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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硕士“勇领”失保金说开去 据报载,近1年内,本市已有约30名硕士领取了失业保险金。其中有因怀孕、生育等放弃工作的,有被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也有准备进一步深造的。 过去许多高学历者宁可过着“断粮断炊”的日子,也不愿意让人家知道自己失业在家。如今他们不再忌讳“失业”两字,不仅冷静面对暂时失业,还勇敢地走进失保金申领机构的大门,这种务实的人生态度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对于“勇领”失保金的行为本身是否明智,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首先,领取失保金必须符合规定条件。有人认为只要我失业了,或者进行失业登记了,就能享受失保金,这完全是一种误解。领取失保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2、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4、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5、已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如劳动者主动辞职的就是属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是不能领取失保金的。还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保金期间,一旦出现某些情况,如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也会被停止发放失保金。无论学历高低,全部一视同仁。 有的没有生活来源的硕士想在考取博士生后,继续享受失保金,这也是办不到的。因为根据规定,出现有关人员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等情形,也会被暂停发放失保金。至于有的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本身可能就是违法的。如果一位生育女硕士,明明应该保留劳动关系并享受生育保险的,却去主动领取失保金了,这首先不是权利的维护而是权利的失位。 其次,领取失保金固然是符合条件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但是如何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让这笔“雪中送炭”的钱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还是有很多讲究的。 根据规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需注意的是,从1999年4月1日起,失业人员多次中断就业,没有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月份可以累加,累计满12个月的,认定为缴费年限满1年,累计满24个月的,认定为缴费年限满2年,依此类推。就是说,你领取失保金,就像从银行存折里拿钱一样,是有一定的限量的,但是你暂时不领取,它也不会“烂掉”。 此外,根据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保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患病,还可按规定申请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一般为所发生医疗费用的70%,如医疗费用较大,本人及其家庭承担确有困难,可以申请适当增加。这倒不是劝大家健康的时候不领取,一定要到生病的时候再领取。事实上这也是行不通的,因为疾病毕竟是难以预测的。但是相对来说,年轻人的健康状况总要好一点。所以尽量延后一些领取失保金的时间,也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 值得一提的是,失业人员特别是其中的高学历者,他们本身的能力并不弱,只是由于种种原因造成暂时失业。其中有意自主创业的,不妨把失保金作为创业资金。根据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保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可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已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保金,作为扶持生产资金。这种办法使失保金促进就业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受到了社会舆论的普遍赞誉。对于失业人员来说,这才是真正的“勇领”失保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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