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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权百题(47)“租”,一种新的用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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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1 15:57: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近报载,有位小伙子背后写着“租人”两个大字,走在繁华的淮海路上,引起路人驻足观看。难道人也可以租吗?听起来倒是有点吓人。众所周知,人不是货物,不是商品,是不允许买卖或者租赁的。在改革开放的新时代,在我们这个国际化大都市,竟然有人要公开“出租”自己,怎么会不吓人呢?        
其实,这位青年也并非自贬为奴。他所谓“租”的本意,只是因为难熬失业的窘境,想找点零活干干而已。他说:“我出租自己也是有条件的,一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二是不能伤害自己的身体。我的收费方式是按照具体的内容以小时计算。”找工作无可指责,但别这样广而告之。因为这种不文明的举止不仅是对自己的不尊重,也会把正经的用人单位吓跑。试问:如此求职,谁敢接受?      
不过,话又说回来。尽管我们不赞成这种求职形式,却不反对他的就业思路。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租”字,道出了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劳动者不是商品,但是劳动力具有商品的某些属性。在过去单一的全日制就业模式中,劳动力必须整体(整个工作日)地进行交易,往往束缚了人力资源配置的最优化。相比之下,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以小时为单位“出租”劳动力,也许更能满足雇佣双方的主观愿望。      
其实,“租用”劳动力,也是一种国际惯例。叶永烈在他的著作《行走中国》中,谈到对于香港地区宾馆的印象:“在走廊里见不到一个服务生。”但是,当客人离开房间后,马上就有服务生打扫房间;如果同时有较多客人离开房间,服务生也会相应增加。原来,这些宾馆雇佣的很多服务生都是“租”来的小时工,完全可以“召之即来,挥之即去”,只需按实际工作时间付给员工工资即可。另一方面,由于小时工的单位工资比全日制工要高,他们在一天里有机会挣到更多的钱,何乐而不为?也许这就是“双赢”吧。      
目前在上海,这种灵活的就业方式也已名正言顺地受到法规保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以小时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小时工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而且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还高于全日制职工(目前是每小时5元)。这是由于综合考虑了小时工的职业稳定、福利待遇等因素。此外,小时工也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小时工在劳动过程中造成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也有相应的保障。      
由此可见,“出租”或者“租用”劳动力,一样有法可依,一样要守规矩。那位小伙子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体面地把自己“租”出去,而不必出此“绝招”。但此事也提醒我们,在提倡灵活就业的同时,始终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包括作为一个大写的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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