,本文将其视为特例,仍认为,公司法禁止设立1人股东的有限公司。),那么,李四便可以依其意思设立一家有限公司,该有限公司的股东便为李四1人,在这种情形下,李四不存在与其它股东合资、合作的问题。问题在于,李四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发现,公司法不允许独资设立有限公司。李四思考良久得二策:一是找一个合作者一起出资设立,二是以他人代为持股。对于第一个办法,李四觉得很麻烦。李四根据其从商的经验深感在生意上“合”字难写,况且其不缺资金、不缺市场也不缺经营能力,没有跟别人“合”的必要。 于是,李四便采取第二办法,让其妻王氏持有一部分股份。可当李四兴冲冲前往工商局办理手续时被告知[实践中,工商局有时也未必对夫妻设立二人股东的有限公司进行审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有,李四与王氏不符合实质2人股东的条件。李四不得不又开始琢磨。思量之后,李四觉得其多年好友王五人品诚实可靠,便请王五代持5%的股份。李四认为这次肯定没问题,便预先核准了公司名称、开立了临时银行帐户,准备了相关文件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投入资本进行了验资。可是,当李四再次前往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时,又被告知这样不行——王五持股比例过小[公司法仅规定股东必须至少2人,但没有规定持股比例——1人持股99%,另一个人持股1%当是可以的,关于持股比例的最低限,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成文规定。],有规避法律之嫌疑。李四傻呆了一阵之后,便考虑是否让王五多持一些股份,例如,持到20%。李四琢磨了一阵觉得不妥。李四的想法是,基于对王五人品的信任,请王五代持5%股份(相当于人民币50万元)是可以接受的风险;而请其代持20%股份(相当于人民币200万元)则是要谨慎的,请王五写张借据可能是比较稳妥的,但问题是,这样把问题搞得很复杂——公司经营好时王五主张其股东权益是一个潜在的麻烦,公司经营不好,王五会担心李四假戏真作让王五去当公司股东而基于借贷关系向其索要200万元人民币。公司还没有设立,生意还没开始做就这样被折腾了许久,李四终于感到痛苦:“明明生意很难合,你法律为什么这样逼我呢?”其实,天无绝人之路,最终李四以其母赵氏持股20%如愿设立了一家有限公司。这样,李四既不需要与别人合作又设立了李四有限公司(下文称为“李四公司”)。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5-10 11:45:0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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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5-10 11:48:28 | 只看该作者

正如,财务会计要公允地反映客观经济真实、文学的艺术真实要公允地反映生活真实一样,本案例包括本案例故事的发展应该也在一定程度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治理的一部分真实[本案例已经对“生活的真实”进行了抽象]。于是,本文想从上述案例中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经常是有限的信任,就象李四对其好友王五一样——代持股5%可以接受,代持股20%就有点担心了;人与人因为对象不同信任程度也不同——例如,李四对王五、对其妻或其母的信任是有差别的。

2、人只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就会避免合作。例如,李四认为其不缺资金、不缺市场也不缺能力时,李四就不会产生跟别人合作的动机。

    3、如果被迫合作[“被迫”可能是被法律所迫(例如本案例的情形),也可能是被利益“所迫”(后文将进一步述说李四的故事)],人会选择合作成本最小的方式。显然,在李四看来,其在案例中的状态与别人合作产生的合作收益可以视为零,但李四被法律所迫必须与别人合作,不得不接受合作可能产生的成本,例如,李四准备付出请好友代持5%股份可能产生的成本。

4、与结论3相关的一个推论是,只有在预期[由于合作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人们对合作收益以及可能产生的合作成本只能是预期的]合作收益大于预期合作成本时,人才会选择合作。如果设预期的合作收益为R,预期的合作成本为C,那么,人们选择合作的前提是:R>C。并且,本文认为,当R=C时,人们仍然没有选择合作的动机,因为,在无利可图的情形下,人们将选择“不作为”。

5、选择合作方式需要一个过程。正如本案例中,不论李四与另一位股东合作是基于自愿还是被迫,李四在最后选其母作为“合作对象”时经历了理性的选择和判断过程。

6、确定的最终合作方式只是“满意解”。选择其母作为“名义股东”并不一定是最优解[一些意外事件(例如,其母过世)可能会给李四带来新的麻烦,例如,遗产的继承]——也许选择王五可能(当然仅是“可能”)要优于选择其母。当然,这种选择只能基于当事人在当时情形下的主观判断。

姑且不论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合作实质是什么,有一点是清楚的,合作并不一定产生效益,否则,李四不会想方设法逃避合作。既然合作不一定产生效益——不论是合作效益为零的情形还是合作效益小于合作成本的情形,那么,公司法为何要把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下限定为2人,为什么要强制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合作呢?

