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这个生活中真实发生或者说是许多真实融合的案例,我们可以继续得到几个结论。 1、有限公司股东产生合作的动因有时是偶然的。例如,案例中,李四显然很想实践他所发现的“期货指导现货贸易”的经营理念。在实践中,合作动因的产生还可能是,对一个经营项目的共同预期,对人生价值观的共同理解,甚至是“生意人”的一次偶然相识,如此等等。现实生活可能要比坐在屋子里的立法者和经济学者所能想象的丰富多彩一些,立法者似乎不宜设定过多的框框让李四这类人去削足适履。 2、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合作基础是复杂的。在案例中,李四找马六和郑牛合作的基本动因是缺乏资金,当然,李四可能也看中了马六和郑牛的经营才能——马六和郑牛是李四的生意伙伴,李四对他们的能力、人品应该是有一定程度了解的,否则,李四不会轻易跟马六和郑牛合作。这里,他们之间的合作基础,具备“资合”和“人合”两个特征。 3、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资合是表象,人合是本质。我们不难从案例中看到,李四、马六和郑牛的合作带有浓厚的人合色彩——即使在合作当初表现为以资合为主,但在合作经营中这种关系很快就转化为以人合为主。例如,三人各持的股份比例一样,李四可以放弃控股地位,三人并未过多考虑章程的事,甚至可以不看公司章程就签字,但他们签署了永不退股和竞业禁止协议。在盈利第一年,尽管三人同意不分利,但李四和马六让郑牛从公司支取了一笔钱,而李四和马六并不计较——正常情况下,李四和马六也应该拿一笔同样数量的钱;李四也没有考究自己与马六和郑牛在经营贡献上的差异。在盈利的第二年,李四和马六、郑牛在分利问题上意见不一,马六和郑牛的处理方式显得“温情脉脉”——他们不是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决定是否分利,而是采用说服、甚至请李四之妻帮忙的方式。并且,尽管马六和郑牛不同意李四的利润分配方案,但还是基于人合的考虑同意了。 4、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人合是特殊的。首先,有限公司股东的人合不仅表现为人品、经营才能上的合作,有时还表现为人生观、价值观上的“合作”——这一点似乎被人们忽视了。案例中,李四的人生观与马六和郑牛是有差异的。当钱已经成为一个数字、一个符号的时候,李四仍然不想歇手,仍然要在“磨盘”上转下去,把生意作大,也许,李四的人生观正如其妻所言的那样——李四喜欢做生意,人生的意义可能就在于“做生意”这个过程,也许不在意赚多少钱。李四并非不知道这样玩下去风险将伴随而来,但李四想玩而且非要玩不可——也许这是企业家气质的一种体现。马六、郑牛则与李四不同,他们可能认为,“钱赚得差不多就行了,没必要累了自己和妻儿老小”。其次,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妥协经常是人与人之间的妥协并不一定是资本与资本之间的妥协。例如,马六和郑牛同意不分利而对李四妥协完全是因为妥协的对象是李四而不是别人,如果持有李四股份的人不是李四而是别人,马六和郑牛则很可能以多数股份强行通过分利决议,但因为合作股东是李四,所以他们没有这样做。再次,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人合的影响因素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单纯。例如,案例中的郑牛之所以提出“分点钱”并非郑牛的本意而是家庭因素的影响,如果李四之妻王氏强烈反对李四的想法而支持马六和郑牛的意见,那么结果可能会不一样——李四显然要作个选择。 5、有限公司股东的人合基础可能发生变化。由于有限公司股东的各方面因素(自身价值观、家庭成员的观念等)可能因时间而异,相应地,股东的人合基础并不是静态不变的,而是处于动态的均衡中。例如,李四、马六和郑牛今天这样想,明天则不一定还这样想;马六和郑牛今天作出妥协不一定意味着明天也依然。 上述案例讨论的是自然人的情形,在法人和法人或自然人和法人合作的情形下,是否可以同样认为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合作本质是人合呢? 显然,不论是自然人之间合作设立公司还是法人之间合作设立公司都是有缘由的,绝不会为设立公司而设立公司。从实践中看,设立公司的一般动因是基于某项或某几项经营业务(例如,李四公司的钢材贸易和钢材加工业务)。跟自然人之间的合作一样,法人和法人合作设立公司时一样要对即将开展的经营业务反复商讨,然后才是具体的合作细节。从表面上看,法人与法人的合作也表现为资本与资本的合作,而事实上,法人与法人的合作,往往伴随着其它资源的合作,例如技术资源与市场资源的合作,当然有时也可能表现为资本与非资本资源的合作——不论合作基础是什么,也不论这种合作基础表现为什么样的方式,有一点仍然是可以肯定的——在合作的过程中仍然基本表现为人合。 与自然人之间的合作相比,法人与法人的人合本质显得特别一些。无论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是谁,法人的意思表示最终都要通过自然人的意思表示来实现。我们很容易理解,法人之间的合作实质上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合作。只是,在这样的情形下,法人之间的合作可能表现为一位自然人(例如,对公司法人有绝对影响力的自然人)或几位自然人组成的整体(例如,公司法人的董事会)与一位自然人或几位自然人组成的整体之间的合作。另外,法人的意思表示人(例如,对公司法人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公司法人的董事会成员)有时会发生变化,与自然人之间的合作相比,这种变化经常使法人之间的合作显得更加不确定——换一任领导者换一条思路是常有的事。 尽管法人之间的合作显得复杂一些,但这并不改变法人之间合作的人合本质。同样道理,法人与自然人的合作本质也是人合。实践中,法人与自然人的合作有时则表现为法人与法人的合作——例如,上述案例中的李四公司在设立后(其时,李四的意思完全可以代表李四公司的意思)与某个法人合作再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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