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39条为:“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而旧的《公司法》第144条是这样表述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新《公司法》用“应当”取代了旧《公司法》的“必须”,语气和缓而非严厉。增加了除在证券交易所转让以外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转让方式。它实际上认可了非上市股份在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和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转让的合法性。
据了解,产权交易所从事非上市股票交易的方式已得到了一些地方政府的肯定丰富投资品种,发展产权交易增值服务,探索建立做市商交易制度。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监管下,积极探索进行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标准化和证券化交易试点。鼓励发展各类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积极推动私募资本市场的发展。说明产权交易所从事标准化拆细交易、做市商交易的方式得到了有关地方政府的肯定。
可以肯定,随着新修订的《公司法》的实施,非上市股份转让在地方产权交易机构的合法化,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在非上市股份转让的制度化建设上,也将取得实质性突破。 看到这不知道大家是否关注个人投资理财这一块,是个人投资理财的一个好项目还是...... 股权投资值得大家关注!~ 我是从事这方面的投资顾问,希望接触过这方面的各界人士给出自己的看法!~ [em01][em01][em01][em01][em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