本文不去考究公司法的立法本意,从实践上看,公司法把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下限定为2人的实践效果可以概括为两个:一是加大了设立公司的难度,加大了整个经济运作的成本,从宏观上看,这种成本也是交易成本,在这个问题上公司法的立法价值取向是值得商榷的;二是,为了节约合作成本,人们总是想方设法规避法律的规定。

尽管《个人独资企业法》允许设立自然人独资的企业(注意,不得称为“公司”),但这样的企业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经营规模较大的时候,谁愿把身家性命绑进去?即使案例中的李四愿意,其妻王氏未必会愿意。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未能弥补公司法的这个缺憾。既然公司法在本质上属于民法,那么,公司法当遵照意思自治之原则给当事人自治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合作也可以选择不合作。

基于上述案例和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公司法应当实事求是地从节约交易成本出发,从人性出发,允许一人股东有限公司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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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5-10 11:52:05 | 只看该作者

注:红字部分是柳弹淑月的感想。许多人认为有限公司的合作本质是资合,即使不是纯粹的“资本”合,也是各类“资源”合,包括政治资源、技术资源、市场资源等,我很少看到有人明确提出有限公司的合作本质是人合(多股东的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合作本质才是资合,资金的资)。初看到这个观点,还没什么感觉,后来自己办了公司,又看多了客户公司的分分合合(我做管理咨询),才发现,各式各样的“资合”,的确可以使公司成立起来,甚至可能暴发一阵,但要想发展壮大,没有人合,想都甭想……

(二)有限公司股东的人合本质

我们继续李四公司的案例,讨论有限公司股东的人合本质。

李四如愿设立了以他为实质唯一股东的有限公司,开始从事他熟悉的钢材贸易经营。该说李四是一个经营天才,经营的第一年,李四公司盈利人民币1000万元,由于业务规模扩大需要资金,李四不分配该盈余。基于让报表好看一些——人们常常要看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规模——的考虑,李四将该盈余(不考虑相关公积金的计提)转增资本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这样,李四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2000万元。第二年,李四继续潜心经营他的钢材贸易业务。这年秋,李四在总结其经营经验时,突然顿悟。李四悟到,用期货贸易的思想来指导现货贸易经营才是现货贸易的最高境界。李四为他的新发现兴奋不已,但同时,他犯愁了——在这种新思想指导下,2000万人民币的资金显得不足,银行又不给贷款。于是,李四找到相识多年的生意伙伴马六、郑牛谈了他的新想法并邀两位出资入股李四公司。马六、郑牛表示可以考虑。据李四后来回忆,大概是过了三天的夜里,李四甚至记得是凌晨一点左右,马六和郑牛敲开了李四家的门。当夜,三人越谈越投机,谈论的主题自然是期货思想指导下的现货贸易。最后,马六和郑牛表示愿出资持李四公司50%的股份,李四公司可以仍由李四控股,李四表示,经营项目易得,合作伙伴难觅,大家既有精诚合作之意,就三分天下,每人持股三分之一,如果马六和郑牛资金不够,能投多少就投多少,利润仍三分。马六和郑牛表示,资金没有问题。于是,这年底马六和郑牛各向李四公司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这样,李四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6000万元,李四、马六和郑牛各持三分之一股份(且将李四之母持有的股份视同李四持有)。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过程中,除了股东、注册资本和出资比例变更外,三人未约定其它事项——在他们看来,那是应付工商局的,他们甚至不看一眼公司章程就签上字。但他们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三人永不退股,任何人均不得另起炉灶从事同类商品的贸易。他们就这样开始了他们的合作。

