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近期一员工应私自讨论薪酬而遭辞退(对此该员工拒绝签字承认),公司单方面开出辞退书; 此员工提出诉讼,要求:1、未足额缴交的社会保险赔款; (此员工为新进员工,当年度保险基数不允许调整,因此未足额原因并非是我司千万,所以我认为此条不成立,可以吗?) 2、补足未履行满的合同期限工资(即该员工签订合同期限为二年,刚履行8个月,要求公司赔偿余一年零四个月的工资,此条成立吗?不是说即使违反,也只要给“不满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就是说即使违反,给予工资给一个月赔偿就可?) 另:因公司劳动合同签立:私自讨论薪资,公司可以给予辞退处理, 1)但该员工拒绝签字确认,公司若提供三人以上员工签字的证明,可作为证据吗?有效吗? 2)若公司寄发书信函,若十天内未有回应,可以算作默认吗?有法律效率吗? 以上,请给予指点,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