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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5-14 14:01: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甲公司从乙公司手上购买了丙公司的30%的股权,符合采用权益法的条件。购买时丙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1000万元,甲公司花了400万来购买丙的30%股权。按会计制度规定,这100万的股权投资差价应逐年摊销,作为投资收益的减少,现在问题是这每年摊销的10万元(按10年摊销)是否可以作所得税前扣除。(甲、丙企业的所得税率一样)。我理解应该可以?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3-5-15 11:25:00 | 只看该作者
就没有人能回答我吗?
板凳
发表于 2003-5-16 16:24:00 | 只看该作者
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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