马六和郑牛加入李四公司后,李四仍为总经理,负责研究、判断钢材的行情;马六和郑牛则为副总经理,马六负责买进,郑牛负责卖出。三人合作经营的第一年,他们陷入了困境,期货的思想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并不容易。尽管经营上没有预想的成功,但在这一年中,三人却非常团结地战斗着,他们苦苦支持又熬了一年,合作第三年开始,李四公司的经营有了很大起色,这年底的报表显示,李四公司不仅弥补了前两年的亏损而且还产生了2000万元的盈利。三人对未来充满信心,为把生意作得更大,三人一致同意当年不分利。可是,事过几日,郑牛提出最好能分些钱,因为,其妻有意见——公司越做越大,郑牛越来越忙,家庭财富却不见增加,想送孩子去美国上学也拿不出钱。李四和马六一商议,觉得大家都是好兄弟,应该改善郑牛一家的生活品质,于是便让郑牛从李四公司支取了200万元,供郑牛用于购置家庭资产和家庭消费。次年,李四公司的经营照样红火,又盈利2000万元。这年底,三人在是否分利问题上却有了分歧。李四主张不分利,将资金用于扩大贸易规模或者将资金用来设立一家钢材加工厂。马六和郑牛则说,三兄弟这几年非常辛苦,不仅累坏了自己也累了妻儿老小,人生要追求内心的幸福,家庭很重要,不要再把贸易的盘子搞大了,也不要再设什么钢材加工厂了,把钱分了算。李四则说,生意是一个磨盘,上来以后就很难再下去,不进则退。这次会议,三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会后,马六和郑牛找到李四之妻王氏,请王氏帮助劝说李四。王氏颇感为难,她太了解李四这个人了——不让李四这样的人做生意,不让他把生意作大,李四会郁闷、会痛苦,做生意并把生意作大是李四最大的快乐。这次会见中,王氏还对马六和郑牛说,“钱对你们而言已经基本是一个符号了,大家一辈子也花不了那么多钱,李四想把生意作大,你们兄弟一场就支持他吧”。马六和郑牛也想到,当初是李四找了他们,并且李四公司要是没有李四已经死好几回了,就随李四之意吧。于是,他们把这年的盈余用来设立了一家钢材加工厂,剩余资金则用来扩大贸易规模。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5-10 12:09:1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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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5-10 12:04:40 | 只看该作者

分析这个生活中真实发生或者说是许多真实融合的案例,我们可以继续得到几个结论。

1、有限公司股东产生合作的动因有时是偶然的。例如,案例中,李四显然很想实践他所发现的“期货指导现货贸易”的经营理念。在实践中,合作动因的产生还可能是,对一个经营项目的共同预期,对人生价值观的共同理解,甚至是“生意人”的一次偶然相识,如此等等。现实生活可能要比坐在屋子里的立法者和经济学者所能想象的丰富多彩一些,立法者似乎不宜设定过多的框框让李四这类人去削足适履。

2、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合作基础是复杂的。在案例中,李四找马六和郑牛合作的基本动因是缺乏资金,当然,李四可能也看中了马六和郑牛的经营才能——马六和郑牛是李四的生意伙伴,李四对他们的能力、人品应该是有一定程度了解的,否则,李四不会轻易跟马六和郑牛合作。这里,他们之间的合作基础,具备“资合”和“人合”两个特征。

3、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资合是表象,人合是本质。我们不难从案例中看到,李四、马六和郑牛的合作带有浓厚的人合色彩——即使在合作当初表现为以资合为主,但在合作经营中这种关系很快就转化为以人合为主。例如,三人各持的股份比例一样,李四可以放弃控股地位,三人并未过多考虑章程的事,甚至可以不看公司章程就签字[张维迎博士认为(转引自《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与实证研究》第17页,孙永祥,2002,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公司法的相关治理安排是公共产品,公司设立时,当事人只要约定一些特殊条款就可以了。事实上,不论公司法的相关安排是否可以算是公共服务产品,根据笔者的实践观察,很少有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认真研究公司章程],但他们签署了永不退股和竞业禁止协议。在盈利第一年,尽管三人同意不分利,但李四和马六让郑牛从公司支取了一笔钱,而李四和马六并不计较——正常情况下,李四和马六也应该拿一笔同样数量的钱;李四也没有考究自己与马六和郑牛在经营贡献上的差异。在盈利的第二年,李四和马六、郑牛在分利问题上意见不一,马六和郑牛的处理方式显得“温情脉脉”——他们不是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决定是否分利,而是采用说服、甚至请李四之妻帮忙的方式。并且,尽管马六和郑牛不同意李四的利润分配方案,但还是基于人合的考虑同意了。

