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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权百题(35):上班如厕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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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1 15:47: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报载,佛山市南海区一家企业规定:工人上班时间上厕所,必须向主管请假并获得允许,还要按照每分钟五角钱的标准缴纳“如厕费”。在这家工厂,工人每天拼命工作工资也不过30元,不少女工如厕倒要用掉2到5元,如果遇到“特殊日子”,工资还不够交“如厕费”的。所以,尽管车间里的温度偏高,许多女工却不敢多喝水,甚至连饭也不敢吃饱,以减少请假上厕所的次数。全厂500多名工人,其中90%是女工,她们感到巨大的压力。
记得两年前,也曾有一则“五角钱如厕费”的官司披露报端:南昌铁路局因向上厕所的旅客强收五角钱的“如厕费”,结果被人推上了被告席。法院当庭判决被告败诉,要求返还原告如厕费0.5元。铁路局向旅客收取“如厕费”,尚且难以让人接受;工厂向自己的工人收取“如厕费”,就更加匪夷所思了。
企业可以规定员工如厕必须请假吗?不是说绝对不可以。尽管一般来说,这种规定似乎没有必要,但是某些岗位确需工作人员寸步不离的,制订相应的请假制度也在情理之中。但必须强调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是没有约束力的。
也许有人要问了:“法律规定员工上班有多少如厕时间?”话可不能这样讲。《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所谓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职期间可以不从事劳动、自行支配的时间。休息,一般是指工作日中间的休息、工作日之间的休息和一个工作周中的休息;休假,一般是指在法定节日的休息。其中工作日中间的休息,也称工作日中的间隙时间。由于各个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国家不可能对于工作日中的间隙时间作出统一规定。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的作息制度,但是必须保障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满足劳动者正常的生理需要,保证他们用于恢复体力、用膳、如厕的时间。
有的管理者担心,不限制工人上班如厕的时间,有人就会借机偷懒。其实,员工的休息、用膳、如厕等时间都可不计入工作时间。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八小时工作时间完全可以是“实打实”的,而体力充沛的工人工作效率会更高。
而且,《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主要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员工厕所也属于生产性辅助设施,要求员工用厕必须交费是毫无依据的。
这是我国法律的规定。此外,欧美企业强制执行的社会责任标准SA8000也明文规定:“公司应该提供所有员工干净的厕所、可饮用的水,在适当的情形下,并提供员工储藏食物的卫生设备。”据说不少外商在选择国外供应厂家时,往往喜欢先到企业的员工厕所、食堂考察一翻,面对“员工交费厕所”,其结果自不必说了。
另需注意的是,由于女性在生理机能和身体特点上有不同于男性的脆弱之处,对在月经期的女职工还应实行一些特殊保护措施。用人单位应建立女职工月经卡,像以上那家女职工集中的工厂,还要建立有冲洗设备的女工卫生室,且不得与其他室合并设置。
总而言之,要求员工上班如厕交费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虽然这种事情可能还不多见,但是漠视劳动者基本权利的现象,却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用人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劳动者也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奇闻”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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