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我们上海的社会保险参保人陆续收到了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寄发的《2003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结算单》。根据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都有权查询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或者个人账户。因为结算单记录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将作为参保人计发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之一,所以对于这张结算单我们一定要仔细阅读,切不可粗枝大叶。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般都计入其个人账户,除此之外,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社会统筹来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也会按一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也会全额计入个人账户。我们在阅读结算单时,应特别留意个人账户号码、1992年底以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1993年1月1日以后按本市规定记入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及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及缴费基数等基本信息。
好在这次随结算单附寄的《阅读指南》,对于结算单中的各项基本信息和指标项内容做了比较详细的注解,为我们阅读结算单提供了方便。但是尽管如此,仍然要防范可能出现的瑕疵。这些瑕疵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第一,把奖金、津贴、加班费等剔除在工资性收入之外。工资性收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项内容,直接影响到月缴费基数。这张结算单记录的“个人2003年1月至12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指的是参保人2003年1月至12月实际发生的月工资性收入的平均数。
需注意的是,这里的工资性收入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包括股票、期权、红利等与投资相关的收益,也不包括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福利费用(如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和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清凉饮料费、服装费等)。
我们不妨在日常生活中做个有心人,把单位发给自己的所有工资、奖金(包括月奖、季度奖、年终奖等)、各种津贴、加班费等记录在案。这样,当单位要求自己签名确认上年度平均工资性收入时,核对起来就有依据了。
第二,在试用期、见习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了劳动关系,不管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不管是否在试用期或见习期内,都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有些单位只在与劳动者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劳动者“转正”之后,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你有类似情形,在核对结算单上记录的缴费年限时,就要特别留意。如发现有漏缴的月份,应当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第三,片面理解申请社会保险争议仲裁的“规定时效”。结算单的《个人须知》提醒参保人注意:“个人与单位之间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在规定时效内,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一般来说,劳动者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某些用人单位利用各种手段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而劳动者尽管知道单位的行为违法,却因怕丢工作等原因未向单位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当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欲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时,往往已经超过了60天的时效期。
为此,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意见》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期限按劳动法规定执行,但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养老保险缴纳义务的,职工当事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终结六十日内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劳动者也可以在离职后六十日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这样就既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用担心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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