4、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人合是特殊的。首先,有限公司股东的人合不仅表现为人品、经营才能上的合作,有时还表现为人生观、价值观上的“合作”——这一点似乎被人们忽视了。案例中,李四的人生观与马六和郑牛是有差异的。当钱已经成为一个数字、一个符号的时候,李四仍然不想歇手,仍然要在“磨盘”上转下去,把生意作大,也许,李四的人生观正如其妻所言的那样——李四喜欢做生意,人生的意义可能就在于“做生意”这个过程,也许不在意赚多少钱。李四并非不知道这样玩下去风险将伴随而来,但李四想玩而且非要玩不可——也许这是企业家气质的一种体现。马六、郑牛则与李四不同,他们可能认为,“钱赚得差不多就行了,没必要累了自己和妻儿老小”。其次,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妥协经常是人与人之间的妥协并不一定是资本与资本之间的妥协。例如,马六和郑牛同意不分利而对李四妥协完全是因为妥协的对象是李四而不是别人,如果持有李四股份的人不是李四而是别人,马六和郑牛则很可能以多数股份强行通过分利决议,但因为合作股东是李四,所以他们没有这样做。再次,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人合的影响因素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单纯。例如,案例中的郑牛之所以提出“分点钱”并非郑牛的本意而是家庭因素的影响,如果李四之妻王氏强烈反对李四的想法而支持马六和郑牛的意见,那么结果可能会不一样——李四显然要作个选择。

5、有限公司股东的人合基础可能发生变化。由于有限公司股东的各方面因素(自身价值观、家庭成员的观念等)可能因时间而异,相应地,股东的人合基础并不是静态不变的,而是处于动态的均衡中。例如,李四、马六和郑牛今天这样想,明天则不一定还这样想;马六和郑牛今天作出妥协不一定意味着明天也依然。

上述案例讨论的是自然人的情形,在法人和法人或自然人和法人合作的情形下,是否可以同样认为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合作本质是人合呢?

显然,不论是自然人之间合作设立公司还是法人之间合作设立公司都是有缘由的,绝不会为设立公司而设立公司[当然,设立公司的现实动因可能还有其它因素,例如,设立子公司以解决融资和融资的担保问题。至于公司为什么会存在的经济学解释,本文不考究]。从实践中看,设立公司的一般动因是基于某项或某几项经营业务(例如,李四公司的钢材贸易和钢材加工业务)。跟自然人之间的合作一样,法人和法人合作设立公司时一样要对即将开展的经营业务反复商讨,然后才是具体的合作细节。从表面上看,法人与法人的合作也表现为资本与资本的合作,而事实上,法人与法人的合作,往往伴随着其它资源的合作,例如技术资源与市场资源的合作,当然有时也可能表现为资本与非资本资源的合作——不论合作基础是什么,也不论这种合作基础表现为什么样的方式,有一点仍然是可以肯定的——在合作的过程中仍然基本表现为人合。

与自然人之间的合作相比,法人与法人的人合本质显得特别一些。无论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是谁,法人的意思表示最终都要通过自然人的意思表示来实现。我们很容易理解,法人之间的合作实质上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合作。只是,在这样的情形下,法人之间的合作可能表现为一位自然人(例如,对公司法人有绝对影响力的自然人)或几位自然人组成的整体(例如,公司法人的董事会)与一位自然人或几位自然人组成的整体之间的合作。另外,法人的意思表示人(例如,对公司法人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公司法人的董事会成员)有时会发生变化,与自然人之间的合作相比,这种变化经常使法人之间的合作显得更加不确定——换一任领导者换一条思路是常有的事。

尽管法人之间的合作显得复杂一些,但这并不改变法人之间合作的人合本质。同样道理,法人与自然人的合作本质也是人合。实践中,法人与自然人的合作有时则表现为法人与法人的合作——例如,上述案例中的李四公司在设立后(其时,李四的意思完全可以代表李四公司的意思)与某个法人合作再设立公司。

 
好了好了,累死了我,如果有家人感兴趣,我下周再贴吧
[em06][em06][em06]
10
发表于 2006-5-10 15:43:33 | 只看该作者

要是能提供电子版的下载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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