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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权百题(53):员工违规跳槽,单位也不能扣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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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1 16:30: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年前,某机械厂为开发新产品、提高竞争力,来到某名牌大学招聘,与应届毕业生小周(非沪籍)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此,厂方向小周所在高校支付了3000元的教育资助费,并将小周的户口落入该厂集体户。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小周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果小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违约金20000元和教育资助费3000元。      
    半年后,小周提出辞职。机械厂批准了小周的辞职,但要求小周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和教育资助费。结果小周没有支付违约金,机械厂也没有为小周办理退工手续,并且扣留了他的人事档案。        
    又过了三个月,小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机械厂办理退工手续,转移人事档案。厂方则提起反诉,要求小周赔偿违约金和教育资助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小周提出辞职后,厂方既予批准,即应及时为小周办理退工手续。机械厂不为小周办理退工手续,确有过错,应当改正。小周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是,遗憾的是,机械厂没有在小周拒付违约金后的六十日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放弃了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由于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期,机械厂的请求不予支持。      为什么同样过了三个月,小周的主张能够得到仲裁部门的支持,而机械厂的反诉却被拒绝?因为按时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体现的是一种人身关系。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用人单位不开具退工单,不办理退工手续,劳动者就无法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正常规范的劳动关系,这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就业权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机械厂的反诉则不同,它体现的是一种财产关系,在法律上一般受到时效期限的制约。同理,如果不是受时效影响,机械厂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小周由于延迟退工造成的相应损失。        
    目前,辞职者一走了之,以逃避支付违约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渠道主张权利并获得支持。但是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拒绝退工、扣留档案是唯一对抗个人违约的办法,实际上既妨碍了员工正当的就业权利,也会使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受损失。以上机械厂的教训再次提醒大家:这种以侵权行为对抗违约行为的做法并不可取。   
    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含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应在7日内向职业介绍所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为全日制职工的(指标准劳动关系),在办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工作。      
    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按照以上规定及时地办理退工手续、转移人事档案,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同时,劳动者也要珍惜自己的职业信用,履行对用人单位应尽义务。这样,才能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沙发
发表于 2006-4-24 12:34:11 | 只看该作者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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